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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8 生效日期: 2006-12-18
发布部门: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穗安监[2006]153号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和《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粤安监〔2006〕664号),为规范我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工作制度,严格许可工作程序,市安监局制定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等相关规范性的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已同意执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反映(联系人:袁小毛,电话:83647050)。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经营许可证发放程序

  一、申请单位前期条件
  (一)领取、填写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报送区安监局;
  (二)申请单位根据需要,可向区、县级市安监局提出就经营场所布点、布局进行前期核查的请求,区、县级市安监局可视实际需要组织相关部门、专家组或相关评价机构现场核查。
  二、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三)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设专店经营烟花爆竹的须提供建筑物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四)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
  (五)单位负责人、烟花爆竹销售人员安全培训的证明材料。
  三、审查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进行审查。
  (一)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
  (二)书面材料审查合格后,区安监局对申请单位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四、机关服务承诺
  (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销售许可证的决定,不予颁发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对决定颁发的,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本文自2006年12月25日起施行,至2009年12月25日终止,有效期3年。
附件2:广州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布点计划及相关要求

  一、布点原则
  根据《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三条及《广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06修正)》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广州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区域限制、方便群众、有利安全”的总原则。在本市市辖区和区、县级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内,禁止设立烟花爆竹批发(带实物经营)和零售单位。
  二、布点数量
  (一)批发经营单位布点数量。
  2006年度核发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许可证以市供销系统原有批发经营单位为主,原则上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各设立一家批发企业。从2007年开始,各新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严格控制、严格限制、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规划和批准设立(批准文件抄送省局),市安监局按照市政府的批准和产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相关规定,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并报省局备案。
  (二)零售经营单位布点数量。
  各区(县级市)安监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总体原则,对本地区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布点数量、季节性许可期限进行合理控制,由当地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书面意见,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广东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等规定,各区、县级市应以许可证有效期限对固定零售(长期性)和临时零售(季节性)两种经营方式加以区分。固定零售单位原则上以专店形式,以行政镇为基础,每镇设1―5个点,中心镇可适当放宽,原则上以3万人设置一个零售专店进行布设;临时零售单位原则上以专柜形式,严格按照“零售店布设安全要求”定点。
  三、零售店布设安全要求
  布设零售网点时,其安全要求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零售店周围50m范围内无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店周围200m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文物保护单位。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
  (四)固定零售专店场所须经消防验收合格。
  (五)零售经营均不得设仓储,零售店面的存放按照数量不超过500公斤(产品总质量)实施总量控制。
  (六)固定零售专店可销售烟花和爆竹,临时零售专柜只能销售爆竹严禁销售烟花。
  四、其他要求
  (一)统一零售点标识标牌。凡取得合法零售资质的经营点,应在经营点显著位置挂设统一的标识牌,规格宜不小于600毫米×400毫米,具体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规定格式式样,由区(县级市)安监部门制作。标识牌应当标明“广州市烟花爆竹零售点”、“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制”等字样,固定零售店还要载明经营地址、经营单位负责人、许可证号、当地举报电话等事项。临时零售店标识牌在许可有效期后由发证部门统一收回。
  (二)建立协查机制。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相互沟通与协作,发现烟花爆竹违规经营行为时,除依法处置之外,应及时抄报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涉及市外、省外违规经营行为的,由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报告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商请当地安监部门协查。
  (三)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批发单位认真落实零售配送制度,改进服务质量,方便群众。
  本文自2006年12月25日起施行,至2009年12月25日终止,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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