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陕西省延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延政发[2006]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意见》,以及9月27日全省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当前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按照中省要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市政府将依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与各县区政府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情况列为各级政府综合考核和任期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进行通报和公开曝光。
  二、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
  一是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各类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及集镇规划。坚决制止通过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前置管理,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项目。三是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要坚持“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 的原则,从严控制土地供应结构和节奏,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没有年度利用计划和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政策和标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批准。四是加强工业用地管理。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按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新农村建设必须符合规划,防止新农村建设变相成为“新村庄”建设,禁止未经审批乱占耕地的行为。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按非法占地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土地政策
  各县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调控措施的落实。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合理确定宗地面积。要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坚决停止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土地供应。
  四、加强耕地保护,切实保护基本农田
  要依法落实各县区政府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农田保护“三个不报批”和“五个不准”制度,坚决守住基本农田这条红线。要尽快完成乡级基本农田保护图件的备案工作和集体用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加大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的力度,全面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低于同期建设占用的耕地。切实落实土地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基本农田整理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
  五、建立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有效机制
  依法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在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中,坚持听证、公告制度。要尽快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和保障费用标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积极妥善处理好因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做好农民切身利益维护和社会稳定工作。
  六、规范土地出让收益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一次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04〕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
  七、认真开展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安排,要集中三个月,开展土地违法违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市政府安排对全市用地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清理和清查,清查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和监察局牵头,规划、城建、财政、审计、房管、经济发展等部门配合,重点清查以下几方面:一是全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有量;二是非法批地、违法圈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以租代征、非法买卖土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违法行为;三是在新农村建设中占用承包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建庄立院”行为;四是土地出让金、开垦费等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情况。清查工作分为自查、整改、处理和总结四个阶段,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县区政府要先行自查,对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限期整改,并将自查情况于12月15日前报市政府。市计委、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农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各项工作。国土资源局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