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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发[2006]1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

  为规范河道采砂,确保河势稳定,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水工程安全及航运畅通,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三)《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六)其他相关法规及文件。
  二、规划范围
  南宁市河道采砂规划的河段有:左江、右江、邕江、郁江、八尺江、沙江、武鸣河(含香山河)、清水河和狮螺江,总长644.63 km。
  三、规划水平年
  现状水平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06年―2010年。
  四、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有关法规和河道河床地质构造与砂石组成分布情况,划定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可采区。
  (一)禁采区
  对采砂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的河段划为禁采区,禁采区内严禁任何开采活动。下列范围划定为河道采砂禁采区:
  1.左江中楞渡口、平凤坡渡口上下游各300m,下楞电灌站上游300m至马伦村铁路桥下游2000m河段。
  2.右江雁江渡口、小林渡口、那重渡口、镇流渡口、白马渡口、煤矿渡口上下游各 300m,那桐大桥、那莫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大滩至那元河段,金鸡滩航标站上游200m至下游那旭村河段,花周至三渡河段,原那龙航运社至原那龙煤矿抽水站下游300m河段,高峰电灌站上游300m至金陵电灌站下游300 m河段。
  3.邕江白沙兴贤渡口、老口渡上下游各300m,高头岭至三津水厂下游300m,三津渡口至三岸大桥下游500m,仙湖大桥、六律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邕宁特大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八尺江口至定甲河段,长江村至美逸河段,牛湾村至砧板河段,大塘坡至天窝河段,伶俐水泥厂至伶俐果苗场河段,伶俐渡口上游300m至伶俐糖厂河段。
  4.八尺江祠堂坡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1000m,那马度假村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那岳河口上下游500m,五一电站上下游300m,龙岗电灌站上游300m至出口河段。
  5.郁江六景大桥、峦城大桥、那阳大桥上游200m至下游500m, 平福渡口上下游各300m,飞龙铁路桥上游500m至下游2000m,飞龙渡口两航道灯塔之间临飞龙街侧河岸水浸边向江面120m范围,西津电站坝上游米埠坑至西津坝河段,西津电站坝至下游县钢铁厂河段。
  6.香山河板音至天马河段,梁彭长生坝、香山坝上下游各300m,那乐村上下游200m,曾甘至敏山河段南侧河段,从广桥至邓广坝南侧河段,江那至从广桥长河段,夏黄桥至起凤山南侧河段,七星至夏黄桥北岸河段。
  7.武鸣河从太平河口至高速公路桥下游500m河段,宁武公路桥上游200m至宁武电站下游500m之间河段,双卢水电站、新甫水泵坝、六马水泵坝上游200m至下游500m河段。
  8.清水河水花滩电灌站、公路大桥、下窑电灌站、古莲电灌站、大江电灌站、六冯电灌站上游200m至下游500m,洋渡―覃排―狮螺江出口处河段。
  9.狮螺江高岭至清水河交界河段。
  (二)保留区
  对开采条件较差或因暂时无砂可采或因采砂对河势稳定、防洪或通航安全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有潜在影响的水域河段划定为保留区,保留区一般不宜采砂。
  下列范围划为保留区:
  1.沙江中青至合江河段
  2.武鸣河大桥至下游出口处除禁采区之外河段。
  3.清水河除禁采区以外河段。
  (三)控采区
  对采砂可能影响到河道、水工程及其他重要设施安全,但又确需清淤疏浚以确保行洪、航运畅通的特殊河段划定为临时控制性可采区(简称控采区),控采区实施严格开采论证和审批制度,开采前须委托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科学技术论证,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下列范围划为临时控制性开采:
  1.左江关刀沙滩和葵花岛。
  2.郁江西津水库叉、合江至米埠河段。
  (四)可采区
  禁采区、保留区、控采区外的其他区域划定为可采区,可采区按采砂规划确定的开采时间、开采范围、开采方式和开采量进行开采。
  可采区具体范围详见附表1。
  全市共划定禁采区68个河段,总长度189.15km;保留区16 个河段,总长度74km;可采区83个河段,总长度370.99km,控采区4个河段,总长度10.49km。河道砂石资源总储量估算为6442万m3 ,其中禁采区2643万m3,可采区3603.2万m3,控采区195.8万m3(其中可采量153万m3)。
  五、可采区开采规定
  (一)作业方式
  作业方式以链斗式采砂船或抓斗式采砂船在枯水期进行水下开采为主。
  (二)禁采期
  下列情况之一,停止采砂:
  1.江河水位达到设计防洪水位时。
  2.采砂已造成或预计将会造成河岸坍塌、河床严重冲刷,影响河岸河床稳定或危及行洪防洪及航运和其它水工程设施安全情况时。
  (三)开采深度
