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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 2007-01-08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7]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农发行省分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一月八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省发展改革委 省粮食局 省财政厅 省农牧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农发行省分行 二○○七年一月
  2004年以来,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青政〔2004〕6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2006年,国务院结合各地改革实际,针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明确了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的出台为完善粮食流通体制,彻底解决遗留问题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健全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扎实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
  (一)扎实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
  各地要根据全省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会议要求,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42号)明确的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目标、原则,进一步统一思想,抓好落实,用好政策,加大力度,切实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是落实改革政策,合理调整企业布局,聚集优质资产,增强骨干购销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增强政府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二是妥善安置好企业的富余人员,处理好改制企业的欠发工资、欠交社会保障费用等各种款项,按期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三是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各种性质资本的参与,建立多元化产权结构,形成良好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四是用足用好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五是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再发展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制定符合实际的政策,并给予一定的资金、税收等扶持政策。
  (二)加快认定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账,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
  对我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1992年4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经清理核复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要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有关规定,抓紧剥离到县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其中,对经清理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发行贷款的,依据企业实际占用农发行挂账贷款余额据实剥离;对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占用农业银行、工商银行贷款的暂不剥离,待国家具体操作办法下达后按规定剥离;对政策性财务挂账未占用金融机构贷款的,省财政、审计、粮食等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的消化措施。同时,省财政、审计、发展改革、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加强对各地粮食财务挂账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的检查、指导。
  (三)做好粮食企业所需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要及时发放。同时,农业发展银行及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的扶持力度。
  (四)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
  各地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必须按照中央的部署着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局,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既要做好企业的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更要注重企业的发展和产业化经营的提升,要积极培育当地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粮食购销复合型发展的步伐,积极推进粮食购销企业向相关产业的链结和延伸,为构建我省特色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服务。粮食加工是粮食产业化链条中的重要环节,关系到我省粮食流通产业的发展和粮食安全,省发展改革委、国资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农发行省分行要针对我省粮食加工能力脆弱,省内加工企业先后停产、倒闭、破产或被私人承包租赁的情况,加大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使其更好地发挥应急吞吐、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带动我省粮食生产和流通产业链的发展。
  二、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一)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批发市场体系是进行粮食流通不可或缺的载体,也是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基础。要结合我省实际认真做好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市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监管的原则,多元化投资和政府贴息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依托现有市场和充分利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产的原则。重点加强对省级粮油骨干批发市场、区域性粮油批发市场、粮油集贸市场三级市场的建设,赋予其不同的功能,形成以全省骨干粮食批发市场为龙头,区域性批发市场为基础,粮食集贸市场为补充,以现代物流服务体系为依托,以完善的交易、结算、信息检测、储藏、物流等技术为支撑的全省粮食流通市场体系。在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用地、信贷等方面继续给予优惠扶持,同时要采取吸纳社会闲散资金,争取农业发展银行等银行的信贷资金,加快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
  (二)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青藏铁路建成通车和兰青铁路复线建设的有利时机,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着重解决制约我省粮食运输、装卸、中转的瓶颈问题,重点建设重要粮食物流通道和物流节点。根据我省粮食流向特点,在海东、西宁、海西主要粮食集散地建设和完善粮食散装运输设施、粮食物流信息和检测体系,实现跨省粮食物流的散装、散卸、散存、散运和整个流通过程的无缝化连接,逐步形成与全国现代粮食物流体系相连接的高效、顺畅的跨省粮食物流通道。具体建设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
  (三)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
  鼓励和扶持多元化的粮食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流通,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充分发挥多元化粮食经营主体在促进全省粮食流通中的作用。一是凡符合《青海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3〕35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省内经销粮食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均可参照执行其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要建立粮食运输绿色通道。在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省级粮食应急预案时,参照《收费道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运粮车辆免收省内路桥费;铁路部门免征铁路建设基金,实行最低运价;对粮食经营大户要提供“优先审批计划、优先受理装车、优先取送车辆、优先安排挂运”的“四优先”服务。
  (四)健全粮食经营准入和备案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
