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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03 生效日期: 2007-09-03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7]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根据市政府第109、110次常务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非煤矿山:通过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促进矿产资源开采秩序进一步好转;加强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预防职业危害措施,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批手续和参加工伤保险;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非煤矿山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推动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集中整治重大隐患,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尾矿库: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要依法取缔各类非法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污染环境的尾矿库;健全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体制,消除尾矿库重大隐患,有效监控运行状况;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和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使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切实提高尾矿库安全生产、环境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水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分工
  (一)专项整治行动组织领导机构
  为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鞍山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和检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葛海鹰 副市长
  副组长:唐吉凯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 田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张居生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孙炜明 市经委副主任
  陈三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启森 市环保局副局长
  钟铭钧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龚 莹 市工商局副局长
  康志刚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张振林 鞍山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成 员:彭泽宇 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处长
  赵一秋 市经委电力交通处处长
  王春余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马 壮 市环境监察局副局长
  刘希君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矿山处处长
  吕仕科 市工商局监管处处长
  许长青 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副处长
  李彦巍 鞍山供电公司市场营销部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办公室主任:钟铭钧(兼)。办公室电话:5892210 5892209(传真)
  (二)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加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安全监管,督促检查有关地区及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指导企业编制、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情况,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责令停产和停止使用、限期治理,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相关建设工程的立项核准情况,对未经立项核准的建设项目依法采取行政措施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地方和企业落实存在重大隐患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的治理资金,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关停、整治存在重大隐患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
  市环保局负责检查尾矿库的环保审批情况,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或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加强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的检查和监管,检查企业弃库、闭库环境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检查指导地方和企业编制完善尾矿库环境安全应急预案,督促地方和企业整治尾矿库超标排污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非煤矿山采矿许可情况和尾矿库建设用地审批情况,依法查处无证开采的非煤矿山和无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尾矿库。对新建矿山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中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市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因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被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非煤矿山,按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依法进行查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条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得登记注册;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所属的选矿企业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依法取缔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非煤矿山和选矿生产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市经委负责协调供电公司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停产整顿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所属的选矿厂及时减少供电量、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所属的选矿厂,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各部门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超出本部门行政执法范围的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到相应部门依法查处。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建立健全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并安排专项经费予以支持。
  三、整治工作的重点
  (一)非煤矿山
  1.加强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实际,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地区列为重点整治地区。加强对国土部门公布确定的非煤矿山重点整顿矿区的监督检查,逐一进行安全生产状况的摸底排查,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坚持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对列入整合范围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无证非法矿山,要坚决予以取缔;对于超层越界、以采代探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依法实施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2.加强动态监管。对首轮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动态监管。对取证后放松管理、不再具备安全许可条件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督促新建、改建、扩建矿山企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对未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
  3.加强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要加大对非煤矿山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重点做好对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要督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的整改工作,落实整改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时限,有效消除重大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尾矿库
  1.对于非法生产、位于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的尾矿库,要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
  2.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污染环境的尾矿库,要限期整改和治理,经整改和治理仍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停用。
  3.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的,未执行尾矿库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和环评手续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和运行,并依法进行处罚。
  4.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和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以及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和排洪、排渗操作管理的人员未接受专业培训、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的尾矿库企业,要责令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罚。
  5.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督促企业加大隐患整改和监控工作力度;对于擅自更改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已投入运营的,要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对于经安全评价确定为危库或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确定为险库的,要责令其限期消除险情;确定为病库的,要督促其限期按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全面消除隐患。
  四、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用一年半(2007年8月至2008年底)时间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一)部署排查及自查自改阶段(2007年8月至2007年底)。各县(市)、区成立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进行动员和部署工作,并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全面开展摸底调查和自查工作,建立基本情况数据库,查清非法的和应予关闭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并填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检查表;提出重大隐患治理项目,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并填制非煤矿山和尾矿库重大隐患排查表;同时对已掌握的事故隐患,认真自查自改,加强现场管理,采取应急措施。要建立和完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建设审批、安全和环境监督管理等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一时又不能整治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要采取停产(库)整顿、降低负荷等措施;取缔非法矿山和尾矿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而又整改无望的尾矿库。要完善和落实动态监管巡查制度,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隐患整治阶段(2008年上半年)。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各县(市)、区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大整改力度,落实整改措施和资金,限期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将危库、险库、调洪库容小和下游有居民区、重要设施或影响饮水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对拒绝整改、到期整改不合格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依法予以关闭。
  (三)巩固成果阶段(2008年下半年)。继续做好重点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针对整治工作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问题突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进行集中整治;组织对各地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责任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本地区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全面规划和部署专项整治工作,确定工作目标,突出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各项任务的进度安排,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取得实效。
  (三)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既要体现统一行动,联合执法,又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协调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四)落实治理资金。对于存在重大隐患和环境污染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由生产企业负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对于因破产解散或改制等原因遗留的、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隐患的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各县(市)、区要提出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隐患整改资金。
  (五)认真组织检查验收。为了推动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各县(市)、区应组织开展阶段性检查验收;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严格情况报告制度。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各县(市)、区及有整治任务和职责的部门每月要向市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遇有重大情况要随时报告。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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