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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 2007-08-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7]17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省公安厅等七部门制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贯彻落实中央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农业部《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贯彻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农村稳定、和谐是全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基础。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既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重要切入点。省委、省政府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十分重视。对此,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福建省‘十一五’消防工作专项规划》(闽政〔2006〕22号)、《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6〕250号)和《福建省2007年消防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70号)等文件,部署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在各级各部门的推动下,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但由于多种原因,全省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特别是消防工作机制不全,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不足,村民消防意识不强,火灾隐患多,严重制约了我省农村消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我省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面临的形势,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进“三农”工作的高度,深化落实《福建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指导意见》(闽政办〔2006〕250号)的任务和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农村消防工作作为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重要指标,将新农村消防建设目标列入各级政府任期工作目标,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农村消防规划、审批、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保障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大力宣传、发动和依靠群众,进一步建立完善村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防范机制,积极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努力提升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整体水平
  各地要认真研判当地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及其火灾规律特点,找准工作切入点,下大力气解决好制约我省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一要抓好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完善由政府负责,公安、建设、综治、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二是抓好农村消防专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结合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和实施乡镇消防专项规划,明确落实村庄建设规划消防内容,提高农村公共消防安全布局水平。三是抓好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结合新农村建设路改、水改、电改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本着“简便易行、经济有效”的原则,因地制宜,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一并纳入,同步建设。四是抓好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紧密结合农村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大力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地方专职、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探索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灭火救援体系,建立执勤战备秩序,规范队伍的“建、管、训、用”。五是抓好农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和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村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六是抓好农村火灾隐患的整治。根据农村经济条件和季节特点,结合村庄治理,对“三合一”场所、“城中村”以及木屋毗连区等重点场所和区域实施整治,同时逐步改造农村电气线路,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新型材料,减少各类致灾因素。
  三、典型引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深入发展
  各地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减少农村火灾事故、降低火灾损失为总体目标,针对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在前一阶段工作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研究落实符合当地农村实际的工作措施和工作程序。同时,注意总结经验,培育典型,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先行部署开展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通过选择不同层面、不同层次的先进,树立工作样板,以点促面,引导、推进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全面发展。试点工作要突出指导功能,注意工作覆盖面。各设区市确定的试点镇不少于2个,各试点镇确定的试点村不少于该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30%。确定为试点的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科学安排工作内容和时间,按计划、分步骤实施,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浓厚工作氛围。各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协调和指导。农办(农林水部门)要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试点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依托现有网络,明确乡镇综治服务中心、综治协管员、中心户长等基层各级综治组织消防工作职责,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民政部门要加强农村防灾减灾机制建设,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消防规划编制的指导,加强对村庄建设改造和试点工作的指导,农村公共建筑要严格执行消防设计规范。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积极为农村消防试点工作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其建立和落实各项消防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对各地试点工作情况,省政府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并在此基础上选择确定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试点单位,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予以推广。
省公安厅
省综治办
省农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二○○七年八月
附件:中央综治办等七部委《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我国农村消防工作有了较大发展,为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国农村消防安全整体薄弱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善,特别是缺乏必要的消防投入,防火安全条件差,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火灾扑救力量严重不足,火灾隐患多,抗御火灾事故的能力十分薄弱。据统计,全国95%的乡镇未编制消防规划、没有专业消防力量,90%以上的村庄缺乏消防水源、没有配备基本消防器材设施,近几年农村火灾起数和亡人数均占全国总数的60%以上,上升幅度远远大于城市,一次烧毁几十甚至几百户的重特大火灾时有发生,许多农民因火灾“致贫、返贫”,影响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等文件,均明确提出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的要求。为了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防范”的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农村消防工作,为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消防工作与新农村建设整体推进;坚持配套建设,公共消防设施与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坚持综合治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坚持典型引路,积极总结推广经验和做法;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开展农村消防工作。
  3.工作目标。力争“十一五”期间,实现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农村防控火灾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发生的目标。
  二、全面落实农村消防工作责任
  4.加强农村消防工作领导。各地要积极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作为和谐村镇和平安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管理、责任、保障、考评机制,上级政府每年对下级政府农村消防工作开展检查,落实奖惩。要积极推动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抓好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编制和实施乡镇、村庄消防规划,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安全检查及火灾隐患整治等工作。
  5.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农村消防工作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重要内容。发展改革等部门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要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纳入农村消防工作经费内容。建设部门要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的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在实施村庄整治中具体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农业部门要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要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并做好农村火灾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的恢复重建等工作。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管,查处违反消防法法规行为,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指导。
  6.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健全工作制度,落实专(兼)职消防管理员,具体抓好日常消防工作。要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农村老弱病残等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监护。要组建专(兼)职、义务(志愿)消防队伍,加强管理和训练,组织火灾扑救。
  7.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消防法法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建立消防组织,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消防安全责任自负。
  三、加强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8.编制消防规划。各地要在编制和修订乡镇、集镇、村庄、渔港、国有农场等总体规划时,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法法规和技术标准,纳入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内容。已编制、修订完成总体规划,但缺少消防安全内容的,要及时补充。凡没有消防安全内容的总体规划,不得批准。
  9.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各地要因地制宜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在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村公路、人畜饮水、农村电网、农村沼气、信息工程、群众渔港等农村基础设施时,要综合考虑消防安全需要。要加强消防水源、消防车道和消防器材装备建设。对设有自来水管网的,要按标准安装消火栓;对使用天然水源的,要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对农村散居住户及缺水地区,要因地制宜,解决消防用水。
  10.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地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东部地区的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至10万、年GDP1亿元至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全国重点镇,要建成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要建成政府专(兼)职消防队,村庄、渔港码头要基本建立一支配有消防机动泵和配套消防器材的群众义务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
  11.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按照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要求,将农村消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农村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社会和企业单位等多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消防建设的积极性,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捐助农村消防公益事业,多渠道增加投入。
  四、提高农村火灾防控水平
  12.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文艺团体等资源,开展突出农村特色、贴近农民生活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将农村消防宣传纳入创建平安县、平安乡镇、平安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文明户等工作,培养健康的民俗民风和安全的生产生活方式。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在农村地区广泛开展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农村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内容,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和乡镇企业管理培训的内容,切实提高农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常识。要在村庄、渔港码头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栏、宣传标语,乡村广播站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尤其是在农业收割季节、捕捞休渔期、春节、元宵节、清明节和乡村民俗活动期间,加强消防宣传工作,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13.整治火灾隐患。各地要组织对农户电气线路、炉灶进行改造和规范,推广使用沼气,减少致灾因素;对以易燃建筑材料为主体、木结构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开展治理,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村庄、驻乡镇和村庄的企业及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大力整治“城中村”、“出租屋”和“三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对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单位要限期搬迁。
  14.落实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对农村新建、扩建工业项目的消防安全审批,防止将火灾危险性大的生产企业从城市转移到农村;加强对农民新建房屋的消防监管,防止产生新的火灾隐患;开发、应用适合农村特点和农民消费水平的阻燃、耐火建材,提高建筑耐火等级;针对不同地区自然环境、建筑特点、生活习惯,研制和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消防车、消防泵等消防器材装备,提升农村防控火灾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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