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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8 生效日期: 2006-11-28
发布部门: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应急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和市应急委二次会议精神,完善本市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特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经市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体系,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应急预案是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计划、程序和规程。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是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要以完善和落实应急预案为基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

    第四条 应急预案应按照“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各阶段的行动计划、组织职责、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保障措施等,并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用性。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分类分级建设、属地为主管理、专业指导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预案体系的构成


    第六条 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横向涵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纵向延伸到区(县),乡(镇)、街道及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

    第七条 本市应急预案分六类,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一)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区(县)党委、政府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是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二)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危害严重或影响范围广、需多个部门协同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三)应急保障预案是针对市、区(县)涉及全局性的专项应急保障体制和机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四)部门应急预案是由市、区(县)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结合部门职责,为应对以个别或少数部门为主处置的某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行动计划和程序规范。
  (五)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是各社会单元根据自身实际,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具体行动方案或措施。

    第八条 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由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和区(县)应急预案体系构成。
  (一)市级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二)区(县)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县)总体应急预案、区(县)专项应急预案、区(县)应急保障预案、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应包括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附则,附件等。
  (一)总则。包括现状、风险隐患分析、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组织体系和责任体系等。
  (三)信息报告与发布。包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和信息发布的原则、程序和时限要求等。
  (四)预测预警。包括监测预测工作要求,可能发生且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分级指标、预警的发布或解除程序、预警分级响应措施等。
  (五)应急响应。包括事件分级指标、预案启动、分级响应、扩大应急和应急结束的程序和措施等。
  (六)后期处置。包括恢复重建和调查评估等。
  (七)保障措施。包括资金、物资、技术、通信、治安、法制、应急队伍、社会动员、交通和医疗卫生救援保障等。
  (八)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包括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的责任单位、措施和要求等。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管理要求和奖惩措施等。
  (十)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有关人员和单位通讯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应急预案名录等。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管理责任


    第十条 市应急办统筹指导本市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工作,负责市级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结合各自职责,负责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 各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综合管理,按照市有关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地区的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委办局要加强对区(县)有关应急预案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三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编制的应急预案,需列入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管理的,应由分管市领导批准;需列入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管理的,应由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相关部委办局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要明确预案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并为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和演练等工作提供经费等必要保障。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起草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的起草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
  (二)基本要素齐全;
  (三)与上级及同级有关应急预案做好衔接;
  (四)文字简洁规范,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京政发〔2001〕12号)的相关要求。

    关联法规    

    第十六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应急办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负责起草。区(县)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的总体应急预案分别由各区(县)政府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负责起草。

    第十七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由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主要责任的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市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起草。

    第十八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委办局,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本市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部门职责,负责起草。

    第十九条 社会单元应急预案由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等社会单元依据国家、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负责起草。

    第二十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单位,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本市大型活动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活动特点及实际情况,负责起草。
第六章 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有关文件规定,对应急预案基本要素和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二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和市级应急保障预案的审查与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初审。
  (二)起草单位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相关单位的意见。
  (三)市应急办会同起草单位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一般应包括行业主管部门、本领域专家、相关法律专家、区(县)政府代表等有关人员。
  (四)起草单位征求市编办和市政府法制办意见。
  (五)起草单位将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复审同意后,正式报市政府。报送时应附市应急办复函、各征求意见单位复函、专家评审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和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六)市政府办公厅收文后,按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办理,报分管市领导或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部委办局组织审查,由分管市领导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区(县)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县)委、区(县)政府审定。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按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区(县)政府和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检查相关社会单元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必要时组织审查。

    第二十七条 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由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参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审查与批准程序办理。
第七章 应急预案的印发、备案与公布


    第二十八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总体应急预案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以专项应急指挥部或部门名义印发。区(县)总体应急预案以区(县)政府名义印发。社会单元应急预案和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起草单位自行印发。

    第二十九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应急预案发送范围应包括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及相关市属机构,并抄送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市总队以及该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十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备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报国家相关部门及市应急委备案。区(县)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社会单元应急预案报市或所在区(县)政府备案。由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按要求报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由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委备案。备案工作由各应急预案的起草单位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应急办应按照国务院及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中央驻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以市应急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应急预案,起草单位应在应急预案批准后,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市应急办,由市应急办会同市委宣传部审核,经分管市领导批准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第八章 应急预案的动态管理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中情况的变化和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中涉及组织职责、工作流程、预警和事件等级指标等变化时,按本办法的审查与批准等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其他修订由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将变更部分报市或区(县)应急委备案。

    第三十五条 市总体应急预案及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三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熟悉各项行动计划、工作机制及流程,不断检验和完善应急预案。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市级应急保障预案和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的主责单位,原则上每年应组织一至两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应急管理工作需要,提高应急预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三十九条 市应急办定期对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县)、相关部委办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评比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未按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危害扩大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名词解释。
  (一)社会单元:是指乡村、社区、学校、企事业等地区和单位。
  (二)天安门等重点地区:是指天安门地区、北京西站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关村科技园区等重点地区。
  (三)市级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是指为市委、市政府主办或承办的,以及相关部委办局主办或承办的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制定的应急预案。
  (四)应急预案的综合管理:是指规划、组织、指导和检查本地区、本系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
  (五)应急预案的具体管理: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起草、审查与批准、印发、备案、公布)和动态管理(修订、培训、演练和信息化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县)、相关部委办局和市属机构。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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