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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7 生效日期: 2006-12-27
发布部门: 贵州省贵阳市交通局
发布文号: 筑府办发[2007]1号

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和交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400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精神,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
  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农村公路实际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资金的投入和使用,确保农村公路畅通,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机构及职责划分
  (一)机构设置
  1、贵阳市公路处为市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根据市编办《关于贵阳市公路处机构编制等事项的批复》(筑编办发〔2005〕28号)的有关规定,对市公路处在编的25人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全额拨款。
  2、各县(区、市)公路养护工区或公路管理所为县级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各区、市、县财政计划。原未设公路管理养护机构的区,由相关区人民政府明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单位和人员,开展本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3、乡(镇)在现有机构和编制内明确专人负责对农村公路进行管养。
  (二)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设建议规划、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和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参与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
  2、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指导,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抓好各辖区域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4、制定本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数据库。
  5、负责县、乡公路重要养护工程的组织实施。
  (三)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县(区、市)人民政府是所在辖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1、负责组织拟定辖区内农村公路养护建设规划、日常养护年度计划,参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贵州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贵阳市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对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负责委托乡(镇)对村公路进行路政管理。
  3、按规定报请县(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公路用地及养护料场手续。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设置标桩、界桩。
  (四)乡(镇)主要职责:
  1、制定本辖区内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议年度计划,并报经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2、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公路的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组织、协调工作。参照国家和省、市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及操作规程对村道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
  3、村道的管理养护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制定村规民约对村公路进行管理和维护,保障村道的完好、安全、畅通。
  4、依照相关规定,加强公路法规宣传,加强公路巡查,依法维护路产路权。
  (五)各级发改、财政、审计、国土资源、农业、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协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四、养护管理
  由于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有限,同时农村公路具有面广、线长,技术等级不高的特点,养护工作采取专业化养护和沿线村民养护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作,通过竞争方式承包给公路沿线的村民,动员和组织沿线农民群众参与公路养护,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油路、水泥路中修、小修、水毁抢险以及未达到招标规定的工程通过委托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承包给信誉好、实力强的公路养护专业队伍,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大修、改造工程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后组织实施,逐步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
  五、管理养护资金筹措、使用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主要来源为以下四个渠道:
  1、省交通厅对经过验收列养的农村公路在汽车养路费中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的标准下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用于大、中修工程)。国家用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其他资金。
  2、市、县(区、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 10000元,县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5000元;乡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7000元,乡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2000元;村公路油路(水泥混凝土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500元,村公路泥结碎石路每年每公里不少于500元。对交通量大的村公路由县(区、市)及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养路费。县、乡公路日常养护、水毁、绿化、安保及大中修(除省厅、省局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等养护工程资金按照市与县(区、市)财政2:8的比例共同承担。村公路的日常养护、水毁、绿化、安保及大中修(除省厅、省局安排的资金不足部分)等养护工程资金由县(区、市)及乡镇财政全额承担。
  3、省、市、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除正常的征收开支外的资金。
  4、农村公路沿线受益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捐助的养护资金。
  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地方财力的增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各级资金要逐步增加。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
  1、国家、省和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在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县(区、市)、乡(镇)级财政安排的资金由县(区、市)设立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
  2、县、乡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及市交通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计划由县(区、市)发改、财政及交通局组织编制,报县(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市交通局备案。
  3、各级交通、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对管理养护资金进行审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侵占。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协作机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将组成目标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地对该项工作进行督查。
贵阳市交通局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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