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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5 生效日期: 2006-12-2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经发[2006]63号

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主管部门、天然气公司
  现将《国家安监总局、建设部关于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明电〔2006〕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和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完善管理机构
  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多次指出要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主管部门、天然气公司要加强对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完善燃气管理机构,强化管理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城镇燃气安全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彻底消除事故隐患。
  二、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提高燃气安全防范意识
  吨厍焓刑烊黄?管理条例(修订)》已??006年3月31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是我市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的一部法规,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各地要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燃气企业、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燃气用具生产销售单位等认真学习《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提高燃气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燃气生产、经营者守法的自觉性;二是要广泛开展《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宣传活动。各地要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采取开展宣传周(日)活动和张贴宣传标语、印发宣传资料、宣传车巡回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三、建立、完善燃气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要进一步加强对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企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对燃气企业不重视安全工作或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行为,甚至酿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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