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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9 生效日期: 2007-08-29
发布部门: 江苏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苏建科[2007]275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市政公用局、建工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建科〔2007〕15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7〕63号)等文件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采取措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是国家、省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的规划目标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的实施方案》、《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江苏省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十一五”期末,实现建筑节能1000万吨标煤,其中:新建居住建筑实现节能280万吨标煤,新建公共建筑实现节能570万吨标煤,共实现节能850万吨标准煤;开展机关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现节能1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约50万吨标准煤。推行绿色照明,年城市照明节电目标5%。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调整出行结构,提高交通效率,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公交出行比重达到40%以上。
  (二)治污减排目标。“十一五”期间,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500万立方米,新增COD削减能力30万吨、氨氮削减能力3.5万吨、总磷削减能力4000吨。到“十一五”期末,全省设市城市、县城及太湖流域所有建制镇均应建成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5%,建制镇污水处理率不低于40%,太湖流域镇村布局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40%以上;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10%以上。“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4万吨/日,其中,新建(改、扩建)垃圾填场在总规模2.3万吨/日,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设施总规模1.7万吨/日。全省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村镇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基本健全。
  (三)总体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实现城乡建设方式的根本转变,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为重点,科学编制城乡规划,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推进建筑节能,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创新污水处理工作机制,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以健全法规制度为基础,以经济激励政策为引导,以科技进步为支撑,以落实技术标准为保证,以加强考核评价为手段,扎实做好建设领域节能降耗和治污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城镇发展模式转变,实现城乡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从源头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监管,突出节能减排的规划引导和监督。根据我省资源稀缺、环境脆弱的省情,坚持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环境保护与开发建设的关系。编制城乡规划,应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规模、建设时序和功能结构,调整完善城市布局,降低城市能源、资源消耗。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规划强制性内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和土地用途的规划管制。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必须提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法定规划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一书两证”。
  2、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节能减排的实施管理。严把新上项目准入关,对不符合节能减排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严把项目建设验收关,对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减排强制性标准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3、深入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严格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指导督促各地认真落实住房建设规划的各项要求,按照年度调整目标进行工作分解,将住房结构调整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地块、每一个开发项目。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督促各地建立健全政策性住房保障体制,优先土地供给,加快建设进程,确保完成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年度计划。
  (二)全面实施建筑节能工程,严格建筑节能管理。
  1、严格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到“十一五”末逐步达到节能65%标准。强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管,对达不到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从2008年起,所有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载明建筑能耗、节能措施等信息。新建的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的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安设必要的能耗分项计量设备,项目建成后应经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凡达不到工程建设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2、建立并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以节能监管推动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提高节能运行水平的模式,提高建筑能源使用效率。2007年在南京、徐州、常州3市开展既有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工作,公示一批建筑能效状况,研究制订我省机关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08年,在3个试点示范市大型公共建筑中安装能源分项计量装置,对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实行监控,研究制定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制度。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在全省各城市推广。
  3、积极推广太阳能、地热、水热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031号),制定《关于加快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开展“屋顶阳光”计划,凡是符合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条件的住宅小区及城镇建筑均应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小高层及高层建筑应采用集中式太阳能供热系统。有条件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室等热水消耗大户,应优先采用太阳能集中热水系统。
  (三)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强化水污染治理的监管。按照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加快推进节水型城市、单位(企业、小区)的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对运行超过50年以及老城区严重漏损的供水管网的改造,设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在全省城镇全面推广生活节水器具。认真贯彻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指导并督促地方加强城市排水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强化对城市排水监测人员和污水处理厂操作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建立并完善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绩效评估制度。建立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水质自动监测信息管理系统,要求污水处理厂限期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并与建设主管部门联网。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四)推进垃圾分类收集,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城乡生活垃圾统筹处理。加强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指导各地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规范建设垃圾无害化填埋场。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从事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企(事)业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管。指导和督促各地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推进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以及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作,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县集中处理”的城乡垃圾处理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垃圾统筹处理工作,苏南、苏中、苏北地区分别于2007年、2008年和2009年底前基本构建完成并运行村、组生活垃圾收运管理体系。
  (五)加强城市交通节能减排。编制实施城市综合交通规划,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努力实现以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完善引导城市有序发展,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到2010年,全省城市中的公共交通成为市民出行的主要方式,公共交通的便捷性、舒适性与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高。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到15标台,公交出行比重达到40%以上,有3-5个城市建设开通轨道交通或快速公交系统。指导各地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争取用2年左右时间,使多数大城市建立完善的城市公共交通优先车道(路)网络,建成一批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同时,推进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实施交通精细化设计管理,努力挖掘道路通行能力,抓好示范工程。
  (六)加强资源节约环保型工地建设。大力推行工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在编制建筑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细则中,应编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计划与措施,要根据工程的特点,优化施工方案,合理组织施工,积极推广资源节约及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施工现场应采用高效光源和节能灯具,合理使用能耗低的施工机械和设备,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应采用隔热保温可重复利用的活动房。大力推进全省建筑业新型工业化的进程,推广采用工业化生产构件以及工具化、定型化的产品。分期分批在全省设区的市城区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目标。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本地区“十一五”节能目标。要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把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纳入本部门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各级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近期,积极筹备召开全省建筑节能工作会议,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提请省政府出台有关政策文件,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工作。
  (二)加快推广建设领域“四新”成果。
  1、以新型结构体系为突破口,加大新墙材开发。大力开发钢结构、预应力结构、复合木结构等新型结构体系,积极推进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的发展;将“禁实限粘”(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空心粘土砖)向禁止使用空心粘土砖方向发展,加快开发应用以江河湖泊淤泥、粉煤灰、煤矸石制成的节能砖;大力推广应用自保温结构体系、复合保温技术。
  2、以可再生能源利用为抓手,推动绿色建筑的建设。农村大力提倡和应用太阳能、秸秆制气、沼气等生物质能技术,城市应用积极推广应用地热能、水热能、空气能以及太阳能技术,加快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技术的应用步伐。
  3、以水资源综合利用为契机,推广节水减排新技术。城市中全面推广应用雨水利用技术,积极开展中水回用技术,城市及小区路面积极采用可渗透路面技术,减少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压力;农村要结合生活污水处理试点示范,根据村庄具体特点,大力推广符合“经济可行、运行简便、处理有效”要求的生活污水适宜处理技术。
  4、构建符合江苏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框架。组织编制、修编《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检验检测、评价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应用等方面的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三)培育和建立较为完善的节能减排服务体系。以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与改造、以建设节约型校园和绿色宾馆为突破口,拉动需求、激活市场,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主体,完善行业组织体系。鼓励有能力的建筑节能中心、科研院所、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业务扩展、企业联合、重组等方式,成立建筑节能服务公司。鼓励和引导发展与建筑节能服务相关的技术、融资、信息、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中介组织。加快推行适应市场要求的节能机制与模式,畅通节能产品与技术推广渠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化。
  (四)加强节能减排政策法规体系建设。根据《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组织制定《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出台《江苏省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建立以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为特征的新建建筑市场准入,以及建筑节能技术及产品认证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积极推动建设领域“四节”和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研究出台《江苏省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强化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等,使城市排水工作有法可依。
  (五)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和培训。要积极组织宣传、贯彻落实《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相应的实施计划。开展建筑节能相关标准、规范的培训宣贯,切实提高各类专业人员的节能意识和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主题宣传活动,倡导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活方式,形成全民共同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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