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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我省金融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3 生效日期: 2006-11-23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2006]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快发展的新形势下,大力发展金融业,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投融资水平、增强经济发展活力、促进社会繁荣和谐都具有重大意义。多年来,我省金融业有了长足发展,对全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但全省金融业总体发展水平比较滞后,金融产业比重低,总量与经济总体规模不相称,自身结构还不能满足全省经济结构多层次的需要。在我省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迈进的重要时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省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发展目标和工作思路,保持全省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必须强化“金融强鲁”意识,把金融业摆上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根据《山东省“十一五”金融业发展规划纲要》(鲁政发〔2005〕141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现就做强做大我省金融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整合金融资源,加快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一)认真贯彻中央关于金融改革、支持推进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的部署,从全省实际出发,大力整合金融资源,把发展地方金融机构作为全省金融业发展的重中之重,大力培植地方金融龙头机构,全面增强我省金融实力。
  (二)做大做强恒丰银行。加快对恒丰银行进行股权改造、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扩充资本金和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综合改革,全面提高竞争能力,逐步将其打造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应良好、核心指标达到优良银行标准,具有竞争力的现代化股份制商业银行。
  (三)做精做专城市商业银行。通过风险处置、增资扩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等途径,使城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并保持在8%以上。支持济南、青岛市商业银行努力提高收益和风险管理的各项指标。促使济南市商业银行立足济南、面向山东开展业务;促使青岛市商业银行发展成为以青岛为中心、辐射半岛地区的区域性银行;促使淄博、东营、日照、莱芜、临沂、德州、济宁市商业银行达到良好等级;促使潍坊、烟台、威海市商业银行实现资产质量根本好转;尽快使全省现存2家城市信用社全部改组为城市商业银行。
  (四)发展壮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全面完成组织形式改革的基础上,鼓励符合条件的设区城市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或者一级法人社,争取2010年组建山东省农村合作银行。加快机构扁平化、业务垂直化改革,整合现有机构网点,调整内设机构及职能定位,实现精简高效、布局合理、功能提升的机构改革目标。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广泛吸收优秀民营企业、合资企业和具备发展前景、能够长期持股的战略投资者入股,力争2007年末投资股占比达到70%以上,法人股占比达到20%以上,每家联社均有1-2家持股2%以上的企业法人社员(股东),经济条件较好的县联社要有2-5家持股比例在2-5%的战略投资者。
  (五)设立立足山东、面向全国的保险公司人机构。尽快筹建财产保险公司,逐步将其发展成为全国的保险品牌。适时组建一家寿险公司
  (六)重组做强齐鲁证券公司。整合山东证券资源,推动齐鲁证券公司加快增资扩股和重组工作,尽快将其打造为实力较强、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业务资格齐备的证券公司,成为山东资本市场发展的坚实平台。
  (七)发展壮大期货经纪公司。抓住金融期货交易品种推出的机遇,引导、推动我省现有期货经纪公司合并重组,在全省培育起1-2家规模大、竞争力强的期货经营机构,力争进入全国前20位行列。
  (八)做强信托投资公司。推动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英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实施增资扩股,优化股权结构,增强资本实力,完善公司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信托资源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理财及融资功能。
  (九)加快金融组织创新步伐。借鉴外省试点经验,探索设立民间小额信贷机构,积极试点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试办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积极促进典当行业发展。争取设立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效处置地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引导业绩优良、管理规范的集团公司设立财务公司。积极推动设立产业投资基金,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积极整合政府各类投资公司,打造投融资平台。引导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规范发展,积极推进地方性金融企业上市。
  二、大力发展金融市场,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十)进一步繁荣信贷市场。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货币政策,围绕全省统筹发展战略,促进银行机构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开拓信贷服务领域、增加有效信贷投放。建立完善由政府及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的银企合作长效机制,加强产业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协调配合。重点加强对新农村建设、县域经济、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节能降耗、环保、具有自主品牌、自主研发产品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和扩大个人信贷服务,积极开展个人消费贷款,搞好助学贷款、科技人员创业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等业务。大力推动银行业务创新。鼓励银行机构自主开发适合我省金融市场需要的新型业务产品,开展银保、银证合作,逐步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市场;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创新汇率避险工具,引导企业通过多种金融衍生工具规避汇率风险;大力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便利性结算工具、金融理财等业务,鼓励开办各类跨市场的金融产品。
  (十一)积极拓展保险市场。大力支持保险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稳定运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业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发展农业保险,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切实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有步骤地建立多形式经营、多渠道支持的农业保险体系。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努力发展适合农民和农民工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建立节育手术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积极推动“治安保险”、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公众责任、产品责任、承运人责任、医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保险试点。推动出口信用保险,促进我省外经外贸发展。大力发展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扩大保险覆盖面。
  (十二)加快利用和发展资本市场。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的规划指导,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推动我省规模大、实力强的企业和科技含量较高、成长性好的企业上市,因地制宜地发展境外上市,努力扩大我省上市公司数量。在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基础上,加快解决大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违规担保等问题,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再融资,提高利用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和水平。抓好效益较差、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的上市公司重组,增强再融资功能。鼓励优质资源向上市公司集中,支持具备条件的优质大型企业整体上市,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大力发展债券市场,积极争取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及城市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债券等筹集资金。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积极开发农产品和制造业原材料期货产品,鼓励涉农部门及企业积极参与和利用国内期货市场进行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规避风险。推动期货交易所加快期货交割库、期货交易营业网点建设,积极争取在我省建设棉花、铁矿石、大豆等期货交割地。健全完善我省产权交易市场,加快对现有产权交易机构的整合,形成服务全省、面向全国,统一、开放、高效的产权交易平台。
  (十三)推进票据市场建设。积极探索支票清算模式改革,建设以影像技术为支撑的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实现支票全省乃至全国流通。进一步推广票据使用,鼓励票据业务专营化。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加快筹建区域性票据交换中心,促进票据流通和票据业务发展。人民银行及各金融机构要利用票据贴现、再贴现工具积极引导全省商业承兑汇票业务健康发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积极培育山东省支付清算组织,提高支付服务质量。
  三、扩大金融开放,增强金融发展活力
  (十四)加快金融组织开放步伐。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投(融)资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参股、控股省外金融机构。鼓励金融企业积极引入具有较高管理水平的战略投资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加大政府推介力度,加强与国外金融机构驻我国分支机构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接洽国外知名银行(投资银行)、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十五)加强与国内外金融界人才交流。鼓励我省金融企业引进国内外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吸引金融专业留学人员来鲁发展。
