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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局,新区社事局:
为进一步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长效机制,有效规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要求,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现决定印发实施《无锡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各地在落实执行《工作规范》的过程中要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范》实施方案,深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二是要将实施《工作规范》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与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民主法制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相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三是要以《工作规范》为标准,集中精力抓好一批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示范村(社区)试点,确保措施有效、指导有力、督促到位,为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工作水平奠定坚实基础。
二○○七年八月八日
无锡市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应当在村(居)委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推进和开展的活动,应当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第二章 民主管理
第二条 村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开展。
第三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网络,为村(居)民自治的开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四条 村、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应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组织会员带头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第五条 以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涉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计划生育事项:
(一)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公约落实情况;
(二)维护村(居)民法定生育权利;
(三)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公约)责任的承担;
(四)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及公益金对象的确定;
(五)利用集体资源实施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六)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
(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举措;
(八)制订、修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九)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和吸纳群众意见,让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管理,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第三章 民主监督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民主评议。
第八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二)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三)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五)村(居)委会成员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六)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情况;
(七)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程度等。
第九条 民主评议结果应作为镇(街道)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依据,把群众满意与否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是否合格的重要标准。
第十条 在平时工作中,应通过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接受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评议。
第四章 村(居)务公开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需要村(居)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需要村(居)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其它事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包括: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其它相关规定。
(三)需要村(居)民了解并监督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办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办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其它相关办事程序。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形式包括:
(一)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违法生育处理及执行情况、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奖励优待政策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等需要村(居)民直接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设立固定的、规范的村(居)务公开栏定期予以公开。
(二)相关的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和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应当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长期公开,同时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第五章 章程和公约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村(居)实际情况制定的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是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的综合性规范。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二)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双方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三)违反自治章程(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四)民主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及其实现的途径。
第十五条 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程序合法。按照民主的程序和原则,集中村(居)民的智慧和力量,制定具体、可行、合理的规范,调动村(居)民参加自治的积极性,自觉自愿地遵守执行。
(二)内容合法。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抵触。
(三)尊重和保护村(居)民的合法权利。包括村(居)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不得随意制定“土政策”,限制村(居)民的合法权利。
(四)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本村(居)的自然历史状况、风俗习惯、群众文化素质等方面因素,体现针对性。
(五)简便易行。文字简洁明了,形式生动活泼,易记易懂,便于遵守执行。
第十六条 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调查研究,提出需要规范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村(居)民自治章程需要规定的内容。
(二)集中意见,拟定草案。根据提出的问题和事项,发动村(居)民广泛讨论,提出意见,村(居)委会根据村(居)民意见,拟定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草案,发给村(居)民征求意见。
(三)提交村(居)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村(居)民的讨论意见修改完善,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四)公布。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通过后,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布,也可以印发到村(居)民家庭。
第十七条 公布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的同时,须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街道)应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八条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应当继续保留;错误或不适当的,应当及时修正;遗漏或不周全的,应当及时补充;过时或失去意义的,应当及时废止;需要增加的,应当及时增加。修订的内容必须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方能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