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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阳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云阳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云阳府发[2006]10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云阳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云阳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云阳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加快产业发展,促进移民就业和安稳致富,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渝办发〔2006〕267号)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中央财政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中安排,用于支持三峡库区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凡申请使用产业基金的项目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产业基金分为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切块基金是重庆市政府将产业基金总量的80%,切块给库区区县,按三峡工程综合淹没实物比例,我县2006-2009年每年切块基金8275万元,由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统筹基金是重庆市政府将产业基金总量的20%,留作市里集中统筹,以贷款贴息方式为主安排。

    第四条 产业基金项目扶持范围。产业基金扶持以下六类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一)农林产品种植、畜牧水产养殖项目;
  (二)农林牧渔产品深加工、矿产深加工、劳动密集型制造业项目;
  (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及现代制药项目;
  (四)旅游开发及直接配套设施项目;
  (五)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
  (六)符合云阳县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其他项目。
  产业基金项目扶持范围不包括基础设施、社会事业以及大型工业项目。

    第五条 产业基金扶持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
  新建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

    第六条 产业基金扶持方式为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按项目进行安排。

    第七条 投资补助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其中加工、制造业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项目资本金的30%。同时,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3000万元。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额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贷款利率计算,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的9月21日至当年的9月20日。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是用于产业基金项目的中长期贷款。

    第八条 产业基金项目按照以下原则安排:
  (一) 切块安排原则。切块基金的年度安排中,投资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切块基金总额的90%,贴息补助不得少于切块基金总额的10%。
  (二) 突出重点原则。产业基金重点支持机械制造、硅盐化工、绿色食品、现代制药、制革轻纺五大特色工业产业项目,应用于标准厂房建设、引进先进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农业种植养殖项目重点扶持柑橘、蚕桑、山羊、生猪等优势农业产业项目的规范化规模化基地建设。
  (三) 不重复享受原则。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切块基金和统筹基金扶持。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扶持,确需同时安排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的,应由县政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核准。
  (四) 贴息优先原则。产业基金应优先安排贷款贴息项目。
  (五) 一次性补助原则。单个项目的投资补助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

    第九条 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项目法人具体组织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建立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负责对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工作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联席会议负责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和处理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查年度产业基金项目,重大事项报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协作配合。
  (一)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为产业基金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产业基金项目策划、论证等前期工作,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库,组建产业项目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咨询评估,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查切块基金项目,申报统筹基金项目,编制和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二)县移民局为产业基金项目移民受益审查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报产业基金项目的移民受益情况,参与产业基金项目审查,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县财政局为产业基金项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产业基金预算的编制、下达及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参与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审查,参与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县经委、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商务局、旅游局、教委等部门为产业基金项目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指导业主做好工业产业项目、农业产业项目、商贸流通产业项目、旅游产业项目、劳动力培训基地项目前期工作, 参与本行业产业基金项目审查,指导业主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全面负责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服务。
  (五)县建委、国土房管局、环保局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能,指导业主做好申报项目的规划、土地、环保等前期工作,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
  (六)县审计局负责对产业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县监察局负责对产业基金项目实施的行政效能和廉正进行监督。统计局负责产业基金项目投资完成情况统计和绩效评价。
  (七)县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各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对产业基金项目贷款予以积极支持,会同县银监办加强项目资金流向的监管。

    第十二条 县政府是产业基金项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县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切块基金,负责产业基金项目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产业基金项目的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产业基金,负责项目按计划实施,按合同履行项目实施的权利和义务,主动配合接受国家、市、县政府以及县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四条 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建立产业基金项目储备库,由县发展计划委牵头组建。项目法人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经业务主管部门推荐,送县发展计划委审查入库。申报产业基金的项目,原则上应是已纳入产业基金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项目业主必须是在云阳县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的独立企业法人,公司住所设在云阳县,并有与项目相匹配的注册资本或项目资本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项目法人的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10%,项目资本金原则上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 项目符合本细则第 条和第 条有关规定,具有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
  (三) 项目必须完成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提供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具有移民部门出具的项目移民受益审查意见。投资补助类和贷款贴息类项目安置移民就业人数原则上分别不少于该项目新增就业岗位数的20%和10%。
  (五) 具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种植、养殖等不征用土地、不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项目可不办理选址和用地手续,但应具有与村民委员会或农户签订的租地协议。种植项目可不办理环评手续。
  (六) 具有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文件。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自筹资金要明确其来源和额度,必须有县政府招标确定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有银行贷款的,必须出具有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借款合同或市分行以上银行(包括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涉及其他投资的,必须明确说明其他投资的构成及具体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产业基金的项目法人应在每年7月31日前向县发展计划委提出申请产业基金的资金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申报材料一式4份。项目申报材料主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抄送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和县业务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新申报项目必须提供完整的申报材料;续报项目申报材料可以从简,但必须提供资金申请报告及必要材料,须对项目实施情况、已安排基金的使用情况、再次申请基金支持的原由等作出具体说明。
第四章 项目审批和计划下达


    第十七条 切块基金项目审批程序。
  (一)县发展计划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产业发展基金项目专家组对业主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二)县发展计划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并商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第四条、八条、十五条规定,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研究提出年度切块基金项目建议名单,报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
  (三)联席会议审定项目后,县发展计划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并商县政府有关部门,综合平衡产业基金申请额度,研究提出切块基金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查。
  (四)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报县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项目审查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 县发展计划委牵头并负责项目合规性审查,包括:是否属于产业基金支持范围,项目是否成熟,是否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相关建设手续,申报材料是否完善等。
  (二) 县财政局牵头并负责项目法人实力和资金来源审查。包括:项目法人资本实力,资金筹措方案,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本金及其他自筹资金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借款合同或市分行以上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及其他投资构成具体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等是否真实有效。
  (三) 县移民局牵头并负责审查产业基金项目的移民受益和就业情况。
  (四) 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业基金项目的可行性审查,包括企业管理水平,信用程度,项目建设规模和内容是否合理,资源是否有保障,市场前景和产品竞争力以及技术支撑是否有保障,经济、社会、环保效益是否明显等。

