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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3 生效日期: 2006-12-23
发布部门: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昆政发[2006]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消防法法规,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条件不断改善,有效防止了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但是,当前全市消防工作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落实不够好、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还比较薄弱、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还不强,制约了消防工作的发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云政发〔2006〕142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防止火灾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消防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昆明的要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类火灾隐患,大力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依法治火,严格落实消防法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适应昆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消防法规体系,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基本形成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消防工作社会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火灾事故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认真落实消防工作领导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要继续完善和深化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市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县、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及时分析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特别重大的消防问题,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常务会或领导办公会研究解决。
  (五)全面落实部门责任制。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整改和消除各类火灾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指导和协调,参与或组织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监察部门要依法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消防职责,及时查处消防行政失职、渎职行为。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要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投资计划。财政部门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时,要将消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规划、建设部门要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保障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和建设。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并加强宣传教育。宣传、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民政和农业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流通秩序,严格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维护消防产品生产经营秩序,对消防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城乡供水、供电、供气、急救及通信等部门要结合职责,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工作。
  (六)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各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认真落实消防安全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和配备器材,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时开展自检自查和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逐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积极采用消防安全评价、标准化管理等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落实各项火灾防范措施,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市场机制的作用。
  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定期公布行业系统、单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动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机制。鼓励发展消防中介服务组织,规范消防中介服务行为,确保消防中介服务质量及其服务的公正性和公信度。充分发挥居委会、村委会在防火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将消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建设,完善社区消防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经费保障等制度,形成以街道办事处为主导,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驻社区各单位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社区消防工作运行机制。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消防组织,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农村消防管理机制。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和火灾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三、积极推动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
  (八)加强消防法制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和国家现行消防法法规,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研究制定并实施地方性的消防政策法规,使我市消防工作的主要领域基本实现有法可依。对涉及消防安全的立法项目,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优先审查立项。各地、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积极推动本行业、本部门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不断加大消防法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普及消防法律知识,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法制观念。
  (九)加大消防资金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要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以及与上级人民政府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有关内容,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落实公安消防业务经费最低保障标准和经费保障分级承担机制,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消防投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以适应消防工作开展的需要。对上级政府安排的消防专项资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资金予以保障。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消防事业建设。
  (十)落实消防规划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城乡消防规划和建设,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与城镇和乡村建设同步实施。凡已编制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方面内容的,要及时补编消防专项规划;没有总体规划的,要落实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的措施。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乡村建设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要修编完善昆明主城区消防规划,制定昆明市“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发展规划。到2007年底前,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要完成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十一)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对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使其达到技术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欠账”消火栓补建任务时,同步做好新建、改扩建城镇消火栓建设工作。到2007年底前,各县(市)区欠建的消火栓要补建完成,并同步做好新建城区消火栓建设工作。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设完成13个标准消防站(昆明主城区6个、呈贡新区6个、东川区1个),配套昆明新机场建设,规划建设2个机场消防站,逐步解决我市消防站不足和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将主城区所有市政消火栓、自来水管网、消防水池、天然水源数据录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作为城市消防指挥系统发挥决策功能的依据。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有效。
  (十二)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或通过招收合同制人员、与企业联办等形式,组建乡(镇)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将全市已建成的108支乡(镇)志愿消防队,全部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管理,由一名派出所领导专门负责,加强领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和任务。志愿消防队要达到“五有”标准(即有专门的组织领导、有较为齐备的消防装备、有专用的场地、有固定的消防队员、有相对集中的业务训练)。其他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要立足于消防自防自救,普遍建立群众性义务、志愿消防队。在社区和200户以上大村寨组建志愿消防队,逐步形成以建制镇专(兼)职消防队为中心,以镇、村群众义务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大型发电厂、化工企业、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以及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部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要按照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合同制专职消防员招收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采取招收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的办法,充实基层一线执勤力量和基层消防大队监督力量。市劳动保障、人事、公安、财政等部门要联合制定昆明市聘用合同制专职消防员管理办法,明确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工资待遇等事宜。专职、义务、志愿等消防队伍在业务训练、灭火作战等方面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保证专职消防人员与其工作性质、劳动强度相适应的福利待遇,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加强消防装备和应急救援物资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和灭火抢险救援需要,按照“退一补一、数量达标、结构优化、品种齐全、性能先进”的原则,配齐城市消防队消防车辆器材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和抢险救援装备。乡(镇)、单位、社区、农村消防队也要根据实际,配备一定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装备,以满足扑救一般火灾的需要。要根据我市地域和灾害事故特点,建立区域分布合理的消防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和灭火救援区域协作机制。
