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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关于印发《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12 生效日期: 2006-12-12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发布文号: 湘交征管[2006]108号

各市、州交通规费征稽处:
  为认真做好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收管理工作,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提高征稽行业公共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征收秩序。根据我省驻外车辆实际状况,省征稽局制定《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现予印发。
  请各征稽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交通规费征稽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收管理有关规定

  为切实做好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管工作,为车主提供方便、快捷、优质服务,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维护良好征收秩序。根据我省驻外车辆实际状况,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成立专门领导机构,加强业务管理。省征稽局成立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管工作领导小组,分管业务的局领导任组长,征收管理科、审计稽查科科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室、计划财务科、计算机办公室、监察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开展此项工作的各征稽处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对湘籍驻外车辆上门征费,各征稽处上门服务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选择合适的场所征费,保证资金、票据和人身安全。
  二、加强协调工作,对湘籍驻外车辆具体上门服务征费工作由各征稽处具体实施。各处应积极与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做好上门征费服务前的准备。对湘籍驻外车辆的征费工作以处为单位组织进行,每个处只安排一个工作小组进行上门服务征费。
  三、与车主签订承诺书,确保对湘籍驻外车辆上门征费工作的正常开展。各处在上门征费时,打印票据前必须与车主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包括对车辆行驶区域进行限定及相关稽查补征处罚等,承诺书由各征稽所(征费中心)与车主签订。在与车主签订承诺书之前,必须和车籍地征稽所、征稽处进行联系,对车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核实,认定车辆确属于湘籍驻外车辆后,再签订承诺书。承诺书由省局统一格式(见附件)。与车主签订的承诺书一式两份,征稽所和车主各执一份,各征稽处须对签订的承诺书统一汇总保存备查。
  四、统一对湘籍驻外车辆交通规费征收标准。征费吨位标准按《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核定。包缴协议月份执行以下标准:5吨(含5吨)以上的货车全年不得低于6.5个月,5吨以下的货车全年不得低于7个月,小轿车全年不得低于10个月,其他客车全年不得低于8个月,半挂车、全挂车、征费吨位在20吨以上的车辆全年不得低于5个月。
  五、加强票据管理。湘籍驻外车辆征费票据使用统一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划分专用票据号码段。各处通过互联网或者CDMA无线上网卡切入到全省交通规费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打票功能。非网上开具的票据,省局一律不承认其收入,也不能进入省非税收入管理系统销号。
  六、网上申报流程和相关规定。由省局信息中心对湘籍驻外车辆上门征费服务的征稽处、所分配专门的工号,处级设置2―3个工号,处下属各征稽所(征费中心)设置1个工号。各处上门征费服务工作组人员以所级工号进行申报,征稽处、省局计量中心安排专人值班进行审批。分配的工号只能用于对湘籍驻外车辆的征费业务申报。
  七、加强对湘籍驻外车辆的管理。各处应认真清理湘籍驻外车辆,将未纳入交通规费信息系统车辆的车辆信息、车上信息、征费吨位等整理后在上门征费前统一由省局信息中心导入系统,并由省局计量中心核实征费吨位,根据核实的吨位和车型确定全年最低协议缴纳月份。
  八、各处应把本处年度对湘籍驻外车辆上门征费服务方案、上门服务征费小组人员名单、上门服务地点、时间上报省局征收管理科,经省局同意确认后方可实施上门征费服务。为提高工作效率,上门服务时间应尽量安排在2006年12月和2007年4月为宜。
  九、对湘籍驻外车辆上门征费服务工作的有关纪律规定。
  1、不得降低征费吨位标准、征收月份标准征费。
  2、不得使用单机版程序征费。
  3、不得征收外省籍车辆的规费,本省籍其他市州的车辆必须征得车籍地征稽处同意并确认属驻外参运车辆后方能征费。
  4、不得用分配的上门征费服务专用工号办理省内车辆正常征费业务。
  5、未签订承诺书前不得开具征费票据。
  6、年度湘籍驻外车辆上门征费票据收入,必须纳入年度的财务决算,不得截留到下一年度。
  十、处罚措施。
  1、将省内营运车辆作为驻外车辆开具上门服务票据的,除由稽查地征稽机构按省内协议标准、计量吨位补征外,同时将该车辆全年的应缴费额由开具票据的征稽处划拨至稽查地征稽处,作为稽查地征稽处规费收入。未按规定签订承诺书造成稽查地征稽机构无法补证的,将按该车辆全年应缴费额双倍划拨。
  2、违反第九条有关纪律规定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经办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及经济损失。
  3、对单机版、网外征费违规收取的收入将不纳入该处的收入考核。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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