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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情况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7 生效日期: 2006-11-27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京政法制规字[2006]68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国法[2006]12号)的规定要求,我市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开展清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市政府对此次清理工作十分重视,要求本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法[2006]12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坚决依法废止、修改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强调做好此次清理工作,对于保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高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6年2月,副市长张茅、吉林同志就做好清理工作做了重要批示,2006年4月,唐龙副秘书长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了本市的清理工作,决定全市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并成立"全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清理办"),负责全市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2006年4月,经市政府同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和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对本市清理工作作了全面规定。2006年5月,市清理办组织召开 "全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动员部署会"。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同志在会上对开展清理工作做了全面部署。张茅副市长做了重要讲话,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充分认识开展清理限制非公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和市政府文件精神、促进首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按照全市清理工作的统一进度安排,精心组织,安排专门人员和必要的组织经费,保障本单位清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理。
  在全市动员部署后,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都按要求确定了本单位负责清理工作的主管领导和承担具体工作的人员,并组织他们对国务院有关文件、通知精神和工作要求进行了学习,有的还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对清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动员部署。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2001年8月3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该条例关于鼓励支持、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的规定,与《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若干意见》)的规定是一致的。我们对之后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通过发前审查、事后备案等形式进行了把关。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本市将清理工作的对象范围确定为:截止到2006年5月30日市政府发布的现行有效规章,2001年10月1日以前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区、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2001年后,已经废止、修改的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文件,也一并纳入清理范围。2001年10月1日以前制发的其他文件不再清理,但其中含有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内容的,一律不再执行。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同时兼顾清理质量、提高效率的原则,就本市的清理任务进行了分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清理本市现行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清理2001年10月1日以后市政府制发的其他文件;各区、县政府负责对本级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进行清理;市和区、县政府所属各委、办、局负责清理以本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2001年10月1日以后制发的其他文件。
  为了确保清理任务的顺利完成,本市清理工作确定并实行领导负责制,切实明确了领导责任。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委、办、局均由一名主管领导牵头,负责本单位的清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都成立了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级政府所属各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开展清理工作。
  (三)明确标准,严格审查。本次清理的重点是: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精神不一致的规定。为了便于工作人员准确把握清理标准,本市在全面研究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专门明确了清理原则和具体标准。清理原则包括:
  一是平等准入原则。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国内非公有资本进入,并放宽股权比例限制等方面的条件。需要审批、许可的事项,必须公开相应的制度、条件、时限和程序,不得增设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规定。
  二是公平待遇原则。行政机关和执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依法监管、政策把握、提供服务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不得规定含有歧视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容。
  三是合法性原则。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对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的具体规定要求,不得增设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义务,不得另外增设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赋予非公有制经济权利的规定。凡是违反《北京市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的规定,原则上一律无效。凡是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未经此次清理,违反本次清理原则的相关内容,今后不得继续执行。
  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具体清理标准)包括:
  超出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向非公有制企业收费,强行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规定;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规定;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招投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股权比例和国有股权、经营权转让的规定;
  限制人才、劳动力进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规定;
  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对外投资的规定;
  加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义务和经营负担的规定,以及其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规定。
  对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和本市确定的清理原则、标准,难以确定是否属于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向市或者区、县清理办报告。市或者区、县清理办都设立了专门人员,负责汇总和解答各单位清理过程中的问题。
  在清理中,本市强调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要摸清文件底数,保证不留清理死角。各单位都按规定制定了本单位的清理文件汇总目录。为了确保清理工作的全面性,有的单位专门到档案馆调取文件档案,整理汇总,编辑现行有效的文件汇总目录,崇文区、宣武区、门头沟区等单位纳入清理范围的文件数量都超过一万件,其中,宣武最多,有16390件。二是对从政府规章、文件中清理出来的限制性规定,都要与国家上位法和上位文件规定进行比对,明确限制性规定是否有合法依据。三是严格清理审查程序,确保清理工作的准确性和严肃性。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是否含有或者属于限制性规定,先由市政府法制办初步审定意见,然后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最后由市政府确认。市和区、县政府所属部门的清理意见和结果,都由本级清理办进行审查把关。
  (四)全程公开,加强监督。市政府要求这次清理工作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为了保证清理工作参与的广泛性和清理实效,市清理办办公室聘请市工商联、市私个协作为顾问单位。各单位在本次清理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大对清理工作的社会宣传力度。市和区县都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了专门板块或栏目,公布了清理工作的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参与和监督。市工商联、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为配合政府做好清理工作,积极发挥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向成员单位或会员进行宣传,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并汇总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
  此外,为切实保障本市各单位的清理工作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作要求,顺利推进,市清理办和区、县清理办都适时成立了联合督查组,对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委、办、局的清理工作情况有重点地进行了督查。
  二、清理结果
  (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清理情况
  本市对现行有效的128件地方性法规和292件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同时还对2001年后废止、修改的19件地方性法规和93件政府规章进行了梳理。
  经过清理确认,共有 8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其中,已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项,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4项。这些限制非公经济发展的规定主要有三类:一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类规定。如已废止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要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向本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后,方可在本市经商或者就业。二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经营权转让、招投标、特许经营类规定。三是限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融资、土地使用类规定。例如,已废止的《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要求单位和个人向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时,必须取得房屋土地管理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公安机关核发的《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情况。共清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126222件。经过清理确认,共有50件文件涉及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其中,已修改4件,已废止42件;拟修改2件,拟废止2件。
  已修改和已废止的46件文件中,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5件,占10.87%;市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20件,占43.48%;以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名义制发的文件21件,占45.65%。
  已修改和已废止文件涉及的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就业、工资待遇、计划生育、体育、教育、保密管理等领域。
  (三)为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2006年3月市政府印发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6]7号) 明令停止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截至11月15日,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都按要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向社会公布了清理结果。全市的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同意,也已通过《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巩固清理成果,建立保证文件质量的长效机制。
  开展此次清理工作,对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清理结束后,本市将进一步按照此次清理工作的精神,巩固清理成果,并针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建立保证文件质量的长效机制。
  一是在今后制定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中一律不得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并要将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方针,在本市的日常实际工作中予以贯彻落实。
  二是进一步按照市政府的指示,从源头把关,健全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机制。2004年,市政府决定凡是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由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为此,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专门处室,负责此项工作。同时与市政府办公厅进行了协调,严格发文种类和程序。凡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内容的发文,必须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印发;市政府各部门起草拟由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市政府办公厅都要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查。
  三是进一步深入贯彻《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强化备案审查。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发的政策文件合法,2005年市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出台了《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目前,本市已按照该办法规定建立了一套"发文机关内部法制审查、上级行政机关备案监督、文件自由索取、社会公众参与监督"四位一体的文件审查机制。今后,本市将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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