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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1 生效日期: 2007-03-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268号

自2006年7月1日以来,我市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定经验,在全市范围内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的时机已基本成熟。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和基层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广东省深圳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0〕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以创新街道行政管理体制、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行政执行力为目标,通过科学、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解决基层行政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权责分割、执法效率不高、基层执法薄弱等问题,建立起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和运行机制,着力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
  进一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合理配置行政资源,实现决策权与执行权、审批权和处罚权的分离;合理划分部门职能,确保纵向不重叠、横向不交叉;精简、优化行政执法队伍,实行人随事走,费随事转,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合理划分市、区、街道相关行政机关的权限与责任,实行重心下移、以块为主,在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的基础上,相应加强基层的执法权限,丰富基层的执法手段。
  (三)坚持整体运作,协调推进原则。将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与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市、区、街道上下联动,相互协调,发挥整体效应。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原则。坚持着眼于市、区和街道的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推进街道综合执法工作。
  二、街道综合执法的范围
  (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绿化、风景区、市政设施、爱国卫生、犬类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根据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挖掘道路和违法占用道路施工、摆摊设点、堆放物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根据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规定和未经批准焚烧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各类无证无照经营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根据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街头流动饮食、食品摊档进行查处。
  (七)根据畜禽屠宰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根据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进行建设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或设施依法强制拆除。
  (九)根据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有、使用、处分土地或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使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伪造、出卖或骗取婚育证明,用人单位和个人雇用无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或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以及成年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或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无证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根据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街头门店、摊档经营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使用期限的食品或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三)根据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进行改建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工程)施工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四)根据燃气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和利用机动车辆或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销售瓶装燃气的行为进行查处,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十五)根据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劳务中介及职业培训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六)根据人才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从事人才中介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无证及超时、超员经营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网吧,在街头、路面、灯光夜市摆卖、兜售非法出版物和未经批准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八)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依法登记而使用特种设备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九)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和矿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按规定取得许可而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采石、取土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根据殡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非法从事或超出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殡葬服务业务和殡葬设备、用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市、区相关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增加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事项。各区政府确需扩大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须报市政府批准。
  三、街道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置、管理、工作机制及执法原则
  (一)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在辖区各街道设立街道执法队,作为区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区城管执法局原有的执法队伍分别调整为市城管执法监察支队和区城管执法监察大队,由市、区编制部门分别核定其机构人员编制。
  (三)街道执法队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街道执法队的人事、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管理,日常工作由各街道办事处指挥、调度和考核。
  (四)街道执法队的人员编制数由编制部门根据执法工作需要和各街道的实际情况合理配置。街道执法队的领导职数与内设机构由各区政府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决定。街道执法队录用执法人员必须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确定的编制内向社会公开招考。具有公务员身份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调入街道执法队。
  (五)市法制办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牵头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对经考试合格的执法人员颁发《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
  (六)街道执法队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全额拨款,严格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罚没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严禁将罚没收入与执法经费挂钩。
  (七)综合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轻微或未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依法纠正的同时,要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实施综合执法。
  (八)建立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副市长)负责召集,市城管执法局、法制办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分管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综合执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研究并协调处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在市城管执法局设办公室,其日常工作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区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参照市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制度运作。
  (九)建立公安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街道执法队的执法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警力协助开展综合执法。对以暴力手段阻挠街道执法队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等案件,应及时出警,依法严肃查处。
  (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市城管执法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开发全市街道综合执法信息系统。市城管执法局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及时公布或更新有关行政许可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情况,供街道执法队调阅。街道执法队也要及时采集和整理各自的执法信息及相关社情、动态并在网上公布,供市、区相关行政机关调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加强综合执法的规范化建设,通过立法建立和完善综合执法长效管理机制。
  四、相关行政机关和街道执法队的职责
  (一)市、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执法队的职责。
  1.市城管执法局作为市政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机构,具有综合执法的主体资格,与市城管局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规章制度、管理目标、考核标准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并组织检查落实;
  (2)组织协调并负责处理跨区和全市重大、复杂的以及市领导交办的行政执法活动,协调市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3)检查、督促各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工作,根据需要统一组织各区城管执法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发挥综合协调作用;
