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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取消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审批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21 生效日期: 2000-12-21
发布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深圳市运输局: 
  为简化审批程序,加快国际货代企业的网络建设,我部决定自即日起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由审批改制为登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十条、第十八条(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 
  二、企业在已批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如不涉及增资,凭以下文件即可到我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 
  1.已核准经营地域内设立分公司登记表(加盖国际货代企业公章); 
  2.原批准证书(正、副本); 
  3.营业执照(影印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5.分公司负责人与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6.分公司固定营业场所证明。 
  三、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投资各方按原比例增资,需另提供以下文件: 
  1.验资报告; 
  2.企业章程修改协议。 
  企业同时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四、如涉及注册资本增加,且不按原投资比例增资,应先报批股权变更。 
  五、企业应及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支机构批准证书》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六、企业在已核准经营地域外设立分公司,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所指企业不含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2000年12月21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十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规定》中的最低限额(海运500万元,空运300万元,陆运、快递200万元),则超过部分,可作为设立分支机构的增加资本。 
  第十八条:企业成立并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1年后,在形成一定经营规模的条件下,可申请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母公司或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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