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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6 生效日期: 2007-09-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发布文号: 沪卫医政[2007]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卫生局,市、区县血液管理办公室,市血液中心,各区县血站:
  根据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并经市政府同意(沪府办〔2007〕6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2006-201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和《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上海市地处长江三角洲前沿,所辖18区1县,全市陆地面积有6300多平方公里,辖区内有崇明、横沙、长兴三座岛屿。2005年,上海市户籍人口1360万人,常住人口1778万人,人均期望寿命为80.13岁。2005年生产总值(GDP)9154.18亿元。
  (二)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状况
  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共有医疗机构2527所,其中医院487所。共有床位8.93万张,千人口床位数6.56张,共有执业医师4.40万人(3.23/千人),注册护士3.94万人(2.90/千人)。2005年,上海市各医疗机构门急诊10446.64万人次,出院人数170.94万人,手术人数53.17万人,医院床位使用率93.41%,平均住院天数16.55天。
  (三)采供血机构设置状况                                                
  上海市区设有一家血液中心,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南汇、奉贤、崇明等八个郊区县设有血站,其中崇明县血站位于崇明岛上。采血以属地为主,郊区县血站除了向辖区内医院供血外,还向市区调剂血液。郊区县血站年供血量约占全市年总供血量的25%。全市共有24个固定采血点(包括采供血机构本部和献血屋),其中市血液中心所属的有13个、郊区县血站所属的有11个;全市共有经常停放采血车的流动采血点22个,其中市血液中心所属的有8个,郊区县血站所属的有14个。此外,上海还有一家隶属于解放军总后勤部的解放军上海血站,主要负责第二军医大学附属长海医院的血液供应工作。
  本市设有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一家,未设置单采血浆站。
  (四)血液采集总量与结构状况
  上海市年采血量2004年为35.4万单位(每单位200毫升),2005年为36.5万单位,2006年为39.9万单位。其中,自愿无偿献血率从2004年的32.43%上升到2006年的86.15%,临床用全血100%来自于无偿献血。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依法设置、依法调整、依法管理,改善本市采供血系统的综合服务能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本市临床用血安全和血液供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将坚持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坚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输血事业发展相衔接、相适应;二是坚持以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三是坚持以《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原则》为指导,结合本市实际,调整与稳定兼顾,稳步、有序实施;四是坚持条块结合,充分发挥区县属地化管理的职责和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三、规划目标
  (一)构建一个体系:建立整体布局合理、网络覆盖到位、管理科学规范、质量保证可靠、系统运行良好的采供血机构服务体系。
  (二)提高两个能力:调整全市采供血机构设置布局,提高采供血机构的临床供血能力和综合服务能力。
  (三)强化三个统一:实现全市统一设置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采供血,统一管理临床用血。
  (四)力求四个确保:确保持续提高血液质量,确保满足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确保持续推进自愿无偿献血,确保资源不断优化配置。
  四、规划内容
  (一)血站
  以《血站管理办法》、《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为指导,稳步调整本市采供血机构的设置。在实施"信息网络化"、"检测集中化"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机构运行一体化"。
  1、信息网络化
  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是实现血液检测集中化和机构运行一体化的重要基础和技术保障。
  2006年,建立覆盖市血液中心和8家区县血站以及市、区县血液管理机构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血液信息的实时、集中和统一管理。
  2007-2008年,根据运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优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大投入,将系统延伸至用血量占总量80%的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纳入系统。
  规划期内,不断完善优化系统,逐步拓展临床用血医疗机构的覆盖面,基本形成全市采供血业务、血液质量、临床用血等统一信息化管理的模式。
  2、检测集中化
  按照试点启动、动态评估、分步实施的原则,全市所有的血液检测工作集中归由市血液中心实施。在市血液中心现有血液检测实验室部分扩容的基础上,新建一个同等规模的检测实验室。
  2007年,组织开展全市血液集中化检测的论证和试点启动工作,在市血液中心现有血液检测实验室的基础上进行扩容,建立全市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选择若干个区县进行试点,将所采集血液的两遍检测工作集中归由市血液中心实施。
  2008年,总结、分析试点区县集中化检测的实施经验,完善集中化检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同时,选择适当场所新建一个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进一步扩增市血液中心实验室的集中检测能力,并作为应对设备故障、电力、网络瘫痪等突发事件的备份实验室。在此基础上,将崇明县血站外的所有区县血站的血液检测集中归由市血液中心实施。
  在连接海岛的隧道或大桥启用后,将崇明县血站一并纳入全市集中化检测。
  3、机构运行一体化
  (1)全市设置市血液中心一家,现有的8个郊区县血站在规划期内逐步调整为市血液中心的8个分中心,由市血液中心统一实行集中化检测、统一实行业务质量控制,各区县分中心的投入渠道不变、行政隶属关系不变。
  (2)市血液中心承担全市范围内的献血招募与服务、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承担对区县分中心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全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3)区县分中心在实施血液集中化检测前,承担辖区内无偿献血招募、血液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在实施血液集中化检测后,承担除血液检测外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特殊血站
  本市设置一个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根据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技术规范,向临床提供安全、有效的脐血。
  (三)单采血浆站
  根据卫生部《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本市不设置单采血浆站。
  (四)临床输血科
  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科(血库)的建设,加强临床科学合理用血管理,规划期内临床用血三级医院设立独立的临床输血科。
  (五)流动采血点
  根据采血量等因素动态调整优化流动采血点的布局。在现有固定采血点布局的基础上,在世博区规划设置一座以方便外国人献血为主要功能的献血屋,在新建成的铁路上海南站设置一座献血屋。
  五、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血液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实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对于提高资源使用效率、血液质量和血液管理水平意义重大。各有关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献血法》、《上海市献血条例》和《血站管理办法》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抓好贯彻落实。
  (二)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在实施采供血机构规划的过程中,各有关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目标,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积极、稳妥、有序地落实"信息网络化"、"检测集中化"、"机构运行一体化"等各项工作。发改、财政、编制、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采供血机构的支持力度,落实好相关配套政策和保障措施,确保采供血机构人员思想、工作的稳定和各项血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确保满足临床用血需要。
  (三)依法行政,严格监管。各采供血机构要按照《血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无偿献血招募、血液采集、成份制备、血液安全等有关工作,严格遵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各项工作标准,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采供血需要和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血液管理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血液管理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辖区内采供血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调整期间及调整后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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