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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7年烟叶生产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3 生效日期: 2006-12-13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湘政办发[2006]56号

各市州及产烟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强烟叶发展基础,做优做强我省烟叶产业,根据国家《烟草专卖法》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若干问题的意见》(财建〔2006〕710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7年我省烟叶生产收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烟叶生产布局。按照“计划种植、总量控制、市场导向、订单农业、优化布局、扶优扶强”的原则,优化配置全省烟叶资源,压缩和整合零星分散产区,适当做大优质产区,逐步实现规模种植。2007年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由省下达到各市州,各市州再下达到县市区。原则上烟叶种植和收购计划应向年产量5万担以上的产烟县倾斜,1万担以下的非规划产区逐步取消计划,具体安排由各市州掌握。要进一步优化种烟乡镇和农户,调减3000担以下乡镇的种烟计划,逐步淘汰3亩以下的种烟农户。因布局调整给烟农造成的损失,由产区烟草公司与当地政府协商予以一次性补助;给非规划产区县市造成的税收损失,在同一市州区域内由市州政府调剂解决;跨市州调剂的,由省酌情解决。
  二、认真落实烟叶产购合同。各产区政府要协助烟草公司按国家计划在烟叶移栽前与烟农认真签订好烟叶产购合同,严格按合同供应生产物资和收购烟叶,对无合同、超合同种植的烟叶一律不予收购,对合同面积内增产烟叶一律抵扣下年度烟叶收购计划,并相应调减下年度的烟叶生产指导性面积。
  三、规范烟叶生产投入补贴。全面推行烟用农资基本套餐制度,基本套餐农资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即产前由烟草部门按进价组织供应烟叶生产所需物资(包括种子、专用肥、地膜、农药等),烟农出资购买,烟叶收购后,烟草部门按国家新的烟叶生产投入政策,即按三价区80元/担、二价区60元/担的标准补贴兑现。其它烟用物资、育苗专业化服务、灾损及保险等各项补贴,经国家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落实到位。
  四、加大烟水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政府领导、烟草主导、部门支持、烟农参与”的要求,产区政府要认真组织,实行统一规划,分部门实施。其中烟水配套和集约化烤房建设每亩投资控制在1000元以内,烟草部门承担90%,其余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烟农负责筹资或投工投劳解决。烟水配套项目由当地政府负责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和建后的运行管护。将土壤改良技术(秸秆还田、绿肥压青、机械深耕等)项目列入烟叶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当地烟草公司验收合格后,按不高于40元/亩的标准补贴到农户。
  五、加强烟叶投入资金的监督管理。各级烟草部门要将烟叶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及相关费用纳入年度预算,列入烟叶生产经营成本核算,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检查和跟踪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
  六、烟叶奖励资金、烟叶管理费、技术改进费以及有关税费政策等规定,仍按省政府湘政发〔2005〕31号文件执行。晾晒烟的生产购销参照烤烟的有关政策执行。
  七、切实加强对烟叶生产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烟叶生产关系广大烟农增收,关系地方经济发展,各级政府特别是产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严格按国家计划组织好烟叶生产和烟叶收购工作,不得擅自扩大种植面积和计划外收购烟叶,切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烟叶生产所需农用物资的品种和质量根据不同的土壤气候条件有所区别,各地工商、质监等监管部门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应区别对待,凡涉及需要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及时向各自省级主管部门报告,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省级烟草部门的协商与沟通。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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