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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0 生效日期: 2007-08-30
发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政发[2007]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精神,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市青少年的身体素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共同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高度重视青少年体育工作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和健康水平显著提高,青少年体育事业蓬勃发展,学校体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青少年营养和形态发育水平不断提高。但体质监测数据表明,青少年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指标持续下降,视力不良率居高不下,城市超重和肥胖青少年的比例明显增加,部分农村青少年营养状况亟待改善。
  (二)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更重要的是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练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参加体育锻炼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各级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水平的发展。
  (三)随着社会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要大力加强学校体育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学校、社区、家庭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工作网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向社会倡导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健康观,形成全社会珍视健康、重视体育,特别是关心、支持青少年健康素质提高和整体健康水平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全面增强学生体质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必须始终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依法治教,以人为本,用现代教育观和健康观统领学校教育工作,培养青少年良好的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学校形成一种人人关注学生健康,一切为了学生健康的良好氛围。
  (二)学校体育是提高青少年学生身体素质的重要环节。要把加强学校体育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突破口之一,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下决心解决影响学校体育工作发展的各种问题,尽快改变学校体育工作的薄弱状况,为广大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三)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培养青少年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热爱体育、崇尚运动、健康向上的良好风气,促使青少年普遍达到国家体质健康的基本要求,耐力、力量、速度等体能素质明显提高,营养不良、肥胖和近视的发生率明显下降。
  三、面向全体学生,认真落实青少年体育工作的各项措施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体育课程教育教学改革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不断提高体育课教学和群众性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工作质量。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切实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深入推动基础教育改革,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使学生有更多的时间参加体育锻炼。
  (三)认真落实国家对体育课程的规定。体育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开足、开齐体育课,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至二年级周课时4节,三至六年级和初中周课时3节,高中周课时2节。高中阶段学生必须修满体育课程11个学分,每个学分不低于18个学时。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的具体要求,学校组织的课余运动和训练要纳入整体教育目标和教育活动安排,列入课程表。学校要将列入课表的内容对学生进行公示,并按要求全面实行大课间体育活动制度,每天上午统一安排25-30分钟的大课间体育活动,寄宿制学校要坚持每天出早操;学生没有体育课的当天,学校必须在下午课后组织学生进行一小时集体锻炼并按教学计划实施;学校要关心残疾青少年学生的体育锻炼并有针对性地指导和支持他们开展体育活动。
  (五)学校要开发、推广符合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深受学生喜爱和具有地方特点、民族特色的学生体育活动;与此同时,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依托学校创建的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和社区俱乐部工作的力度,加强学生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建设,组织吸引和激励广大青少年学生自觉、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和课余训练。
  (六)学校要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对所采集数据应按要求及时上报,认真分析研究,使之成为指导学校体育工作开展的科学依据。
  (七)学校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学生体育运动会,积极开展竞技性和群众性体育活动。每年要召开春、秋季运动会,因地制宜地开展以班级为单位的学生体育活动和竞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学校有体育特色。要进一步办好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充分发挥其对群众性体育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注重发展学生的体育活动兴趣和特长,使每个学生都能掌握两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
  (八)加强对学生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活动的指导和支持。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学校体育竞赛制度。要把面向全体学生的群众体育活动与提高课余体育训练水平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更加广泛的群体竞赛活动形式夯实课余体育训练基础,并通过课余体育训练、竞赛活动带动和促进学生群体活动,激发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对传统项目学校的评估,必须将学校开展群体活动和形成体育特色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评估体系。
  (九)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制定一系列关于优秀学生运动员的招生、学习与学籍管理、训练与比赛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逐步完善大、中、小学优秀体育人才相衔接的“一条龙”选拔、训练机制。教育部门与体育部门要加强合作,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开创体教结合的新路子。
  (十)确保青少年学生休息与睡眠时间,加强对卫生、保健、营养等方面的指导。制定并落实科学规范的学生作息制度,保证小学生每天睡眠10小时,初中学生9小时,高中学生8小时。学校应积极开展疾病预防、科学营养、卫生安全、禁毒控烟等青少年健康教育,并保证必要的健康教育时间。
  四、采取有效手段,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各级要把加强青少年体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下,教育、体育、卫生部门、共青团组织等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解决青少年体育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指导、协调财政、人事、教育、体育、卫生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切实解决青少年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人、财、物等问题。
  (三)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必须要建立健全学校体育管理体系,区、县(市)教育局、文体局应设立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学校要建立校长为首的体育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组织领导开展学校体育工作。
