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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惩诫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07 生效日期: 2007-08-08
发布部门: 山东省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发布文号: 日卫监发[2007]18号

各科室:
  《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惩诫记分管理办法》已经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惩诫记分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市卫生局关于行业作风建设一系列部署,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管理,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改善行业作风,树立卫生执法队伍良好形象,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惩诫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惩诫记分的范围,是指本单位科室和工作人员(含临时用工)在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给予惩诫记分的事项,除按本办法记分兑现之外,同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
  二、记分事项
  (一)劳动、组织纪律
  第四条 无论何种原因,拒不服从本单位或科室工作安排的,每次记2分。
  第五条 本单位内部人员相互吵骂或打架者,不论任何理由,给主要责任方记2分,次要责任方记1分;责任不清的,给双方各记2分。
  第六条 上班期间,发现干私活、下棋、上网聊天、打扑克等行为的,每人次记1 分;串岗每次记1分。
  第七条 迟到或早退每次记1分,旷工每半天记2分。
  第八条 休息日、节假日、夜间值班迟到或早退的,每次记0.5分,空岗每次记1分。
  第九条 值班(包括夜班)期间,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延误事件处理的,每次记2分。
  第十条 参加法轮功等国家禁止的非法组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和违反社会治安行为的,分别记5分。
  第十一条 对上级有意见、建议,不按正规渠道反映,而乱发牢骚,对领导和同志评头论足,蓄意给上下级之间、本单位人员之间制造矛盾的,每发现一次记2分;未经本单位同意而越级上访的,每人次记2分。
  第十二条 在任何场所发表有损本单位形象的言论,经查实的,记2分。
  第十三条 随意造谣,诬陷领导或同志,经查实的,记2分。
  第十四条 在执法检查期间,不按要求着监督服装的,每次记0.5分。
  第十五条 在被监督单位“吃、拿、卡、要、报”,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被知情者反映或被举报,被市纪检、监察部门查实的,每次记5分;被市卫生局查实的,每次记4分;被本单位查实的,每次记3分。
  第十六条 未经本单位批准,擅自出席被监督单位开业仪式等庆典活动的,擅自参加其主办的座谈会、发布会、质量宣传、新闻宣传等活动或应聘为义务监督员等兼职行为的,每次记1分。
  第十七条 向被监督单位推销产品的,记1分。
  第十八条 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视情节记0.5分至5分。
  第十九条 违反《禁酒令》的,按《禁酒令》的规定处理。
  (二)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卫生执法文书不合格的每份文书每人次记0.5分;按季度抽查各种执法文书,给制作文书少于3份的监督员记0.5分。
  第二十一条 在卫生执法工作中,因技术指导错误或不到位,致使被监督单位不达标的,每发现一个单位给责任监督员每人记1分。
  第二十二条 超越权限,不经立案审批,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的,每发现一次,给责任监督员每人记2分。
  第二十三条 领取的空白并统一编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每丢失1份给责任人员记0.5分。
  第二十四条 在卫生执法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而未下达相应卫生执法文书的,给责任监督员每人记1分;应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给责任监督员记1分。
  第二十五条 因技术指导或监管不到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的,根据具体情况给责任监督员每人记1―5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改变经集体合议提出的罚款数额或经领导审批的罚款数额的,记2分。
  第二十七条 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给责任监督员记3分,决定变更的记2分;经行政诉讼的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给责任监督员记3分,判决变更的记2分;强制执行的案件,经法院审查因文书不合格而无法执行的,给责任监督员记2分。
  第二十八条 某项具体工作计划、通知、总结、报告、讲话、宣传稿件、报表等事项需按要求和时限提报,而未按要求或时限提报的,每次记0.5分。
  第二十九条 在市卫生局或本单位组织的知识测验或考试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每次记0.5分。
  第三十条 经国家、省、市(含市卫生局和本单位)检查或考核验收不合格或被扣分的,对责任科室分别记5分、3分、1分。
  第三十一条 对达不到标准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领导批准的特办事项除外),给现场验收的监督员每人记1分;经查实,在该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给责任监督员记2分;超越权限,擅自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给责任监督员记2分。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工作人员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实或被行政服务中心通报批评的,给责任监督员每次记2分。
  (三)公共(个人)卫生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走廊、电梯门口等卫生区域内有痰迹、烟头、纸屑等垃圾,卫生间洗手池、便池内有污垢、尿垢等,地面不清洁,垃圾不及时清除等,每发现一处,给责任科室记1分。
  第三十四条 科室地面等公共卫生不洁,给相关科室记1分;桌面不整洁,给相关人员记0.5分。
  第三十五条 个人衣冠不整、有污渍,给相关人员记0.5分。
  第三十六条 因不正确使用各类电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给责任科室记2分。
  三、兑现办法
  第三十七条 成立惩诫记分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采取定期检查和日常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内容进行稽查。
  惩诫记分工作小组:
  组 长:张永宝
  成 员:刘 峰 解直元 邓小梅 曹业华 
  惩诫记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综合科,曹业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惩诫记分事宜。
  第三十八条 上述记分实行累计积分制,个人记分每分50元,科室记分每分100元,从各类补贴奖励中扣除。对个人、科室记分的分别给相关科室主任(副主任)连带记0.3分,分管所长连带记0.2分。按季度对稽查结果进行公示和兑现。
  第三十九条 一年内个人累计积分达5分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优秀,达到10分以上的为不合格;一年内科室累计积分达5分以上的,年终不得评为先进科室。
  第四十条 一年内累计积分10分以上的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当年给予警告并实行诫免谈话。连续两年累计积分10分以上的,是中层干部的,免除其现任职务;是领导班子成员的,建议市卫生局党委调整其职务。
  四、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内容与《日照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规章制度》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八月八日起执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惩诫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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