  四、全面推进金融生态建设,优化金融业发展环境
  (十六)建设面向社会的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信用监督和信用惩戒为主要内容的全省社会信用体系。依托全国统一的中央基础数据库,建立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向金融机构及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户、信用社区建设。对信用好的企业、个人和社区,在信贷授信以及招投标、项目审批、工商年检、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讲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制裁和曝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在全社会形成激励守信和惩戒失信的机制。加强信用与金融知识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和培育信用文化,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十七)加快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根据经济主体的多层次需要,特别是中小企业、农户等群体的发展需求,构建多层次、分工有序的信用担保体系。大力支持民营担保公司发展,鼓励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参资入股,建立面向民营企业的担保机构。鼓励设立各类会员制担保公司,提高担保效率。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逐步补充资本金,扩大担保机构覆盖面。争取设立农业担保机构,通过政府补贴等形式,鼓励商业担保机构开展农村担保业务。建立健全担保行业风险控制、运行监测制度和损失补偿机制,建立再担保机构。
  (十八)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简化审批、注册登记手续,省级行政许可领域对各类金融机构全部开放,取消在账户开立、存款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和破产行为,依法落实和保全金融债权。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禁用行政权力干预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活动。
  五、加强金融监管,积极维护金融安全
  (十九)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人民银行和各级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立上市公司风险监控体系和预警机制,加强对我省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壳”资源化上市公司重组工作的综合协调和重点指导,防范和化解退市风险,依法追究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公司退市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金融监管机构要根据金融法规和政策,合理确定监测变量和指标体系,切实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经营动态及风险状况。省财政、审计、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抓好对地方金融企业业务开展的监督,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十)进一步完善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尽快制订《山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市和相关部门要根据全省预案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抓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组织和落实工作。建立防范、打击各类金融犯罪的联合协作机制,严厉打击金融犯罪活动。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地方金融风险处置长效机制,研究设立金融风险处置基金,专项用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
  (二十一)提高财政风险防范意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等资金的管理,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国有资产的监管,加强各级政府债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防范金融风险向财政转移。
  六、加大政策扶持,强化协调服务
  (二十二)加大对金融机构的扶持力度。帮助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对金融机构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担保、不良资产处置环节的资产登记、过户等费用,由现行按金额收费改为按件数收费。做好小额扶贫贷款担保试点工作,扶贫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执行,同时财政给予贴息,切实减轻贫困农户的利息负担。积极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建立资本补充机制,增加利润留存,完成资本达标。
  (二十三)支持保险业创新发展。2006年开始在部分县(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对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市(县),省、市、县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给予保费补贴,对于其他积极性高、方案切实可行、利益协调机制完善的地方,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逐步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支持,适当提高地方财政对投保企业保费补贴的比例。在全省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四)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政策扶持。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的交易费用,按规定给予相应优惠,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各级政府可根据实际对企业上市工作给予必要的扶持和奖励。
  (二十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根据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积极开办贸易融资等业务品种,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实行差别化利率政策。由人民银行牵头,政府相关部门参与,组织社会中介资信评级机构开展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对具备较高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推荐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强与具有较高信用等级担保机构的协调配合,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适当提高担保基金的贷款放大倍数。对不具备银行抵(质)押贷款条件的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经银行认可的担保机构可以开展企业综合信用担保,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银行对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利率要给予优惠。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在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信用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十六)吸引国内外金融机构和高素质金融人才。外资金融机构在山东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享受山东省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在驻地工作的外籍个人的优惠措施。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进驻山东,当地政府要大力支持。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济南和青岛要发挥中心城市优势,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吸引国内外优质金融机构落户和发展。
  (二十七)建立金融业发展激励机制。设立省金融创新奖、金融生态建设模范奖和金融发展贡献奖,所需资金从省级财政设立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支付。各市也可制定相应办法,促进当地金融业加快发展。
  七、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进一步加强对金融工作的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市、县(市、区)政府要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地方金融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注重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从当地实际出发,采取更开放的姿态、更灵活的手段、更有力的措施,大力推动金融业加快发展。各市要确定负责金融工作的部门,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工作力量,组织好金融工作中的协调服务。建立由省政府召集、中央驻鲁金融管理各部门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山东省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交流全省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制订我省金融业发展思路、政策,研究防范处置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的措施意见,协调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的工作配合,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建立政府金融工作咨询制度,发挥金融科研机构、专家和金融机构专业人员的参谋作用,为我省金融业发展提供决策咨询。建立完善对地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管理范围和管理方式。建立全省金融信息资源管理机制,由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金融信息资源调查、统计和交流制度。2007年上半年,组织对全省金融资源和金融业发展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
  (二十九)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提出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要把落实本意见与贯彻执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发〔2006〕14号)结合起来,把金融业发展作为服务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对地方政府考核的内容。省金融办负责将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加强情况调度,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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