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武价费字[2006]160号
各区物价局、卫生局:
现将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价费〔2006〕25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医疗服务价格按照省里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除已明确由省统一制定和调整的医疗服务项目外,根据(鄂价费〔2006〕259号)文件的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经省物价、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其试行期间的政府指导价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确定。经国家确认列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后,其价格管理权限按鄂价费〔2005〕2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医疗机构对未列入《武汉市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疗服务项目,不能擅自制定服务价格。需按有关程序申报,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批准后方能执行。
三、各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患者的监督。社区医疗机构、农村卫生院(室)所也都要在提供医疗服务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其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以及常用药品的价格,供患者查询。提高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透明度。
武汉市物价局
武汉市卫生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