  (4)协调、指导街道执法队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对街道执法队的执法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对街道执法队执行城市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5)协调相关部门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的技术检验、检测和鉴定等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支持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6)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统一组织综合执法业务培训,并加强对综合执法人员的业务考核;
  (7)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枉法的执法人员依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市法制办暂扣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
  (8)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区城管执法局作为区政府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机构,具有综合执法主体资格,与区城管局合署办公,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本决定规定的执法职权;
  (2)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街道执法队的各项综合执法业务,组织对街道执法队的效能和业务考评;
  (3)协助和配合市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和重大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协调区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4)组织开展辖区内重大和跨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活动;
  (5)对街道执法队以其名义进行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进行应诉;
  (6)办理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3.街道执法队作为区城管执法局的派出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授予的综合执法职权;
  (2)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协助和配合市、区城管执法局组织的跨区(街道)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
  (4)对于重大执法事项以及属于市、区相关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及时报告并移送市、区城管执法局或市、区相关行政机关查处;
  (5)配合办理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市、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对列入街道综合执法的事项,应以街道执法队查处为主。市、区城管执法局在街道辖区内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应交由街道执法队依法处理,不再直接实施具体的行政处罚。
  (二)纳入综合执法事项的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职责。
  1.对于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市、区有关行政机关要在抓好制度建设、做好协调服务等方面积极配合街道综合执法,并继续履行行政许可、设施维护等行政管理职责。对于依法属于各自执法权限但已划为街道综合执法的事项,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在街道行政区域内不再直接实施行政处罚。如发现违法行为属于街道执法队管辖范围的,应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街道执法队对市、区有关行政机关移交的案件做出处理后,应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2.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中,属于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需要进行技术检测、设备拆除的,以及发生了重大事故的,街道执法队应及时移送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处理。街道执法队发现涉及重大人身、财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的,应依法采取临时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生了重大事故的,应及时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市、区相关行政机关。
  3.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中,涉嫌犯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街道执法队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市、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和街道执法队要相互支持配合,根据实际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市各有关单位、各区政府要根据本决定尽快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方案报市法制办牵头审核,以保证综合执法的协调运作。
  5.市、区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开展重大或统一执法行动需要街道执法队配合的,应将相关文件抄送区城管执法局,由区城管执法局通知街道执法队。
  五、责任追究
  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与责任倒查制度。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和街道执法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违反本决定、依照本决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由其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可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街道执法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及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于本决定确定的执法事项,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或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2.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移送而没有移送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3.应当将相关领域存在的公共安全隐患及时报告而没有报告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
  4.没有按照市、区有关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意见进行整改,造成不良后果的;
  5.没有与市、区有关行政机关实现网上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
  6.对街道执法队的工作管理不力或指挥调度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区城管执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该局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按规定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
  2.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的;
  3.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4.没有有效组织应对由街道执法队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
  (三)市城管执法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该局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没有履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
  2.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的;
  3.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市、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机关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对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事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2.按本决定规定应当将行政违法案件移交街道执法队处理而没有及时移交的;
  3.没有与街道执法队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的;
  4.没有按规定对街道执法队履行业务指导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对街道执法队移送的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对街道执法队报告的公共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于妨碍街道执法队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在接到街道执法队报警后拒绝出警或出警不及时,或出警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执法人员伤亡或财物损毁的。
  六、执法监督与执法协调
  (一)执法监督。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负责督察市城管执法局、区政府的综合执法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的综合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市、区和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要切实做到文明执法、人本执法、规范执法和严格执法。市政府行政执法督察办和市城管执法局分别设立投诉举报电话,负责受理人民群众对街道综合执法的投诉举报,对街道执法队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规范其执法行为。
  (二)执法协调。街道综合执法发生争议的,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先行协调,区政府法制机构难以协调的,提请市城管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市城管执法局无法协调解决的,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试行)》交由市法制办进行协调并依法做出裁决。在争议解决期间,相关行政管理事项由最先发现的执法机构受理,待争议协调解决后再由协调确定的执法机构负责处理。
  (三)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按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向区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市行政复议办要加强对区政府、市城管执法局复议案件的指导,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作用。
  本决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至施行之日的过渡期间,在街道行政区域内仍由市、区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市有关单位要就本决定调整的职能主动与各区政府沟通协调。各区要尽快组建街道执法队,并按要求完成培训工作。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及责任交接,实现工作责任的无缝衔接。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1〕143号)和《关于在龙华布吉等六街道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范围试点工作的决定》(深府〔2006〕72号)同时废止。
200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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