  (十四)加强消防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不断拓展抢险救援职能,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市公安消防支队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市政府下发的《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依托现有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联合政府各相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立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涉及部门和单位的协同配合,真正做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救援体系的效能。
  (十五)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常识纳入社会宣传、国民教育和劳动力培训内容,经常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社会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并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努力形成多元化社会消防宣传新格局。要深入推进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作,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消防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和消防夏令营、少年消防警校等活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广告,义务宣传消防知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依托农村文化(广播)站建立消防教育机构,并利用农村电影放映“2131”工程,对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基础知识进行宣传,促进村寨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建设。
  (十六)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切实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消防技能培训,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以及农民工等流动务工人员、中小学生、老弱病残人员等易受火灾侵害群体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要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专职兼职防火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控制人员和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操作、保管、押运、运输等特定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消防职业技能培训网络。
  (十七)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要适时召开火灾形势新闻通报会议,广泛发布本辖区内各个时期火灾的基本情况及形势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经常性的开展民意调查、走访工作,广泛听取公民对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提升服务水平。拓宽接受监督的渠道,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切实维护公民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向社会广泛公布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严格依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认真受理、核查每一起投诉、举报案件,对情况属实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核查、处理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组织,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十八)建立完善宣传报道制度。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牵头成立宣传报道信息中心,建立完善值班制度、工作责任制度、统一指挥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对重大事故、事件进行现场报道,对重点工作进行深入采访报道,对值班情况、灭火救援情况、重大活动等进行资料搜集、新闻采访报道,并由中心整理后统一发布。要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由指定的消防新闻发言人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本地区的火灾情况、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治情况,并回答媒体、公众关于消防工作的有关问题。
  (十九)积极推进“平安昆明?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
  根据市委、市政府建设平安昆明、构建和谐社会的部署和要求,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县(市、区)”创建活动,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开展“消防安全乡镇”、“消防安全单位”、“消防安全社区”、“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区域、全方位、多层次的消防安全创建活动为载体,以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公共消防设施装备和消防力量建设、火灾隐患预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质为重点,推进基层防控体系建设,打牢基层消防安全基础,实现县(市)、区“消防基础设施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良好、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形势基本稳定”的目标。力争到2010年底前,95%的县(市)、区,98%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乡镇(街道)、村寨和100%的社区达到创建要求。
  四、整治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以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检查整治。继续抓好违法建筑工程、“多合一”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出租屋、学校及其周边等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
  (二十一)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
  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公安、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检部门应制订标准对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二十二)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各级工商、质检、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消防部门要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消防产品企业要实行不合格产品主动召回制度。
  (二十三)改革消防监督执法勤务制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推行“零容忍”打击消防违法行为制度,并针对人员密集场所夜间营业和群死群伤火灾夜间多发的特点,实施消防监督执法“错时工作制”,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消防安全状况的监控,切实把消防监督警力最大限度地部署到火灾高发时段和高发部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
  (二十四)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消防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公消〔2006〕194号)和《云南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暂行办法》(云防安〔2006〕5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举报、公示和政府挂牌督办、政府逐级负责制等长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部门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挂牌督办,并将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工作纳入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检查、考评和奖惩。公安消防部门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严格依法履行监督执法责任,并适时向政府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和整改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工作建议。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隐患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有关要求,督促、协调、参与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严格落实责任考评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逐年签订消防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目标任务,严格检查考评奖惩。同时,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创建等考评范围。消防工作考评得分为最后两名的,取消评选先进资格;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的,实行年度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一票否决”。各县(市)区政府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定期、不定期地对当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并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和总结,认真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六)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内部监察、监督力度,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十七)严格落实火灾隐患预防、消防责任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要严肃认真调查处理,追究火灾事故责任。凡发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或重伤16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6人以上的特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组织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重伤10人以上的火灾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写出调查处理报告。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商品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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