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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6]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

  为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地方无节制开采山石、开采布局不合理和损毁山体修复治理问题,切实改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开展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重点整治了“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重要公路沿线,海岸线,下同)可视范围内破坏矿山生态环境和影响地质地貌景观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点),先后取缔无证违法采矿点1000余处,关闭露天采石场2000余处,严厉打击了无证和乱采滥挖山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治理整顿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和反复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乱采滥挖山石资源的违法行为制止不力;有的地方开发布局不合理,造成了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一些地方修复治理资金难以落实,对已破坏的山体未能有效整治;个别地方地矿行政职能弱化,管理措施不到位等。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国家和省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中均明确规定了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的具体标准。省委、省政府作出了建设“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体系”的重要部署,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保护山石资源、保持良好的矿山生态地质环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维护山石资源的开发秩序。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制的手段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合理、有计划地开发山石资源,保护秀美山川,维护良好的生存环境,为山东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强化措施,集中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整顿规范工作方案的要求,从2006年12月至2007年年底,重点对“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建筑石材资源的开采情况进行专项清理和整顿规范。2006年底前,对城市周边以及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等露天开采石材矿山的整顿规范工作要取得明显成果。
  (一)主要任务。严厉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逐一排查已发放的山石资源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坚决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搞好山石资源的整合,提高山石资源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落实治理资金,修复和削平损毁山体;完善制度,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重点区域。重点区域(段)是:省、市、县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省划定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特别是济南市南北卧牛山、绕城高速公路两侧、京福高速公路崮山出口区段,平度市境内潍莱、威乌高速公路两侧,济青高速公路邹平段,京福高速公路济宁市区段两侧,京沪高速公路新泰市、蒙阴县区段两侧,枣庄市枣木高速公路两侧,烟威一级公路烟台境内两侧,泰山、蒙山、崂山、峄山、浮来山、大泽山等重要山脉以及寺庵、宫观集中地附近等区域。
  (三)整顿规范标准。
  1.“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全部取缔关闭,做到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修复地貌。
  2.禁采区内无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3.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建立了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4.结合实际,制定不小于省标准的山石资源开采规模标准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5.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开采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6.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技术。2007年9月底前,饰面石材矿山利用轮锯开采等先进开采方法和技术应用率达70%以上,荒料率达50%以上;建筑石料和水泥用灰岩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7.通过山石资源专项整治,山石资源开采矿山数量比2005年压减20%以上。
  8.2007年年底前,城市周边和铁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70%的被毁山体得到有效治理。其中城市规划区及周边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要于2007年9月底前有根本性改观。
  9.制定完善山石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保障山石资源开发的规范化、科学化。
  三、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优化山石开采布局
  要按照省政府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原则,大力推进山石资源整合开发工作。各地要重新审核已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可采区,重点检查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凡是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避免山体自然风貌再一次遭到破坏。要认真编制山石资源整合方案,合理调整开发布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限期关闭,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逐步实现山石资源科学化、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各级资源整合方案未批准前,不得设置新的山石资源探矿权采矿权。
  四、提高办矿门槛,推广应用先进的山石资源开采技术
  要加强对山石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矿山最小开采规模标准,适度控制山石资源矿山数量和规模,对矿业权设置实施源头管控。新建矿山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生产能力必须达到2万立方年,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能力小于1万立方年的已建小型矿山,均要进行资源整合,整合后仍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一律予以关闭。各市在省制定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的最小开采规模标准以及控制开采的数量指标。要积极引导矿山企业引进先进的开采技术、开采方法、开采工艺和管理经验。对破坏、浪费资源、达不到整顿规范标准的各类石材矿山,2007年9月底前全部予以关闭。
  五、切实搞好对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的修复治理工作
  因历史原因遗留、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各级政府要认真编制本行政区修复治理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计划,落实治理资金,分步骤、按计划地综合整治。对新建和生产矿山,必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进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申请新办矿山,未提供矿山环境影响批复文件及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限于2007年3月底前制订完成,未予治理的,要限期予以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要认真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切实做好保证金收缴工作,对于拒不交纳和不足额缴纳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开采不治理所导致的新的破坏山体现象的发生。
  六、加强领导,确保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的领导,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环保、安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切实负起责任。要制定工作方案,切实抓好山石资源专项整顿工作。要把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考核目标,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市于12月31日前将专项整顿工作方案报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土资源厅),2006年年底和2007年底前,省国土资源厅将整顿规范工作情况汇总后报省政府。省将分阶段对山石资源专项整顿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00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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