  (四)要高度重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体育课时大幅度增加,课外活动和课余训练广泛开展的需要,重新核定体育教师的编制数额,力求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相对稳定的体育教师队伍。除村办小学以外的其他各类学校原则上按5-6个班配备一名专职体育教师的比例配齐体育教师,学生达1200人以上的学校,应配备运动场和器材设备专职管理人员。
  (五)体育教师的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体育教师(包括每周任8节课以上的兼职体育教师)要配备专用的工作服装上岗。
  (六)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高中10-12课时/周,初中12-14课时/周,小学14-16课时/周。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都应计算工作量。
  (七)体育课的排课必须统筹安排,要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有利于充分利用现有体育设施、场地、器材,做到尽量分散。
  (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不得随意抽调体育教师担任其他社会工作,以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体育教师职后继续教育制度,将体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整体培训工作计划;对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
  (十)市、区、县(市)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青少年体育的政策保障措施,加大投入力度,为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提供器材、器械支持,同时制定扶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体育器材配备倾斜政策,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
  (十一)加强学校体育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体育部门要把青少年体育作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基础和重点,要有效整合体育资源,充分发挥体育资源优势,为青少年体育活动创造条件。学校的体育场馆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广大学生和社区居民开放,任何学校不得将体育场馆租借给个人或单位。实施“全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此改善农村学校条件,同时体育设施向广大村民开放,充分提高体育资源的利用效率。
  (十二)要认真执行《中小学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卫生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在“十一五”期间配齐体育卫生设施与器材。同时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体育资源、加强与体育部门和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的合作,促进更多的公共体育机构和设施向学生和学校优惠开放,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来满足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
  (十三)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卫生监督与指导,为学校提供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定期对学校的食品卫生、饮用水、传染病防治等开展监督监测,依法进行免疫预防接种。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校医或专(兼)职保健医生,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十四)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色,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外体育锻炼活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应把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作为其重要职能。
  (十五)宣传部门和所属媒体要努力营造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的教育观、人才观和健康观,加大对群众性学生体育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鼓励青少年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的社会氛围。
  (十六)切实加强学校体育的安全保障。学校要对体育教师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对学生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体育场馆、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完善学校体育和青少年校外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完善安全措施。所有学校都要建立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应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要加强体育科学研究,积极开发适应青少年特点的锻炼项目和健身方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青少年体育锻炼提供科学指导。
  五、建立和完善青少年体育工作评价和奖惩制度
  (一)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和评价制度,测试报告主要作为中小学成长记录或中小学生素质报告书的重要内容,测试结果要列入学生档案,对获得优秀等级的学生,颁发“阳光体育运动”奖章,并作为学生毕业、升学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告制度,每年定期公布所辖学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情况和测试结果,并按要求按时完成数据上报国家数据库工作,普通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新生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形成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
  (三)改革和完善中小学生毕业、升学体育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进一步深化体育考试内容和形式的改革。在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中,要将学生的体育课成绩、体质健康状况和参与体育活动的表现作为评价内容;小学生的体育教学及课余活动纳入考核考评内容,各区、县(市)必须实施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体育考试成绩要按比例记入中考成绩总分。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积极推进在高中毕业会考中增加体育考试的做法,将体育考试成绩作为高校录取新生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坚持体育考试成绩不及格不予毕业制度。
  (四)要明确学校校长和教师在学校体育工作中的责任,并将其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校长作为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体质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领导,认真解决学校体育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体育教师要负责监督班级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课程要求,防止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时间被挤占或挪用,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活动;要关注每一位学生的体育爱好和健康需求,及时向学校、年级组、班级和家长反馈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保护与帮助。
  (五)建立学校体育工作评价与奖励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必须要把学校体育工作纳入对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考核的管理目标中。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强化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在综合督导评估体系中,要加大学校体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比重,对成绩突出的区、县(市)、部门、学校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奖励,对青少年体质健康水平持续下降的地区和学校,实行合格性评估和评优评先一票否决的制度。
  (六)体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体育法》有关规定,认真指导并支持学校体育工作。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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