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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5 生效日期: 2006-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京政发[200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十五”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消防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全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明显提高,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但是,当前全社会消防安全工作基础仍然薄弱。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更加有效预防全市火灾事故的发生,降低火灾危害,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现就加强“十一五”时期本市消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紧紧围绕“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和举办一届“有特色、高水平”奥运会的目标,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着力整治各种火灾隐患,全面加强城乡消防工作,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全社会防控火灾的意识和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全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工作原则。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协调发展,有效统筹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不断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坚持依法治火,严格执行和落实消防法法规、技术规范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坚持城乡统筹,大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坚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升防火、灭火和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市民消防安全素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2008年奥运会前,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实际情况的消防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建立基本覆盖城乡的专业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力争在“十一五”时期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明显提高,重大和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明显减少,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市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基本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二、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落实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全市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增加财政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要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消防工作目标,层层分解消防工作责任,尤其要强化街道、乡镇、社区消防工作责任,积极督促将消防工作纳入街道、乡镇、社区的日常工作。
  (五)发挥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作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用,提供人员、经费、办公条件保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职责和标准,建立健全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考评和奖励机制,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六)落实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和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监管职能。规划、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建设、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相互协调,建立健全联合执法制度。教育、民政、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消防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合作,加大消防工作的指导力度。
  (七)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工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督促社会单位贯彻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逐级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社会单位火灾责任险,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不良信息系统,并纳入政府不良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社会单位消防工作责任机制。
  三、提高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
  (八)认真组织编制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各区县政府要根据《北京市“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要组织编制小城镇、社区和新农村建设消防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未来五年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发展方向。
  (九)切实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水务、通信等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装备以及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加强城镇规划和建设审批把关,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建立及时维护保养和更新改造机制,保证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要严格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在各层级的城乡规划中逐步落实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已批准的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各级规划、发展改革、土地、财政等部门要配合做好已纳入总体规划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加快审批手续,落实资金,按期建设投入使用,在2008年奥运会前本市城市消防站要达到近100个,完成消防支队指挥中心和市消防教育训练基地建设任务,建设完善城市火灾监控网络并纳入全市监控体系,切实解决消防基础设施欠账问题。
  (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充分发挥属地公安消防队伍灭火抢险救援主力军作用,推动公安消防队伍正规化建设,加强公安消防特勤力量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十一五”时期全市再建10个特勤消防队。各区县政府要认真制定本地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设置标准、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明确责任,落实资金。2007年年底前,各区距公安消防站较远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不少于10人、拥有1辆灭火抢险救援机动车、配备1台消防手抬机动泵的街道办的志愿消防队,履行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期火灾扑救等职责。2008年奥运会前,全市基本实现“镇镇有消防站,街街有消防队”的建设目标。“十一五”时期,全市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存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民用机场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大且距离公安消防站较远的大型企业,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都要按照消防法规定,建立企事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初期火灾扑救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社区要建立由职工和居民组成的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负责检查巡视、处置初期火灾事故。
  各区县政府要落实政府办的专职消防站的规划用地和办公、执勤用房;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部门要为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站给予积极支持;编制部门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纳入事业编制或合同编制,确定多种形式消防队员的福利待遇和工资标准;财政部门要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情况,将工资及所需业务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多种形式消防队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水务部门要落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消防用水保障;公安消防部门要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范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规模、装备和人员配备,做好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2006年年底前,此项工作要纳入各区县政府工作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之中,并适时组织督查验收;各区县政府也要将多种形式消防队发展建设情况列入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年终验收、考评的内容。
  (十一)加强新农村建设的消防安全工作。市农委、法制、公安消防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立法调研,做好适时出台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准备工作。各级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将农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将村民住宅及乡镇企业的消防安全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消防通讯等建设纳入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积极推动村容村貌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做到乡镇、村庄建设与消防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县政府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发展和规范以地方政府消防力量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深入开展面向农村的消防宣传培训,特别要加强农村老、幼、病、残等弱势群体和居住在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十二)加强消防应急组织和现场指挥工作。全市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各级消防
  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工作规范和运行机制,整合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源,建立网络密集的城乡应急救援网络,深入调查研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指挥,反复进行演练,切实提高处置消防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十三)明确和落实市和区县两级消防事业经费。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关于印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防〔2004〕300号)要求,将消防车辆、装备的购置、更新、维护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消防管理、执勤备战等消防业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从2007年起,各区县政府要结合本地消防事业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年加大对辖区内公安消防支(大)队的经费投入,确保消防业务工作需要。
  四、加大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创造优良消防安全环境
  (十四)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定期排查机制。每年1月和2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各单位广泛开展隐患自查整改基础上,由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对高层建筑、地下空间、文物古建筑、易燃易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商场以及家具、小商品批发、汽车配件等各类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社区的火灾隐患突出场所和消防安全薄弱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3月上旬,将火灾隐患排查情况汇总上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针对季节特点和重大活动保卫工作,开展重大火灾危险源调查,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对夜间营业场所的监督检查,加大对群众举报、投诉火灾隐患的查处力度,掌握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十五)强化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针对每年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由市和区县公安消防部门按照规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认定标准和程序确定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挂账重大火灾隐患,并提请市政府和区县政府挂牌督促整改。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中旬,由公安消防部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公布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进展情况。重大火灾隐患责任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火灾隐患;政府相关监管部门要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工作。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挂账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完毕,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上报政府销账、摘牌,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六)严格火灾隐患源头控制。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消防安全条件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部门要严格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制订相应标准,提出防火性能要求,生产单位要标明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力度,严格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五、强化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提升社会化消防宣传工作水平
  (十七)加大对广大市民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市民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宣传纳入政府社会化宣传范畴,每年制定并组织实施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计划,明确社会化消防宣传教育经费投入,建立市、区县和乡镇市民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或阵地,组织开展“119消防日”等大型消防宣传活动,努力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市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以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市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公安消防、民政等部门要积极督促社会单位和社区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制度,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活动。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开设便于市民参与的消防栏目,组织市民到消防站参观学习,邀请市民代表参加消防监督检查,设立市民消防举报、建议箱,向广大市民征集意见建议,引导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了解消防事业发展,支持消防工作,参与消防决策。
  (十八)着力推动消防安全素质教育。市、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消防安全教学计划,组织编写完善适合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等不同年龄阶段的消防宣传教材、宣传品;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防火应急演练,逐步提高青少年和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十九)大力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级政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领导干部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建设、规划、劳动保障、商务、旅游、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开展单位法定代表人、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设施操作控制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并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要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消防保安队伍建设,对治安联防队员和单位、社区保安人员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切实提高防火巡查和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科技、司法等部门要将消防法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工作内容,定期组织消防法规、常识普及活动。
  (二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公益宣传作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信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公益安全宣传长效机制,发挥自身舆论监督作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每年至少免费刊播2次消防公益广告。六、强化考评和责任追究,保障消防法规和工作目标的落实
  (二十一)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考核制度。各区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从2006年起,要将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考评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区县(地区、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考评。
  (二十二)落实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督促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把关不严,监督不力,造成重大火灾隐患,虽未发生火灾,也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十三)加大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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