  开采深度的控制,按河岸迎水面坡脚为起点到实际开挖点为终点计算,其由河岸迎水面坡脚与开挖深度所形成的夹角应控制在20―25度范围内,且不应超过25度范围。
  (四)开采总量控制
  根据各个河段(沙滩点)的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进行总体控制。
  全市规划河段实际可开采总量为2668.9万m3,其中河砂735.1万m3,砾石1933.8万m3。
  计划水平年为2006年―2010年,各年度开采量分别为:2006年开采578.03万m3,2007年开采552.03万m3,2008年开采523.6万m3,2009年开采509.96万m3,2010年开采505.28万m3。
  (五)采砂船只控制
  根据可采区河段河道河床冲淤演变、河道砂石储量和可开采储量、开采周期及年开采量,以及每个可采区河段(沙滩点)作业范围和作业方式及采砂船实际生产能力,在保证河道、航道安全的情况下,确定采砂船只总量。全市规划河段控制采砂船只链斗式123艘,抓斗式29艘。根据河段采砂情况变化可适当调整替换采砂船只型式,但不允许采用大型(采砂杆长超过40米)的链斗式采砂船只采砂。
  (六)采砂弃料处理
  1.采砂船在采砂生产作业中余弃的粗砂卵石料,应尽可能不丢弃在河道中。能装船运输到砂场进行利用,应尽量运走利用。确实难以进行利用的,可以作为防洪护岸堤防或河道河床护坡材料,装船运输到河道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并严格按规划设计规定的方式进行堆放。
  2.禁止将砂石弃料堆放在规划航道范围内或可能不利于航道通航的部位;或可能不利于河道两岸及河床稳定的部位;或可能影响行洪安全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部位。
  3.砂石弃料填埋于挖砂后河床形成的新坑时,填埋高度应严格控制和测量。填埋高度不得超过河道行洪所需的河床基本高程,以保证汛期行洪安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河道采砂关系防汛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严格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成立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的副市长担任,市水利局、国土局、公安局、财政局、市政局、南宁海事局、南宁航道管理处和相关县、区一名领导参加,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采砂管理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日常工作。有河道采砂管理任务的县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加强河道采砂的领导和协调。市、县区按照采砂管理“四个专门”的要求,建立专门机构,落实专门经费,落实专门人员,配备专门设备,加强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确保河道稳定和行洪安全。
  (二)落实责任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邕江防洪大堤修建管理处具体负责邕江老口渡口至三岸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江南区、西乡塘区和邕宁区水利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左江南宁河段、邕江三江口至老口渡口河段和邕江三岸大桥至六律大桥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河段的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县、区水利部门负责。国土、公安、交通、规划、海事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依法治砂
  根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规定,河道采砂实行许可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权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
  市、县区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财政等部门制定招标、拍卖方案,报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对采砂许可权实施招标、拍卖。水利、国土部门依据采砂权招标、拍卖结果颁发《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水利部门加强河道采砂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对采砂业主的采砂地点、采砂总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进行实时现场监控,对非法采砂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海事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加强采砂的通航安全管理。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打击敲诈采砂业主、索取“砂头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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