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9 生效日期: 2006-12-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我市从2007年1月1日起烟花爆竹销售环节安全监管职能由公安部门划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于2007年1月4日起开始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批发、零售)。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特作如下通告:
  一、凡在我市(含六县)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含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1月1日起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实行前已取得爆炸物品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并经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审查合格的可暂继续经营:
  1.在2006年12月31日前向有关安监部门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2.批发企业和具有内贸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已经过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布点核定的。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批发)的单位,请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单位,请向属地县(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咨询电话:0771―3221223
南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