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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政发[2006]2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加强消防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建设,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市和区、县(市)政府都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财政投入,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我市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地区行政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和协调工作;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形成齐抓共管的领导责任体系。市和区、县(市)政府建立并实行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明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级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部署落实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半年至少要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级联席会议常设办公机构在市消防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召集人。
  (三)政府各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健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将消防专项治理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按监管部门的职责通报相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停发许可或撤销许可。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的监管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移送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四)依法落实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健全单位内部消防安全责任机制。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单位内部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逐级岗位消防安全责任,确定主管负责人或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经常性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的措施,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
  二、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能力
  (五)根据我市“十一五”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实施“十一五”城市消防规划。到2010年城市核心区内随着地铁的建设使用、浑河水上项目的开发、工业产业园的发展及高空抢险救援的需要,要新建普通标准消防站22个,地铁特勤消防站2个,水上特勤消防站1个,空中救援特勤消防站1个。为此,从2006年开始,每年应至少新建5个消防站、1000个市政消火栓、15个消防水鹤。各级计划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查基建项目时,审查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投资计划;各级建设部门应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投资纳入年度城市发展计划,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力,逐年增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维护资金;市政、自来水、电信等部门应加强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将圈占、埋压、毁坏的消火栓尽快恢复,保证其有效使用。
  (六)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要壮大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大型生产、贮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城市社区可依托城市保安、联防、巡逻等综治队伍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队伍,承担社区内火灾预防和初起火灾的扑救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特别是远离城区交通不便的边远乡镇政府,要力争用1-2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合农村特点的各类地方专职、乡镇企业自办及村办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按照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规定,到2009年底,县级以上城市4-7平方公里建设1个消防站,保证5分钟内赶到火灾现场;到2008年,人口超过10万、年GDP超过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所有全国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09年,人口5万-10万,年GDP 1亿-5亿元的建制镇以及所有全国重点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到2010年,其他建制镇、集镇和乡镇工业区、开发区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从而形成以建制镇专职消防队为中心,其他乡镇村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农村消防队伍网络,提高农村抗御火灾的能力。东陵、于洪地区经济发展较快的建制镇,要率先建立起专职消防队并基本实现灭火执勤、消防宣传、治安巡逻等多任务于一身的多功能消防队伍;其他乡镇要因地制宜,依托民兵、保安、治安联防等组织,建立起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行政村要普遍建立群众义务消防队或由志愿人员轮流执勤的志愿消防队。
  (七)根据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加强公安消防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的建设。公安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要积极参与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案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任务。目前,针对我市公安消防警力欠缺和地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及公共卫生事件抢险救援专用工具和防核防化服等装备短缺不足的实际,全市应适时适量招收合同制消防队员,并适时购置配齐应急抢险救援专用工具和个人防护装备。
  三、加强各级消防监管工作力度,有效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八)完善监督体制,加大消防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要求,完善三级消防监督体制,尤其公安派出所第三级消防监督工作,要结合“三基”工程建设和社区、农村两大警务战略的实施,使消防监督工作融入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之中,积极探索将第三级消防监督向社区和农村延伸的新体系,拓展基层消防监督阵地,扩大消防监督的覆盖面,提高消防监督的权威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九)突出监督重点,着力解决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对我市三环以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的单位,对耐火等级低、建筑密集、消防通道不畅、消防水源不足的易燃建筑连片区、棚户区,要依据国家《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进行限期搬迁或拆除改造。年底前将三环以内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全部搬迁完毕,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单位要在2010年前逐步搬迁到三环以外。易燃建筑密集区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拆迁、改造。
  (十)实施源头控制,严把依法审批的关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公安、交通和建设等部门不得实施许可或审批。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行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监部门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执行,生产单位应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协同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建立沈阳市消防产品信息库,定期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和质量信息。
  (十一)实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立案,建立重大火灾隐患档案,将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并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人民政府要在接报的7日内做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及时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由主管行业、系统或所在地政府有关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并向上级部门或政府报告备案。
  四、加强农村各项消防安全基层基础建设,提高农村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十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大力加强农村消防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把消防安全纳入创建平安村、平安乡、平安区县(市)活动之中。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乡镇消防基础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结合农村企业发展、房屋改造、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以及水电建设和农村电网改造,把消防设施、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和消防通讯等项工程建设加以同步实施。
  五、加强消防宣传和教育培训力度,推进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
  (十四)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都要制订本地区的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公安消防部门要借助和利用社会公共宣传资源,指导社区、学校、企业、农村建立消防宣传工作网络;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和内容,初、高中年级要开设消防器材操作实验课;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的工作内容,尤其是要加强对流动务工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各级领导干部要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法法规的培训;有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殊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更值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六、加强消防安全责任追究的力度,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考评机制
  (十六)明确考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和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及平安建设等责任目标考评体系之中。将消防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实施、城镇和乡村消防规划是否制定并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是否及时到位、消防宣传教育是否坚持经常并普及、多种形式消防力量是否不断发展、消防经费是否得到保障、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效果是否明显、有无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作为消防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
  (十七)考核结果应用。根据考评内容,每年末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考评领导小组,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进行逐级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也作为评价政府消防工作水平的定性依据。同时,要把考核结果分别报送市综治委、市精神文明办等有关部门,作为评先选优工作的主要依据。
  (十八)实行表彰奖励。对全面完成消防工作任务,成绩显著或者在某项消防工作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的政府和部门,上级政府要采取适当形式,给予单位及贡献突出的个人以必要的表彰奖励,并树立典型大力宣扬。
  (十九)严格责任追究。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单位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要予以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一定后果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尤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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