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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5 生效日期: 2006-12-15
发布部门: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容环[2006]173号

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局有关直属单位:
  二○○七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为了更好地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市容环境和清洁、有序、舒适的居住环境,使全市人民愉快地欢度佳节。现针对节日期间人流量增加、燃放鞭炮多、市场购销旺、天气寒冷等特点,就做好节日期间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市容环境
  1、整治乱设摊、跨门营业、乱堆物等现象。重点对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轻轨交通等交通集散点、观灯区域和旅游景点等区域开展整治。消除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周边的乱设摊现象,控制乱晾晒现象,并拆除各类破旧披棚。同时,要强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使市容市貌在节日期间有明显改观。
  2、全面清除各类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及陈旧过时的横幅、招贴。尤其是对“办证”、“招工”等黑色广告,加大整治力度。对一次性塑料饭盒在重点做好禁止区域整治工作的同时,对其他道路也应做好控制工作。
  3、整治沿街各类施工工地。结合交通排堵,督促各工地设置规范的遮挡围栏,及时做好施工期间和工完后的清障保洁工作。同时,对渣土、装潢垃圾进行一次全面清除,并加强巡查,防止乱倒、乱堆。
  4、做好大型展销场所、集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无证设摊的综合治理。
  (二)环境卫生
  1、保持道路整洁水平。在做好日常道路保洁的基础上,相应增加保洁次数,重点加强对观灯路段、旅游景点、中小道路、结合部道路、展销场所等周边的清扫保洁,组织好脏乱死角清理、破损废物箱修复等工作,尤其要及时清扫烟花爆竹垃圾,确保道路及居住区的整洁卫生。
  2、提高环卫设施、设备的保洁水平。强化对公厕、流动厕所及社会单位厕所的保洁监督,对市容景观道路、窗口地区、观灯地段等周边公共厕所应增加通宵开放座次,公厕延长服务2小时。对倒粪站增开早、中班,以满足节日期间市民的需要。同时作为市容环卫服务的窗口,要以文明礼貌、热情规范的服务方便全体市民及中外游客。
  3、保持居住区环境卫生水平。加强居住区各种垃圾管理,落实垃圾箱专人看管和保洁责任,坚持“四定”和“三同时一手清”制度,确保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做到居住区无粪便满溢。
  4、保持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水平。在平时工作的基础上,适应生活垃圾和泔脚垃圾高峰的收集、运输、处置需要,对日产量的超量部分要求配置好力量,全力以赴确保清运。同时,加强对垃圾处置场的管理,保证生活垃圾得到正常有效的处置。
  5、保持水域环卫管理水平。对黄浦江、苏州河景观水域的保洁加大力度,确保以上水域范围内无漂浮垃圾,做好在港船只的垃圾粪便的收运工作。
  (三)灯光广告
  1、元旦、春节前要全面做好对景观灯光开放范围的灯具(包括楼宇灯光、橱窗灯光、小品灯光和节庆灯光)的检查和整修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安全亮灯。
  2、对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做好安全检查,并及时做好对污损的、油漆脱落等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新工作。全面清除过期、陈旧、破损的临时宣传广告标语和行道树、电线杆上残留的横幅绳头等,保持市容整洁。同时,对其它道路设置临时广告力求整洁完好。
  3、元旦、春节期间景观灯光开放的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二、具体措施和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措施。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坚持领导挂帅,主要领导亲自抓,按照市局的总体安排,结合各部门、区(县)的实际,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布置、抓落实、抓节点、定责任。
  2、加强整治,注重实效。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做好在市容环境“三类区域”创建、市容环卫十大便民措施等重点工作的基础上,发扬峰会保障精神,整合区域资源,集中力量在节前对市民反映较大的脏、乱、差的点进行专项整治。同时,于1月9日~15日,在全市开展一次清洁周活动,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3、加强巡查,督促整改。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积极牵头,加强与各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联手,在元旦和春节期间安排好值勤和巡察执法力量,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市容环境日常巡查和执法工作。重点对“三乱”污染、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等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并有效控制乱设摊、跨门营业现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4、加强宣传,保持沟通。各级市容环卫部门要积极争取各新闻部门的支持,按照市局要求,开展宣传报道。同时,要及时沟通信息,加快信息传递速度。
  5、加强值班,落实责任。各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要安排好节日期间的值班,落实处理应急事件的力量,备用车辆、船只,及时处理各类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发生的问题,并要认真及时处理市民投诉,接到市民投诉、信访,坚持在2小时内到现场处理,确保广大市民在节日期间有一个整洁、舒适的市容环境。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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