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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9 生效日期: 2006-12-1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地税发[2006]68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颁发,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管理办法》,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程序继续按照我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2003年版)、《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及定额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4〕641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定期定额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37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按照《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我局双定户核定的法律文书应以区局的名义出具,加盖区局公章。
  三、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各区局在核定定额过程中,典型调查户数应占总户数的5%以上,典型调查的具体方式由各区局自行确定。
  四、《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核定定额后应将定额结果进行公示。我局《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及定额公开管理办法》(深地税发〔2004〕641号)第七条已经规定了定额公告的程序,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各区局在“核准定额”程序之前增加一次定额公开程序,相应将原定额公告时间由不少于一个月修改为5个工作日。
  五、《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简易申报的纳税人未在银行账户中存足税款的,按逾期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我局对所有储蓄扣税双定户在扣税期银行账户中余额不足扣缴税款的,在我局新征管信息系统上线后,统一作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处理,各区局应按规定进行催报和税款催缴,对逾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双定户纳税人依法处罚并加收滞纳金。
  六、《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应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我局采取在核定通知书上注明“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未申请继续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纳税人,自定额执行期结束后第一个纳税申报期起,按照查账征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和其他税务事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确实需要在定额期内停止定期定额征收的,应书面通知纳税人。
  七、《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管理办法》执行,我局主管的个人独资企业自2007年1月1日起可按照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完全具有建账能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对于具有个人独资和合伙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应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计征投资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二)除上述企业外,其他个人独资企业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三)合伙性质的企业(包括在国税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缴纳增值税的合伙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的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采用定率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但必须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依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规定的纳税资料。对已实行核定征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旦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四)在国税局实行查账征收、缴纳增值税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般应在我局采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其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但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根据该企业向国税局申报的营业收入额,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核定计征。
  八、《管理办法》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宜待广东省地税局做出有关规定后由市局转发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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