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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245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联合制订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我市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集中住宿、集中管理”是对外来人口实施有效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手段,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水平,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法治无锡和平安无锡建设,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在全市各级党政组织的重视和支持下,我市外来人口“两集中”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推进,并取得了明显成效,集中居住区面积逐年增加。但是随着外来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土地等因素的制约,集中居住区面积的增加远远跟不上外来人口大量增加的需要。目前我市外来人口已达212万,集中住宿人数仅为75万。此外,集中居住区规划不合理、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差、管理服务弱等问题也日益突出。给我市强化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巨大压力。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还将继续大量涌入。尽快解决日益增多的外来人口的安居问题,提高外来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效率,改变外来人口居住区环境脏、乱、差的状况已是当务之急。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是我市营造良好投资发展、创业环境的必然要求,提高新市民文明素养、强化城市管理、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必然要求,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二、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目标任务
  要按照“规划合理化、用地合法化、投资多元化、建设标准化、管理社区化、服务人性化”的要求,大力加强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建设、管理。一要建造一批规划合理、设施完善,有一定规模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全市外来人口“两集中”率提高并维持在60%左右。二要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逐步纳入社区,实行社区化管理。使集中居住区成为安全文明、环境优美、秩序良好的居住区。集中居住区的外来人口登记领证率均要达到100%。三要完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各种配套设施,为外来人口提供人性化的服务。使集中居住区成为为外来人口提供亲情服务的重要窗口。
  三、外来人口居住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规划。要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要求,结合城市改造、新农村建设、园区开发,将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原则上,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必须配套建设一个以上有一定规模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散居外来人口较多的乡镇(街道)应在开发区、工业集中区配套建设集中居住区的同时,合理布点,规划建设1至2个有一定规模的集中居住区。
  (二)完善配套。建设集中居住区要以人为本,完善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统一建设食堂、浴室、洗衣房、卫生间、超市等配套设施,有条件的还要建立青年中心,并将网吧、影视室、活动房、阅览室、篮球场等文体娱乐场所纳入其中,以吸引外来务工人员入住,改善外来务工人员生活和居住条件,多渠道增加集中居住区投资收益。
  (三)规模适度。为了提高土地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成本,同时为便于管理,新建的集中居住区应保持适度的规模,一般以建筑面积1至3万平方米,容纳3000至8000人居住为宜。
  (四)依法建设。集中居住区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办理用地及其他报批手续,不得违规建设。一个集中居住区原则上只能办理一张房屋产权证和一张土地使用证,并注明用途。集中居住区原则上按集体宿舍的标准进行设计,每间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5至25平方米之间,可配置简易卫生间。利用各种闲置房屋改建集中居住用房的,必须按规定进行报批,改建完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通过,方可入住。
  (五)只租不售。集中居住区作为政府公益事业,在建设时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集中居住区的房屋只能租赁给外来人口居住,不得出售,不得随意挪作他用。
  (六)规范管理。集中居住区必须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进行物业管理。企业自建居住区由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其他的集中居住区应纳入当地社区进行统一管理,所在地党委、政府要帮助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治管理组织和党团组织,加强日常教育、指导、管理和监督。
  四、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一)优惠出让土地。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取得,原则上都要通过市场运作供地。开发园区(工业集中区)、乡镇(街道)及其所属的资产经营公司直接投资建造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其用地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二)简化审批手续。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在立项、报建、施工过程中,要特事特办,简化手续,减轻负担,提高效率。
  (三)减免有关规费。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作为政府公益事业,参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减免相关规费。
  五、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是一项事关无锡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基础工程。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集中居住区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纳入规划,认真研究解决集中居住区建设中面临的土地、资金等问题,确保集中居住区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确保各项建设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明确实施主体。省级以上开发区、工业园区的集中居住区,应由各开发区、园区统一纳入规划,统一实施建设。乡镇(街道)的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应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乡镇(街道)负责实施。各地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指标,用于外来人口集中区建设。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类闲置房屋,因地制宜改建成集中居住区。要动员企业充分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原有房屋使用效率,适度增加居住区面积和容量,落实本单位职工集中住宿措施,以减轻社会面压力,充分体现集约用地的要求。
  (三)动员各方参与。除由开发区、园区或乡镇(街道)及其资产经营公司投资建设集中居住区以外,应积极吸纳其他企业及民间资本投资建设,或实行合作经营、租赁经营,以实现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
  (四)强化管理服务。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要按照廉租要求,限制房屋租赁价格和配套设施使用价格,确保价格大幅度低于相应地区水平,使外来人口能住得进、住得起、住得好。要动员发动各类企业及其他单位为外来职工集体承租集中居住区房屋,配合集中居住区加强对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整治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及其出租行为,严格私房出租管理,净化私房租赁市场。
  (五)加强指导监督。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公安等部门要履行自身职责。市外来人口管理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加强对各市(县)、区和镇(街道)集中居住区建设进展情况的督查、考核;市国土局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的保障和审批工作;市发改委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立项工作;市规划局要做好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规划布点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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