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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04 生效日期: 2007-01-04
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发[200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各自工作分工,明确职责,研究制定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
  二、切实保障各项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按照现行疫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市财政承担全市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以及为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市政府或者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经费,并对困难县区政府开展预防接种相关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承担。
  各县(市)区政府要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三、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全面提高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疫苗流通秩序和疫苗质量的管理,明确预防接种责任区域,加强预防接种管理。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有效措施,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和少数民族儿童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5%以上。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颁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条例》,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加强我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预防接种是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内容,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有效的手段。多年来,我省一直重视预防接种工作,未出现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预防接种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后公共卫生领域又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为加强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实施国家免疫规划工作中的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实施预防接种的工作机制。《条例》的实施将对有效预防控制传染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各市、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订《条例》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条件,为预防接种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二、广泛宣传,抓好《条例》的学习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条例》的宣传贯彻纳入普法内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在各预防接种门诊广泛张贴宣传画,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积极参与预防接种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培训,做到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条例》内容,不断提高贯彻执行《条例》的能力和水平。
  三、明确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卫生部门负责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免疫规划组织,确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任务;负责加强预防接种登记管理,做好宣传、培训、疫苗分发和接种工作;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对疫苗在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环节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教育部门负责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工作,及时将查验结果通报卫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查漏补种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免疫规划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免疫规划工作所需经费按时、足额拨付到位。公安部门负责向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相关人口统计数据,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定期刊播一定数量的免疫规划公益广告,普及预防接种知识。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预防接种经费的审计,保证预防接种经费专款专用。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二类疫苗的服务费收费标准,规范疫苗流通领域价格行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组织居民、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四、保障经费,确保免疫规划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预防接种及针对疾病的控制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根据《条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级预防接种宣传、培训、监测、评价、流调、应急处置、督导考核、信息管理等业务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按照现行疫苗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第一类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并承担全省冷链系统主要设备装备及其运输费用。对符合《条例》规定的因接种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补偿的费用,由省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市级财政承担本行政区域第一类疫苗接种器材购置费用以及市级第一类疫苗预防接种所需经费。市、县级冷链系统的日常维护经费分别由市县财政部门承担。县级政府应当保证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经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乡村医生和其他基层预防保健人员给予适当补助。省、市级政府对困难地区的县级政府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工作所需费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各级财政安排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
  五、分类管理,确保第一类疫苗免费接种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传染病的流行情况以及人群免疫状况,现阶段我省的第一类疫苗包括:皮内注射用卡介苗、重组乙型肝炎疫苗、脊髓灰质炎疫苗、吸附百白破联合疫苗及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疹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乙型脑炎灭活疫苗等7种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由公民自费自愿接种。为防止盲目使用或误导使用疫苗,省卫生厅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向社会发布接种第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广大群众可根据省卫生厅建议信息,自行选择使用第二类疫苗,保护自身健康。
  六、加强监管,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一)切实加强疫苗的流通管理。各级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加强对疫苗的流通管理;对疫苗经营企业依法从严审批,并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获得经营资质的经营企业名录;加强对疫苗储存、运输、供应、销售、分发和使用等各个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确保疫苗质量和正常流通秩序。
  (二)科学设置预防接种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预防接种单位的责任区域,切实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工作人员的资质认证管理,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保证接种安全。预防接种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和全行业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接受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其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管和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三)严格实行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是国家免疫规划的重要环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条例》的规定查验预防接种证,做到持证入学,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查漏补种和其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工作措施,降低学校和托幼机构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发病率。
  (四)高度重视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口的预防接种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卫生、公安等部门,制定行之有效的对策,加强对贫困地区人口、流动人员的预防接种工作,保证所有儿童享有公平的预防接种权力,确保以乡镇为单位12月龄内儿童常规免疫接种率维持在90%以上。
  (五)妥善处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级卫生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对接到报告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立即组织调查处理。要正确引导舆论,杜绝不符合实际的负面新闻报导。
  七、加强督查,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制订措施,抓好落实。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个人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政府报告《条例》贯彻落实情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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