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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合政[2006]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成果,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改革方案的制订与审批
  全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包括通过增资扩股方式提高非国有股比例),必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制订改革方案,严格规范审批程序,积极稳妥推进。
  (一)明确改革方案制订主体。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涉及职工身份置换和分流安置的,须会同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未纳入授权范围的企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由主管部门制订;国有产权涉及多个持有单位的,由持有产权最大的单位制订;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市国资办牵头制订转让前置性条件。
  (二)规范改革方案制订。制订改革方案要以审计评估为基础,充分征求经贸、财政、国资、劳动保障、人事、规划、国土、体改、工会、行业主管等部门及法律顾问机构的意见。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企事业单位历史情况,单位的人员和资产状况,改革的目标和形式,国有资产处置方式,职工分流和安置方案,组织领导和步骤等。
  (三)严格改革方案审批。改革方案及国有产权转让前置性条件确定后,由市国资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论证,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报市企业(事业)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净资产转让,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规范国有资产的审计评估
  审计评估是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审计评估工作程序,规范审计评估行为。
  (一)规范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选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公开选择一批具备资质、信誉良好、业务精湛的审计评估机构,作为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资产审计评估和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备选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备选中介机构的动态管理,凡审计评估工作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3年内不得参与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评估工作。单位资产审计评估必须从备选机构中选择,违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备案或核准。
  (二)明确审计评估的委托主体。审计评估的委托主体必须是企事业主管部门或产权管理单位。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必须委托不同的中介机构分别开展。
  (三)认真做好资产清理核查工作。有关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以及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向中介机构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单位负责人应对所提供的会计资料和文件负责。
  (四)加强审计评估工作。资产评估基准日应选择在接近改革启动日。涉及企事业单位整体资产评估的,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均应纳入评估范围。依据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评估中介机构必须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严格履行审计评估核准和备案程序。审计和评估结果应在改革单位、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以及主管部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组织专家对审计评估报告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涉及土地评估的,评估结果须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或核准手续。
  三、规范国有产权的转让
  (一)进场交易。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合肥招标投标统一市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意见》(合发[2006]20号)要求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公开交易(涉及土地使用性质改变为住宅、商业、旅游、娱乐的,按现行国家土地出让政策办理)。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转让方要向产权交易机构全面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改革方案等资料,供意向受让方查阅;产权转让企业不得无故拒绝意向受让方的尽职调查。
  (二)公平竞争。国有产权转让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程序,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程序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交易鉴证等。交易方式可以采取招投标、电子竞价、一次性报价、拍卖、协议转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认真组织实施。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实施各项交易活动,定期向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转让情况及资金缴解进度。对转让方提交的资料,要严格审核,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的意见。转让标的在完成产权交割和相应手续后,应及时将交易价款转到财政专户。
  (四)加强协议转让管理。企事业单位的国有产权通过招标投标中心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或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或变通采取协议方式转让企事业单位国有产权。
  (五)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国有产权交易的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四、加强改革后续监管
  (一)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会同行业主管、国土、财政、规划、房产、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及项目评审委员会,根据挂牌转让的前置性条件和转让协议,对项目整体履约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实行专人负责制。企事业单位改革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发展规划、职工安置等落实情况的监管,国土部门负责要加强对土地使用情况的监管。
  (二)加强国有产权管理。企事业单位改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及时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国有产权或管理层成员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份的,管理层原则上不得作为改革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
  (三)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原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建立档案管理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实施改革的企事业单位的各类档案。
  市、县、区所属集体企业的改革和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参照本《意见》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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