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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30 生效日期: 2006-12-30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6]32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综合改革是农村税费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有利于消除加重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源头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利于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促进城乡资源合理配置,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财力支持;有利于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调动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综合改革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实施。各地要调整充实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力量,继续实行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为农村综合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协调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二、明确改革目标,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湖南、加快富民强省的要求,扎实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全省“十一五”期间要基本完成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任务,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保障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发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各地各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湘发〔2005〕15号)及《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5个文件的通知》(湘办发〔2005〕2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抓好以下工作。
  (一)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着力转变政府职能。乡镇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因地制宜、精简效能、权责一致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精简机构人员,提高行政效率,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农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2007年,要适当扩大乡镇机构改革试点范围,除益阳市全面实施外,每个市州再增加一个试点县,有条件的市州也可整体推进。各地要依法依规界定乡镇政府职能,坚持减人减事与转换机制相结合,强化乡镇政府为农村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为农民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为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等职能。要合理设置乡镇机构,严格控制领导职数,实行党政领导交叉任职;整合乡镇事业站所,建立健全农村公益性服务体系,创新服务方式;上级政府及部门不得要求机构“上下对口”,不得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年终考核等手段,干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全面推行乡镇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确保五年内乡镇机构编制只减不增。要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做好乡镇事业单位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对清退的临时人员要给予相应经济补偿,对生活困难的分流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将其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积极做好分流人员再就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要适当扩大乡村规模,促进各种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增强中心镇的经济带动功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二)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改革,认真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办学、各级责任明确、财政分级负担、经费稳定增长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湘政发〔2006〕9号)精神,切实在新增经费中落实本级政府的经费分担责任,不得减少本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应承担的经费投入,不得挪用学校公用经费发放教师津贴,不得乱收费加重学生的经济负担。同时,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加快教育部门内部改革,积极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教育教学制度等综合改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建立城市教师到农村支教制度和特设教师岗位制度,促进城乡教师交流。综合规划与合理调整中小学校布局,优化配置城乡教育资源,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整体水平。加大对财政困难县乡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加快寄宿制学校建设,确保贫困家庭儿童入学。
  (三)继续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基层财政保障能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的原则要求,建立健全与事权相适应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明确界定县乡政府支出责任,合理划分政府间收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提高基层政权经费保障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县乡之间分税制、包干制和统收统支三种体制模式,全面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按照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层次性原理,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公共支出中的责任,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公共财政投入机制。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整合政府支农资金,加大对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等支持力度。增加财政对村的资金补助,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建立农村“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奖补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农民积极筹资投劳、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体系,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三、采取切实措施,妥善做好相关后续工作
  各地要继续按照要求,建立和落实化解乡村债务的目标责任制和政绩考核制度,在合理划分债务类别、清理核实债务底数、锁定旧债、防止出现新债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各市州都要选择一个化解债务的试点县,优先化解农村义务教育负债、乡村干部为政府背负的债务和农村其他公益性债务。省财政要建立偿债奖励资金,对化解债务成效显著的给予一定奖励。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利用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从新增财政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资金,推动乡村积极开展化解债务工作。
  各地要妥善处理好农业税尾欠问题,在确保不突击清欠、不加重农民负担、不发生涉农案(事)件的前提下,逐步清收历年农业税尾欠。要严格把握政策,区分税费界限,清收范围仅限于农业税及其附加尾欠,严禁搭车收取原乡统筹、村提留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等费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清理核实的尾欠数要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经农户认可。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该减免的要坚决减免,能豁免的应予以豁免。处理农业税尾欠,要在县级政府领导下,由乡镇政府组织,乡镇财政所清收,严禁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任何税费,严禁下达清收任务,清收上来的尾欠款留在乡村全部用于化解乡村债务。各级清收机关和清收人员在清收农业税尾欠中要尊重纳税人的权利,依法文明清收,坚决防止借机扩大清欠范围,侵犯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对因执法手续不完备、执法程序不严格以及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为确保清收工作稳妥进行,各地要先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面上推开。具体安排部署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继续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认真解决农场职工税费负担过重问题,确保农场职工共享改革成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06〕25号)精神,全部免除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中类似“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严格控制责任田的收费,降低经营田的土地承包费并实行上限控制,认真清理和规范对农场职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建立健全农工负担卡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完善农场改制行政区的管理体制,推进国有农场内部管理制度改革。
  四、创新监管机制,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强化机制约束,做到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继续实行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和“谁主管、谁负责”的部门责任制,着重抓好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罚款管理,涉农负担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实行公示,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全部取消面向大中型水库灌溉受益区农民收取的水费附加,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向湖区农民收取的共同生产费。加快乡镇水管站等事业站所机构改革步伐,解决靠收费养人的体制问题,改革后乡镇事业站所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重点加强对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生产性费用的监管。规范村级组织开支范围和标准,规范村级民主理财、会计代理制等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村财民理乡监管”的管理方式,推进村级财务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坚决制止和纠正违背农民意愿的筹资筹劳行为,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切实解决超范围、超标准、不按程序办事和用途不当等问题。村级抗旱费要在程序上纳入“一事一议”范畴,严格按照受益分摊原则处理,县乡政府不得分配收缴任务,不得平调村级抗旱资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还应对村级抗旱给予适当补助。乡村公路建设要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由政府承担全部工程预算投资,并保证工程款及时到位,资金缺口一律不得向农民摊派,不得搞统一标准的集资,不得新增债务贷款修路,但农民个人可以自愿捐资修路,同时鼓励企业和工商业者赞助农村公益事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收费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做好财政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补助资金的监管,将种粮补贴款、征地补偿安置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领域纳入监管范围。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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