    第十九条 下列项目不予审批:
  (一) 已建成项目。
  (二) 项目成熟度不够,基本建设手续(如:项目可研、备案或核准、选址、用地、环评等)不完善,且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
  (三)建设规模与业主实力明显不匹配的项目;
  (四)未落实项目资本金的项目;
  (五)未完成已批产业基金项目建设任务的项目法人(或法人代表)申报的续报项目或新报项目。

    第二十条 按照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意见,县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向项目法人下达产业基金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县级有关部门,同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和市有关部门备案。
  年度切块基金计划可在每年4月30日和9月30日前分两批审定下达。

    第二十一条 切块基金原则上应当年全部安排完毕,若确有结余的,由县财政局按要求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结转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二条 市统筹基金用于支持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符合本办法第 条、第 十五条有关规定。
  (二)对库区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落户库区的市级部门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项目以及有利于产业集聚和产业链延伸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
  (三)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二十三条  市统筹基金项目的报批程序。 县发展计划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商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拟报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年度统筹基金项目建议,由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市经委,并商请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提出年度统筹基金项目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通知县发展计划委将项目申报材料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抄送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并商请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研究提出统筹资金项目年度计划建议,报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库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意见,会同市财政局、市移民局向项目区县下达统筹基金项目投资计划,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县发展计划委会同县财政、移民部门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统筹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向项目法人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年度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按照《云阳县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五章  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备案或核准内容以及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确定的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项目或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作为项目具体实施、阶段性验收和拨款的依据。项目业主应在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要求细化建设期内各季度具体建设内容、标准和投资进度,明确阶段性控制目标点。项目实施方案报经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移民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项目实施方案中,要突出库区产业基金的建设内容,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效应。实施方案的编制,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对于农产品种植(养殖)类、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基地类的项目实施方案,要将示范基地土地改造、道路建设、水利系统或圈舍建设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及其种植(养殖)规模、数量落实到具体地点,并说明项目的投资标准、技术规范等,同时将产业基金投资额度细化到具体建设内容上;对于农村市场体系、社会化服务体系、劳动力培训基地类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类的项目实施方案,要将产业基金落实到项目建设主体工程以及设备设施配套上,并说明项目的投资标准、技术规范或工艺流程等;有建筑工程内容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产业基金项目合同管理制。根据审批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县政府与项目法人签定产业基金项目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的形式对产业基金项目实行依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资本金是在项目总投资中,由项目业主认缴的出资额,属于项目业主筹集的非债务性资金。项目资本金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必须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评估作价,原则上不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0%。
  项目资本金实行一次性认缴,并根据批准的建设进度按比例分年存入其开户银行。项目资本金受政府监控,具体委托开户银行进行监督,只能用于项目建设,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挪作它用。项目建设必须先使用资本金,再按比例申请使用产业基金。项目资本金未按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的项目,县财政不予拨付产业基金。

    第二十九条 产业基金项目实行公示制度。产业基金的安排使用和实施效果,要通过报纸或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建立产业基金项目进度月报季报制度。
  (一)项目法人应落实专人于每月30日前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对于不按时报送或报送情况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县级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缓拨付产业发展基金。
  (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产业基金项目动态监测,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和汇总项目法人报送的项目进展情况,并落实专人于每月3日前向县发展计划委报送上月项目进展情况。
  (三)县发展计划委应会同县财政局、县移民局,在每季度首月的5日前向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报告上季度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移民局。
  项目进展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基金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等。

    第三十一条 建成投产项目,要开展运行情况监测,对其投产1―2年的运行情况要继续按季度分析和上报。

    第三十二条 加强产业基金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督促工作。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班子,加强项目技术指导、工程推进、质量监督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县发展计划委应定期牵头会同财政局、移民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产业基金使用的检查和审计监督。县财政局牵头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检查;县审计局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对竣工项目进行决算审计。
第六章 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第三十四条 切实做好产业基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按设计完成建设任务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业主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形成自查验收报告。县发展计划委应会同财政局、移民局及县政府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形成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报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认真做好产业基金项目绩效考核。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在项目法人对项目绩效自行评估的基础上,由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绩效进行考核,重点对项目建成后运行情况、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综合考核,形成考核报告,报县产业发展联席会议。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项目法人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产业基金的,或违背合同的,或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五条规定的,或挤占、挪用产业基金的,或抽逃项目资本金的,或逾期一年未完成建设任务的,由县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已拨付的产业基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五年内该项目法人(或法人代表)的任何项目都不得享受政府的各种资金扶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情况于处理后7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和市移民局备案。
  收回的产业基金,由县政府按规定重新安排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意见,或提供的意见严重失实,由资质审批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或降低其资质等级,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级部门五年内对该中介机构提供的材料不予认可;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履行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出具虚假审查意见、违规出具备案或核准文件的;
  (二)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文件的;
  (三)违规管理和安排使用基金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五)其他违反本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云阳县人民政府转发的《重庆市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阳府发〔2005〕72号)即日起停止执行。本实施细则由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解释。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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