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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施行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9-28 生效日期: 2007-09-28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管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抑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节能目标,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实施主要工业产品能耗定额限额,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要措施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对22种工业产品能耗超出限额的企业执行以下规定:
  1.对允许类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0??01元。
  2.对限制类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0??02元。
  3.对淘汰类企业在执行规定的目录电价和差别电价基础上,实行加价每千瓦时0??03元。
  (二)对22种工业产品能耗在定额以内的企业,将作为国家节能工程项目“以奖代补”和申报自治区“三百”节能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组织管理
  (一)自治区经济委员会作为全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主体,结合盟市和国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考核及重点用能企业的挂牌督办制度,负责对超限额耗能加价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二)各盟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核实用能单位相关数据,确认超限额能耗的能源品种、数量和应缴纳的超限额耗能加价费,并下达《征收超限额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通知同级电力部门和超耗能单位。
  (三)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盟市供电部门负责超限额耗能加价费具体征收工作,所收资金专项用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网节能降耗技改项目。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的原则,加强对超限额耗能加价费征收工作的管理和对盟市供电部门的监管。
  (四)超限额耗能单位应当在接到告知书20日内缴纳加价费,逾期不交的,每日按征收超限额耗能加价费总额的3‰交纳滞纳金。
  (五)对连续三次下达《征收超限额消耗能源加价费告知书》仍不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企业限期予以关停。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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