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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7 生效日期: 2006-12-07
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市政办发[2006]261号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12月7日
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了应对各种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食(含食用油,下同)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确保特殊时期全市粮食市场稳定,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陕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监测、预防为主,反应及时、处置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的原则,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特急、紧急、紧张不同状态的粮食应急工作,按照粮食工作市长负责制及其领导下的区县长责任制的要求各负其责。
  (二)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三)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要在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并加强合作与协调,以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各种资源的整体应对效能,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本预案启动后,应坚持局部服务整体、一般服从应急的工作原则。
  三、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根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
  (一)紧张状态。是指西安市城6区或市辖区县临潼区、长安区、阎良区、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2个以上区县粮食市场价格出现急剧波动,主要粮食品种(面粉、大米、食用油)在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市场出现群众争购粮食现象。
  (二)紧急状态。是指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现象,并产生恐慌心理。
  (三)特急状态。是指紧急状态持续15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消费者心理十分恐慌,群众抢购粮食现象严重,主要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超过西安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状况。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粮食应急状态下,由西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对粮食的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
  第二章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市粮食应急工作领导机构
  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西安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工作。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政府办公厅、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经委、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监局、市商贸局、市交通局、省农发行营业部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设立的应急联络员和市粮食局相关人员组成。
  二、市粮食应急工作职责
  (一)应急工作指挥部职责:
  1.根据全市经济运行状况和粮食市场形势,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不同级别粮食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2.指挥各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粮食应急措施。
  3.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粮食市场变化情况。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政策及相关信息。
  4.报请市政府按照规定程序采取相应干预措施和本预案以外的其他紧急措施。经市政府授权,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食。
  5.完成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二)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日常粮食应急联络工作,监控粮食市场,收集和传递相关信息。根据粮食市场动态,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和建议。
  2.按照应急指挥部指示,协调各成员单位组织落实具体应急措施。
  3.指导和督促各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提出本预案的修订意见。
  4.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应急工作建议并贯彻落实。
  5.向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对实施本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6.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7.完成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粮食应急工作。
  (三)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对粮情进行监测和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
  2.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应急粮食的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完善应急粮食加工和供应网络建设,积极组织协调应急粮食的采购和调运工作,根据粮食市场变化情况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调控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并监督实施。
  3.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市粮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4.审计部门负责对应急经费开支的审计。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
  6.市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款和救济粮食的发放工作。
  7.市经委、交通局负责做好电力和运力调度,保证粮食优先加工和调运的需要。
  8.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组织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
  9.市工商局负责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及粮食销售中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市场流通秩序。
  10.市质监局负责对粮食加工过程中的无证生产、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11.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资金。
  12.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粮油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对粮食应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依法组织查处,综合全市各部门粮油质量安全信息并向社会发布。
  13.市商贸局负责除粮食以外其他副食品应急物资的综合协调。
  14.其他相关部门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做好相关的应急处置或配合工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维护市场和社会稳定工作。
  三、应急联动机制
  鉴于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影响大,涉及面广,情况变化快,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通过召开紧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信息快报等形式,与社会有关方面紧密联系,建立有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四、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市辖区县政府根据需要,参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区域粮食市场稳定。市辖区县制定的粮食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章 预测和预警

  一、市场监测与报告
  建立健全全市粮食市场预警预报系统,定期对市场粮食供求状况、价格动态进行监测、收集、整理、分析,预测市场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市粮食局和市物价局负责对粮食市场供求及价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在西安粮油批发交易市场、群众面粉厂、市油脂仓库等大型市场、面粉厂、连锁超市、购销站、粮店,设立20个价格监测点,定期对小麦、玉米、面粉、大米、食用油的供求情况和价格进行监测,定期采集和分析全国粮油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分析预测市场形势,并及时通报有关信息,综合各方面情况提出决策及预警意见。
  市辖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
  二、预警
  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是全市重大突发事件等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接警、报警和处警机构。对监测、收集、接收到的各类监测信息,应急办要及时组织分析、汇总,在第一时间上报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
  应急办建立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会商分析结果,提出粮食应急预警及建议,经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审定后,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预防事件发生,控制事态发展。
  当监测、收集、接到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确认后,应急办按照应急工作指挥部的要求,依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果断进行防控,千方百计防止事态扩展,努力将事件对安全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应急办以及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局域网络、信息中心等为依托,建立和完善预警服务系统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预测、预警、应急指挥信息联系畅通,提高应急能力。预警服务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建立相应技术平台,信息传递及反馈要高效、快捷,做到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利。
  四、应急状态确定与发布
  粮食应急状态由应急工作指挥部确定。特急状态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紧急状态由市政府发布;紧张状态由应急工作指挥部发布。
  第四章 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一)全市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采取应对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全市粮食应急状态时,应立即做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西安市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市政府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市辖区县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市辖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应急办报告有关情况。如未达到预期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市辖县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请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市辖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二、应急响应
  (一)紧张状态时的响应。
