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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6 生效日期: 2007-10-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凉府办发[2007]7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九月六日
凉山州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更好的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州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各县市确立的重点工程项目;
  (六)州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全程代办的项目。

    第三条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责任单位,负责全程代办的具体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做好全程代办工作。

    第四条 全程代办实行“三特别”原则。特别通道――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专柜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联合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全程代办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督办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工作。服务对象向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重大项目审批专柜提出申请,属于全程代办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政务服务中心专柜应即时填写《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通知单》。
  (二)项目受理。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督察督办科在收到服务专柜填报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办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报请中心领导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1―3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但辅件不全,属于州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人代办。
  从项目正式受理开始,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相对人只需按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告知领取相关审批手续。
  (四)联合审批。
  州政务服务中心按照《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实施联合审批。各相关单位按《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属省级部门审批的,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属省政府审批的,州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与省政府沟通,力争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五)跟踪督办。
  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州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且未事先告知原因的,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州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全程代办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监察局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全程代办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的;
  (二)有关人员借代办或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的;
  (三)全程代办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服务对象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全程代办的工作情况作为州政府对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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