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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6 生效日期: 2006-12-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兰政办发[2006]221号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市商业银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吉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006年9月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意见,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兰州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贷款资金,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降低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兰州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相关合作协议、《偿债专项资金协议》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偿债准备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2005年10月3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集团)签订的《合作建设兰州吉利汽车生产基地框架协议书》及2006年5月16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双方拟合作建设年产达十万辆整车生产能力的生产基地。首期计划建设规模为年产五万辆,计划总投资4亿元,其中吉利控股集团出资2.3亿元,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经营公司)向吉利控股集团提供1.7亿元无息借款,用于兰州吉利汽车项目建设。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提高我市工业产值与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办公室)。研究决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重大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长助理、市国资委主任牛向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国资经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颜世浩同志担任。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经营公司,办公室履行专项资金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国资委、市国资经营公司确定。工作人员中须配备财务、审计、工程技术、律师等专业人员。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经营公司按与吉利控股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将资金分期划入吉利控股集团指定专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等。
  第八条 办公室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办公室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落实《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工作汇报,对以前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条 办公室对兰州吉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偿债准备机制的建立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办公室负责掌握项目的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吉利控股集团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偿还借款本金。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吉利控股集团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偿还借款本金。
  第十四条 该项目全部贷款本金的偿还应建立良性偿债机制。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该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时,要追究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办公室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市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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