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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依法使用、保护“绿色食品”商标标志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4-15 生效日期: 1992-04-15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标字[1992]第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农垦厅(局): 
  “绿色食品”是一种无污染食品或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工程是我国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战略措施之一。开发推广“绿色食品”。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和食品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环保意识,增进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绿色食品”标志是一种特定质量标志,它专为证明出自良好生态环境、无污染、无公害、安全营养食品之用。现已作为证明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其商标专用权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 
  农业部统一负责“绿色食品”标志的颁发和使用管理。 
  凡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必须依照《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准其使用,企业方可在该项指定的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由农业部定期将准许使用“绿色食品”标志企业名单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备案。 
  已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农业部有关“绿色食品”管理办法使用标志,并接受农业部指定的环保监测及食品监测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使用标志产品的质量,维护“绿色食品”标志的商标信誉。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农业部准许,擅自印制、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或经销假冒“绿色食品”食品的,皆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假冒商标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依《商标法》予以查处。 
  请将本通知向企业和群众进行广泛宣传。 

一九九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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