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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19 生效日期: 2007-09-19
发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闽经贸计财[2007]639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控股(集团)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项目带动战略的意见》(闽委发[2003]12号)和省经贸委实施的“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的要求,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和引导作用,规范申报内容,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申报指南》和《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具体资金申报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支持重点
  申报项目范围原则是符合福建省2007年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投资重点引导专题(简称投资重点引导专题)中所确定的各行业投资重点,列入《福建省2007年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重点项目计划》和《2007-2008年滚动发展储备项目计划》中符合重点升级实施条件,并由各级经贸部门投资管理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平台
  1、产业集群
  以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创新体制机制、合理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协调区域发展、分工协作和谐、名牌效应明显、产业配套完善为目标,对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突显作用、对产业集聚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以及为产业配套的服务体系。
  列入福建省“十一五”产业集群发展专项规划且属于“投资重点引导专题”确定的投资重点的产业集群的龙头骨干企业,有带动示范效应的重点项目及为产业集群配套的重点项目,作为2007年支持重点。
  2、装备制造业发展
  以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注重提升产业信息技术、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新技术和环保技术等高新技术的运用和新产品的开发能力,促进机械工业优化升级。通过招商引资,建立协作配套体系、建设专业园区等平台,吸引符合省政府《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若干意见》中确定的九大投资方向的项目落户我省,推动装备制造业量的扩大。
  2007年以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制造、工程机械及零部件、电工电器、产业装备制造、各类技术装备及工具以及装备专业化、协作化项目为主。
  3、水泥、纺织行业结构调整
  加快淘汰机立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等技术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建设一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新型干法水泥骨干企业,提高水泥产业集中度和行业整体竞争力。2007年以支持建设新型干法水泥并承担淘汰落后产能的水泥项目、淘汰落后产能水泥企业转产的重点项目等为重点;
  纺织重点支持发展高性能纤维、差别化纤维、绿色环保纤维等新型纤维,加快竹纤维、麻纤维的产业化推广,拓展聚乳酸纤维、丙二醇纤维等可再生纤维应用以及废旧纤维、聚酯的回收开发利用;加快发展新型土工合成材料、农用纺织品、生物医用纺织品、新型篷盖材料、汽车用纺织品、高技术功能性过滤材料等产业用纺织品;鼓励企业采用先进装备改造现有生产能力。
  4、现代生产性服务业
  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支持为产业集群服务的平台建设,专业化协作的投资项目建设。在重点产业集群区域,整合现有物流资源,培育物流市场,重点建立为产业集群服务的区域性物流中心,引导有实力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进入,在产业集群特征明显的工业园区、专业化和规模化优势突出地区,扶持建设一批主要原材料和主要工农业产品的专业物流配送中心。
  (二)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
  支持经济欠发达地区、山区特色、优势资源加工,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对接,以及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影响大的投资项目。
  (三)工业重点项目救灾项目
  二、资金支持方式
  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包括产业集群建设政府引导专项资金、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促进山区老区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专项资金、水泥工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和工业救灾专项资金等,采取投资补助支持方式。
  三、申报程序及要求
  1、申请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的,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具体程序按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附件1)第七条规定申报。
  2、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如实地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报告应力求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其中第一至五点内容篇幅控制在5页A4纸内)和提供相关附件(如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银行贷款证明,格式见附件3)。
  3、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2007年企业财务快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06]480号)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快报。
  4、省直有关厅局、控股(集团)公司、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进行认真核实,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省经贸委(工业发展促进处)和省财政厅(企业处)。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资金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企[2007]12号)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是福建省经贸委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实施福建省工商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省级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投资项目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投资补助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省经贸委用于推动工商发展资金中的一项政府投资资金。
  本办法所称投资补助,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投资项目予以资金补助。
  第三条 投资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产业集群平台建设。
  (二)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平台建设。
  (三)装备制造业发展平台建设。
  (四)水泥结构调整平台建设。
  (五)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平台建设。
  (六)工业重点项目救灾。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

第二章 项目的管理和申报

  第四条 省经贸委和省直有关部门,依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战略性资源开发、生态保护、临港工业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产业集群等各类专项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重点专题和项目计划。经省政府批准或省经贸委批准的发展规划、计划,是投资补助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项目承办单位应根据现行投资管理规定完成项目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并按时填报福建省重点项目跟踪管理季度报表。
  第六条 每年初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有关工作要求,向社会发布当年投资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
  第七条 企业申请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应按有关申报指南确定的条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申请。县(市)项目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抄送设区市经贸、财政主管部门;设区市项目由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省属项目由省属控股(集团)公司或行业厅局提出意见向省经贸委申报,同时上报省财政厅。
  第八条 企业申请投资补助资金需提供的材料由年初发布的申报指南确定。
  第九条 申请单位对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申请单位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将取消申请资格,并在省直相关管理部门范围内进行通报。各县(市)人民政府、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省有关厅局、省控股(集团)公司必须按照申报指南有关条件,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进行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条 对资料不规范、欠缺、欠实以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齐资料的项目,省经贸委、省财政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审 核

  第十一条 审核投资补助资金项目,必须符合经省政府批准的重点发展规划及省经贸委发布的专项规划、年度专题和重点项目计划(省经贸委年度专项和重点项目计划需组织有关经济、咨询、行业管理、协会、学会、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项目经论证、审核后由省经贸委正式下达),具体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工业内涵深化技改提升工程的实施方向;
  (二)符合有关资金申报指南;
  (三)符合投资补助资金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省经贸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解决阶段性的矛盾和问题等因素,明确定额补助标准。
  对于产业集群、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装备制造业发展建设等重点项目,补助金额暂按照银行对项目当年承诺的贷款金额的5%测算,并根据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在50万-150万元间分档安排。同时根据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银行对项目分年承贷金额,视当年政府投资资金状况,可一次性安排或分年度安排,但同一个项目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对主要体现社会效益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重点项目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资源转化、承接产业转移和对接的发展项目,补助金额一般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额度分二或三个档次,最高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10%。
  对于水泥结构调整项目,给予经贸系统投资管理范围内的投资项目补助金额具体为:建设年产4500吨/日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2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100万元;建设2500吨/日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时等量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企业100万元,减半淘汰落后水泥产能50万元;对因淘汰落后水泥产能而转产的企业以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为参考给予一定补助。
  工业救灾项目依据当年灾情及企业受灾程度确定。
  第十三条 根据以上原则,符合当年投资补助条件的项目,由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根据《福建省省级工商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按规定可以向社会公示的,通过媒体或省经贸委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经贸委会同省财政厅下达执行。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监督

  第十四条 投资补助资金安排按预算执行进度一批或分批下达。
  第十五条 省属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各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省属控股集团公司)应将资金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地方项目的投资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部门在一个月内拨付到项目承办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经贸部门要对项目资金的拨付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有关项目承办单位对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省经贸委、省财政厅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投资补助资金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受理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各设区市财政、经贸部门应对本地区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将有关书面情况分别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经贸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投资补助资金项目评审和论证、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等管理性支出,按该专项资金总额的3‰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由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经贸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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