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甬政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地名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地名作为一种社会基础信息,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休戚相关,是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社会交往和活动都离不开的交流工具,是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行社会管理和开展公共服务的重要基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道路交通、居民住宅、街巷桥梁和自然景观日新月异,城市新地名产生数量之多和旧地名变化之快前所未有,城市发展对地名管理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地名既体现传统文化的认同,又凸显现代文化的品位,直接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变迁和文化底蕴。宁波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和正在迈进的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地名管理服务水平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形象、品位和发展环境。
  加强地名管理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基本要求。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形象品位、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传播先进文化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地名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把地名管理作为基础性工作列入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形成协作共管的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使地名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确保地名工作规范有序
  (一)地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为中心,以提高地名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有关地名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作用明显的地名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地名管理在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二)地名工作的基本原则
  1.依法管理原则。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地名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地名管理办法》是地名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准则。在地名管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地名工作进行依法管理。
  2.分级管理原则。市、县(市)、区地名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工作。其中,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和跨县(市)、区的地名管理由市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地名管理由各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
  3.稳定性原则。要从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必须命名(更名)时,应当按照地名管理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4.系统性原则。地名要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结合城市现状,使地名布局既做到区块特色鲜明、点线面层次清晰、布局科学合理,又要体现地名之间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形成城市地名的网络系统。
  5.文化性原则。要继承和保护历史地名,弘扬城市地名文化,赋予地名丰富的文化内涵,体现宁波独特的自然地理环境和港城风貌,反映悠久深厚的历史文化,充实和完善城市文化建设,提高城市文化品位。
  6.服务性原则。地名工作要在尊重城乡人民的生活习惯、体现人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发挥其服务性作用。要坚持“以民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性化服务,在便民、利民、为民服务上下工夫,全方位、多手段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扎实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
  地名管理是城市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要做好地名工作,规划先行、提前介入十分关键。各级地名管理和规划部门要强化城市地名协作管理机制,依据城市现状和国务院批准的《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地名管理法规,共同制定与城市建设规划相配套的城市地名专项规划。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名管理,减少地名命名、更名的片面性、盲目性,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水平,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掌握地名命名、更名的主动权,避免和防止使用临时地名、随意命名等现象。
  要按照城市地名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局部与整体相衔接、新区规划与老区优化相协调、规范通名与优化专名相结合的原则,加快完善与宁波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布局合理的地名体系,充分体现地名的层次性、系统性,提高城市地名文化内涵和品位。
  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规划、建设、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合力共管,共同参与地名涉及项目的规划会审,赋予科学的规划地名,做到城市地名规划与城市规划同步协调。
  四、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不断完善地名管理机制
  (一)地名命名
  1.命名规则。地名命名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地名命名的规定,符合地名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历史、文化、地理和经济特征,用字规范、含义健康,避免使用生僻字。
  城市(区)道路以“路、街”为通名,一般不再用“巷、弄”为通名。对个别特大、长的道路以及有影响的道路可用“大道”、“大街”为通名,但应严格控制。
  桥梁的名称由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桥梁的设计功能、规模和特点选用“大桥”、“桥”、“立交桥”、“人行天桥”等作为通名。其中,“大桥”一般限用于跨海(港、湾)、甬江、余姚江和奉化江上的桥梁以及具有同等规模的桥梁,其他城乡桥梁以“桥”为通名。
  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和名称的使用,以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民族利益,符合社会群体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建设单位或开发商按照《宁波市城镇建筑物(群)管理规定》(甬政办发〔2003〕45号)进行申报、命名。
  其他公共设施的命名按照公共设施的功能、作用、类别,采用专用地名分类定名,如公园、隧道、地下通道等。
  政区、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命名。
  2.命名程序。地名命名按照“谁建设、谁申报”的原则,由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受理,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1)申报。对于列入城市规划范围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有规划名称的,规划、建设等部门在办理项目行政许可时,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按规划地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没有规划名称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向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申报手续;一时难以定名的,在项目初验或投入使用前相关部门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大型公共设施等名称,可通过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意见。
  新建的大型建筑物和住宅区,发改部门在受理项目时,有规划名称的,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按规划地名办理地名审批手续;没有规划名称的,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向地名管理部门办理地名申报手续;一时难以定名的,在项目初验或投入使用前必须督促有关(业主)单位办妥地名审批手续。
  对于已建成需命名的公共设施,由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申报。
  (2)审核。地名的审核由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办)负责。地名办主要对地名的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及统一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市地名办具体负责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和跨县(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居住区等地名的审核;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地名,应先经所在行政区域的地名办审核后,再报市地名办审核。
  各县(市)及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的地名办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审核。为避免在全市范围内出现地名重名现象,各地在审核过程中应征求市地名办的意见。
  (3)审批。海曙、江东、江北以及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和跨县(市)、区的道路、桥梁、隧道、建筑物、居住区等地名,经市地名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县(市)及镇海、北仑、鄞州区的地名,经当地地名办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经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由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4)公告。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向社会公布。
  (5)备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地名,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及景点、纪念地等名称,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意见后,由各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报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地名更名
  地名更名要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慎重做好地名更名工作。除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必须改名的地名之外,一般不作更改。确须更名的,需召开市民听证会、论证会,征求社会意见,经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由于历史等原因,市本级城区与县(市)、区城区地名出现重名需更名时,在尊重历史的前提下,一般应由县(市)、区更名;县(市)、区城区地名与街道(乡、镇)出现重名需更名时,一般应由街道(乡、镇)更名。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一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