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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02 生效日期: 2007-06-02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甘政发[2007]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工作,更加便于农民群众就医看病、报销费用,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全面推进新农合制度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新农合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今年为民所办的“12件实事”之一,对于建立农村居民初级医疗卫生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持续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农民充分  了解新农合制度的意义、性质和原则,了解相关政策和规定,真正消除疑虑,自愿参加新农合,使广大农民逐步树立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
  二、加强新农合基金的监督与管理。省财政、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规范基金的核算与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要选择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新农合基金专户,统一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基金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新农合基金支出双印鉴制度,切实做到财政管钱、卫生管事。农民个人缴纳的参合资金必须全部进入县级基金专户,再分别划拨到家庭账户,避免家庭账户资金不进基金专户的现象发生。要建立健全既方便农民又便于监管的新农合审核和报销办法,完善和落实经常性、规范化的基金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资金要保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新农合基金(包括利息收入)全部用于参合农民的医疗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滞留。
  三、制定和完善科学规范的补偿方案。要逐步建立起与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医疗服务供需状况、新农合筹资水平相适应的新农合补偿政策和科学规范的补偿模式。要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力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提高参合农民受益水平,使参合农民的实际补偿比例平均达到40%以上,基金年度结余控制在20%以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住院补偿比例、起付线、封顶线。住院补偿比例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低于6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50%,市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5%,省级医疗机构不低于30%。起付线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不高于3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不高于800元,省级医疗机构不高于1500元。封顶线原则上乡级医疗机构为3000元,县级医疗机构为8000元,市级医疗机构为10000元,省级医疗机构为20000元。当年基金结余量较大的县(基金沉淀率大于40%)可采取二次补偿,以提高基金的使用率。二次补偿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及时公示、及时兑现的原则。县、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诊疗项目》,住院医药费用的90%应符合补偿范围。省、市三级乙等以上医疗机构,暂时参照城市医保《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县级合管办(局)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审核工作。重大疾病患者(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在省、市医院就诊实际补偿比例低于20%的,按20%予以报销,最高不超过封顶线。各县市区可在基金使用节余允许的前提下,逐步将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甲亢等慢性重大疾病门诊纳入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范围,以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
  补偿方案修订要以规范各方行为、合理分流病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为目的。鼓励同级医疗机构间开展竞争,取消相邻县域同级医疗机构转诊审批规定,简化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审批手续,实行农民自主择医,方便农民就近就诊和报销。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应按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核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不受侵害。补偿方案要保持相对稳定,方案的调整须报请上级卫生部门审核同意。
  四、规范新农合基金使用。住院统筹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慢性重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健康体检的补偿,不得用于农民的计划免疫、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等。健康体检要有人群针对性和实效性,统筹基金补助年人均不得超过5元,通过健康体检,普遍建立农民健康档案。
  设立家庭账户的县市区,要制定既方便农民又科学规范的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管理办法。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探索门诊基金统筹管理使用、门诊现场直报和住院、门诊“一本通”等有效方式,逐步淡化家庭账户储蓄存折管理,努力提高家庭门诊账户基金的使用率,减少门诊基金结余,尽可能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农民受益水平。要坚决防止将门诊账户结余资金转入或变相转入下一年度农民应缴的参合费用,杜绝有意套取国家财政补助的行为发生。
  风险基金的规模应保持在该县年度筹资总额的12%,并上交市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风险基金可按比例分年度提取,也可以一次性提取。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导致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启用风险基金须经市州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五、加强医疗服务和医药费用的监管。要始终把加强医疗机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作为新农合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级卫生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其服务行为,应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机制、费用控制预警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和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疾病检查、治疗、用药等方面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中(藏)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扩大中医中药(藏医藏药)适宜技术的补偿范围。鼓励在县或更大范围内药品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制度,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
  六、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审计与监管。市州、县市区监督委员会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定期对新农合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交检查报告。要把新农合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实行逐级公示制度,主动听取参合农民的合理建议,探索农民参与监督和民主管理的长效机制,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要将监督检查和基金专项审计作为建立新农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的专项审计。对检查和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七、做好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要针对农村特困人口收入水平低、就医困难的实际,将新农合制度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机结合起来,修订完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通过资助缴费、分类补偿、特殊救助等方式,使特困农民能够享有新农合和医疗救助两项补助。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红十字会、基金会、慈善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大资金总量,扩大救助面,提高救助水平,努力解决好农村特困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八、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农合制度建设和县、乡(镇)人事机构改革的相关政策要求,每年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中招聘适用人才,加强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认真落实人员,确保办公经费足额到位,使各级经办机构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经办机构人员中医学类、财经类人员配备不得低于80%。当前要特别重视市州经办机构的建设,加强市州的监管力量。要通过整合资源,加快建设省级管理平台和信息数据系统,推进县市区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新农合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九、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建立新农合制度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切实把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要内容,列入政府工作职责,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断完善新农合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调动广大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通过不懈努力,建立符合省情、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医疗卫生需求的新农合制度。
  卫生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农合制度的衔接,解决好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参合和医疗救助的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年度资金预算,督促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和农户参合资金收缴工作,加强对新农合基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重点加强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宣传栏、热线咨询、走村入户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农合制度。农牧部门要配合做好新农合的宣传推广和协助筹资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村药品购销环节的监管,治理整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加强农村药品监督和供应网络建设,规范药品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药品经营活动,鼓励合法药品生产和药品批发企业向农村延伸,实行集中配送,送药上门,确保农民用药安全。审计部门要把新农合资金审计纳入专项审计范围,每年抽审部分涉及新农合资金的相关单位,每两年以县为单位全面审计1次,并向各级政府和被审计单位提交审计报告。代理银行及其委托代理机构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安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注重在新农合中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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