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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7]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在各地政府的指导下,我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抓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管理不到位、经费投入不足、食品安全教育不力等原因,学校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2006年,我省学校发生在校食物中毒事件6起,中毒161人;学生在校外误食野果中毒事件5起,中毒47人。
  2006年2月17日,海口昌茂花园学校28名小学生在学校食堂用午餐后发生食物中毒;6月16日,琼海市第一小学16名学生食用面条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同日,乐东县佛罗镇中心幼儿园11位幼儿食用蛋糕及牛奶而致食物中毒;6月17日,万宁市和乐镇新田村委会24名(3-16岁)小孩食用麻风果中毒;7月18日,儋州市木棠镇松林乡周宅村3名小孩子在野外食用麻风果中毒;8月25日,洋浦王冲区海勤居委会新村5名小孩子食用麻风果中毒;8月27日,海南省机电工程学校14名学生在学校食堂食用被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的食物后发生中毒;9月6日,海口市灵山中学30名学生在校用餐后发生食物中毒;9月21日,乐东县黄流镇万从公司职工的5名小孩在放学路上食用大麻子野果后中毒;9月29日,保亭县小学62名师生食用学校午餐后发生食物中毒;12月20日,乐东县尖峰镇梅报小学9名小学生放学回家路上误食野生麻风果中毒。
  这些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扰乱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省委书记、省长卫留成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对全省大、中、小学校食品安全和食堂卫生条件进行一次系统、严格的检查,省卫生、教育、食品安全部门组织重点抽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再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要追究领导和主管部门责任。为贯彻落实省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防止再发生类似事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紧迫性和责任感,把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作为保障师生身心健康、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要牢牢树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意识,将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抓好抓实。要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在教育经费使用方面,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学校学生住宿,食堂建设、维修经费,确保学校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符合卫生要求。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要建立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相互协作的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联防联控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核,加强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领导要与学校负责人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状,将责任落实到人;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的巡逻和治安整治,严密防范、打击投毒犯罪活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机制。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当地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部门要立即行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中毒师生进行救治,迅速查清导致食物中毒的原因,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
  三、规范报告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规定,对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恶性群体性中毒事件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学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泛普及食品卫生安全知识,提高广大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增强食品卫生安全防范措施,努力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五、开展专项治理,抓好各项工作的检查落实。各市、县政府要从思想上克服麻痹情绪,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持高度警惕。每年春、秋季学校开学后,要组织教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公安等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并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学校食堂,要按照有关要求严肃处理,切实保证达到监督实效。各市、县近期要集中力量对各级各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进行一次系统、严格的检查,省教育主管部门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重点抽查,并将落实情况报省政府。
二○○七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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