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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统计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2 生效日期: 2006-11-22
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局浙江省宁波市统计局
发布文号: 甬科计[2006]131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等有关规定,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统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统计局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提高我市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和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等五厅(局)联合制定的《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及相应管理办法》(浙科发政[2006]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企业技术开发费有关财务税收政策实施意见如下: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
  二、企业发生技术开发费应当与技术开发项目相对应。
  技术开发项目是指企业自行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项目。
  三、企业技术开发费可以享受的主要财税政策有:
  (一)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企业2006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方法不允许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企业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对应每项技术开发项目分别列出技术开发费的明细账。
  五、要求技术开发费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企业技术开发项目及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登记表》(见附件1),并附列入县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或企业自选技术开发项目计划书(格式见附件2)。
  对企业申报登记的技术开发项目和申报扣除的技术开发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抽查,发现的涉税问题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并将企业名单抄送统计部门。
  六、企业在核算技术开发费支出时,应结合财政部门的有关财税规定,在管理费用、技改项目在建工程等相关发生技术开发经费支出的科目下,设置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对研究开发活动进行准确核算、统计。
  财务管理完善的企业可在技术开发经费支出二级科目下,设置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费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等三级科目,规范核算研究开发活动。
  七、企业应按《统计法》认真填报科技活动的科技项目及经费支出情况和高新技术增加值等反映科技活动的统计报表,科技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的科技统计工作。
  八、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科技活动资料及不填报科技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享受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九、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的或申报不符合税收法规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对纳税人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实施意见关于企业有关政策未作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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