  1.市政府批准启动粮食应急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自动转入应急状态,各成员单位立即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2.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应急办和各成员单位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并通报成员单位。
  3.应急办定时通报市场动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联络各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4.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双日报。市粮食局、物价局或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在规定上报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报告应急办。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5.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及时组织召开会商分析会议,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决定派出指导小组深入现场进行指导,协调处理应急工作。
  (二)紧急状态时的响应。
  1.迅速采取紧张状态中的前3项措施。
  2.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日报。市粮食局、物价局或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在每日16时前,将粮食市场供应情况、价格变化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指挥部及时报告市政府,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3.应急工作指挥部总指挥迅速主持召开全市粮食应急工作会商会议,研究决定启动应急粮食供应方案和后续加工运输应急措施。由市粮食局立即组织指定的粮食加工企业满机能生产,并按照要求及时运往指定的供应点,运力不足时,由市交通局组织安排运输车辆运送粮食。确定的粮食应急供应网点要全力以赴,组织货源,充实库存,确保居民的粮食供应。市场供应首先安排各粮食加工、供应网点库存的商品粮。商品粮不足时,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应急储备成品粮和市级储备原粮。
  4.依据《价格法》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由市物价局和市粮食局报请市政府对主要粮食品种价格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定差价率或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措施;对指定粮食加工企业的商品粮食库存采取依法征购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5.由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粮食、物价、工商、卫生、质监、公安等部门,对粮食经营者执行最高库存、价格干预措施、粮食应急供应行为情况进行检查。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违法行为。统计局对粮食消费、居民购买行为等开展专项调查。市政府办公厅要组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引导群众理性消费。
  6.应急工作指挥部研究决定是否采取其他应急措施。
  (三)特急状态时的响应。
  1.迅速采取紧急状态中的各项应急措施。
  2.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调动一切资源和有效措施,应对粮食市场发生的异常波动,并及时向市政府及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市场波动情况。
  3.当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市级原粮储备不足时,经市政府批准报请省政府申请动用省级粮食储备或中央粮食储备。
  4.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市物价部门会同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订价格干预措施,包括确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粮食品种和地域范围。
  5.实行居民粮食限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由应急工作指挥部报请市政府确定居民限量供应的品种、标准和范围。优先保证城镇居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的粮食供应。对城镇居民的粮食供应由市粮食局指定的供应网点限量供应;大中专院校由高校后勤服务集团提出供应计划,经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同意后,由粮食局供应。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
  6.实行市场临时管制。报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征用辖区粮食经营者储存的粮食、交通工具及相关措施,对粮食出库实行指令性计划调拨等临时性干预措施。
  7.实行粮食市场供应情况半日报告。市粮食局、物价局或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每日11时、17时前,将粮食市场波动等情况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则随时上报。
  8.市政府新闻办要迅速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粮食市场供应公告,重申粮食市场法律法规政策,告诫经营者遵纪守法,纠正粮食市场违法行为,告知广大消费者不要盲目跟风,并举报违法经营者。
  9.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执行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各项应急措施,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上下联动,协同作战。
  10.如果上述措施不能奏效,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批准采取其他措施。
   三、信息共享与处理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采集整理、分析研究常规信息。以报告、通报、简报等形式,定期向应急办报告本系统、本部门有关信息。
  事发地的相关单位要在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将粮食应急状态的时间、地点、原因、范围、造成的损失、发展的趋势等基本情况上报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和当地政府。
  注意做好信息报送、传递中的保密工作。
  四、指挥与协调
  各成员单位在预案启动后,要立即确保有关人员及时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报到。按照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及在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落实应急措施,相互配合,共同实施处置行动。
  五、新闻报道
  应急办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的核实工作,并由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组织新闻单位向群众说明事件的来由以及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的应对措施。
  六、应急结束
  经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调查评估,紧张状态结束后,由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结束;紧急状态由市政府宣布结束;特急状态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宣布结束。市辖区县应急状况的消除由启动应急状态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 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包括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企业的粮食经营库存、市级储备粮、应急成品粮储备以及后续组织加工生产及紧急调运的粮食物资。
  (一)粮食经营库存。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销售的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当市政府宣布进入应急状态时,粮食经营者的最高库存不能超过正常库存量的150%。
  (二)市级储备粮和应急成品粮。
  切实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5.5亿斤市级储备小麦和750万斤面粉、1000万斤大米、2000万斤食用油等应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的足量到位,布局合理。
  二、应急保障系统
  (一)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
  由市粮食局指定西安地区10―12家规模大、质量好、信誉高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市粮食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根据市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市粮食局向指定企业下达应急粮食定向加工任务指令,政府以合理价格收购,投放市场。
  (二)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络。
  根据城镇居民和城乡救济的需要,由市粮食局在全市确定信誉较好的200户粮食零售网点、大型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网点,作为市粮食应急供应指定企业,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粮食应急运输网络。
  承担市级粮食储备任务的储存企业、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保证其所承担粮食的运输需要,当运输能力不足时,企业要与社会运输机构签订合同,落实运输工具,以确保运输工作的需要。
  市交通局要协调落实应急粮食所需运力,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报请市政府动用社会运力。
  (四)市粮食局应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本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对承担应急任务的指定企业在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方面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全市骨干粮食加工、供应和运输等企业应急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讯保障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辖区县粮食应急机构,要向应急办报送应急联络员名单,提供准确的通讯联络方式,保证应急时通讯畅通。
  五、培训演练
  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对本预案的学习和培训,并按照部门职责要求,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机构、组织、人员的职责,改善不同机构、组织、人员之间的协调状况,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能够应对各种突发粮食应急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第六章 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粮食应急结束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健全粮食应急机制。
  二、应急经费清算和能力恢复
  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后的粮食等物资使用情况及各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审计,对审核认定的项目进行及时清算。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采取促进粮食生产、增加粮食收购或适当调进等措施,充实市级储备粮食库存和商品粮食库存,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对征用的物资损失,给予必要的补偿。
  三、奖励和处罚
  (一)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物资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议有关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系统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拒不执行粮食应急处置措施,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的,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要求,影响应急使用的;
  6.贪污、挪用、盗窃粮食应急或物资的;
  7.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一、市辖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和完善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
  二、西安市粮食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制定。
  三、关于突发自然灾害等事件粮食食品及成品粮救助应急分预案根据本预案制定。
  四、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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