  要继续做好粮食收购企业入市资格审核和全社会粮食企业经营备案工作。对已经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工商部门要加强对现有粮食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交易规则,引导企业入市交易,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同时要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特别是对面粉添加剂超标、质量不符合标准的问题,要开展专项的检查活动,加大监管的力度。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卫生检验检疫。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以互利共赢为前提,健全产销区之间的合作机制。一是广泛开展与粮食主产区的产销协作。在认真总结“十五”期间与周边省及粮食主产省开展粮食产销协作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组织省内粮食储备企业、粮食经营企业到周边省份及粮食主产省开展经贸和代收、代销洽谈活动,促进省内外粮食流通,巩固与其建立的粮食产销协作关系,建立起互赢的合作机制。二是与产区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探索在粮食主产区和周边省选择一批具有一定粮源条件、储存能力和信誉较高的粮食购销企业,委托代购一定数量的优质粮食,正常年景委托代储企业就地代储和轮换;粮食市场波动时及时调入并按协议优先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粮,以较低的储备费用寻求最大的合作效益。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对产销区之间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
  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全省粮食安全
  (一)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机制,提高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防和处置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能力,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和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确保全省粮食安全,是新时期我省粮食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一定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粮食应急管理工作。一是在全省粮食应急预案的基础上抓紧制(修)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及粮食应急实施细则,构建起“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省粮食应急预案体系,做好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工作。二是建设集粮油加工、调运、供应相互衔接,布局合理、运转正常的应急保障体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方面要根据粮食应急供应保障需要,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另一方面要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军供网点、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三是对承担应急粮食加工、储存、供应的企业,有关部门要给予信贷扶持,并优先考虑应急储备粮的储存。逐步建立起长效的粮食应急保障体系的维护机制。四是利用在建的全省粮食预警预报系统建设全省粮食应急管理指挥平台系统,并将系统终端延伸至全省各州(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直属库及代储点、州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粮食市场,与地方储备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等业务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为政府增加粮食调控能力,完善粮食管理手段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充实储备粮规模,合理调整储备粮布局,优化储备粮品种结构
  根据国发〔2006〕16号规定的 “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粮食供给比较薄弱的产销平衡区,可比照销区确定地方储备粮规模”和“大中城市要适当增加成品粮油储备”,调整和充实储备粮规模。建立起以省、州(地、市)储备为依托,以在青储存的中央储备粮为保证,异地代储、省内应急供应体系存粮为补充的多层次储备粮立体网络体系。同时,通过建立异地委托代储,采取适当补贴的方法合理核定省内应急供应、加工企业库存,鼓励经营者保持合理的成品粮库存;加强储备粮的品质管理和精细化管理等方式,以较小的储备成本充实我省地方储备粮规模,逐步达到中央核定我省的地方储备粮规模。根据各地粮食消费、加工、运输等情况,向便于集并、仓储条件较好,易于轮换的地区合理调整地方储备粮布局;适当增加西宁、格尔木等省内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优化储备粮的品种结构。
  (三)加强农业生产,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省财政厅要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农牧厅、农业发展银行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研究摸索符合我省省情的直接补贴方式,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更好地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摸索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国有独资和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工作,防止出现农民“卖粮难”和“谷贱伤农”。
  (四)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布局要求,结合应急保障体系的建设,重点保留并扶持、掌握一部分粮食购销企业、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对粮食供应比较困难的山区、牧区、水库移民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当地人民政府要保证粮食稳定供应。同时,各级民政、粮食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灾区救灾粮的供应工作。
  (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粮食安全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起安全、环保、节约和高效的粮食流通技术体系,促进粮食行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支持对省储粮有重要影响的储粮技术进行攻关,支持绿色环保储粮新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延长储备粮储存年限,降低费用,延长轮换周期,降低轮换成本,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储备粮安全储存。同时,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和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五、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完善粮食行政执法体系,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各州(地、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核实并落实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统计调查的职责、机构和人员。州(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可以在当地有关部门挂粮食局牌子。人员按照“事有人管、事有人做”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逐步充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是粮食行政执法的主体,也是目前粮食行政执法力量薄弱点,因此要特别注意落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配备专职人员从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编制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的调整和充实。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业务所需经费,自2006年起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进一步落实全省粮食工作省长负责制下的州、地、市、县长分级责任制
  我省粮食产需缺口大,自给能力差,对省外依赖程度高,粮食安全潜在着隐患,要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建立地方政府层层负责的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才能保证各项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确保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为了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从2007年起,粮食工作将列入省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使各地真正担负起本地区发展粮食生产、搞好粮食总量平衡、落实地方储备、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的全部责任。考核范围主要包括耕地面积、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储备、粮食风险基金等项指标。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农发行省分行等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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