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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31 生效日期: 2007-08-31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字[2007]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实施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省规定》),确保我市生育保险制度的顺利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收支挂钩、定额调剂、确保支付的原则。
  二、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生育保险按照《省规定》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企业按照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医疗费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参保职工在《省规定》生效之前生育的,按《淄博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的规定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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