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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0 生效日期: 2006-11-10
发布部门: 湖南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湘教发[2006]105号

各市州教育局,各省属民办本科院校、独立学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加强民办学校建设,实行规范管理,促进民办学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推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我厅制定了《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细则(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把做好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作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
  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是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引入社会监督机制,促进民办学校依法办学、建立评价制度、优化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遵循教育规律,形成办学特色,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工作标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做好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由负责民办教育的科(处、办)、股(室)牵头,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积极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认真制订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实施。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民办本科高等院校、本科院校所办独立学院由省教育厅负责年度办学情况检查;民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民办高等非学历专修学院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其他各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教育机构),按有关规定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科学制订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方案,在《湖南省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细则(试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并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责任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各民办学校要积极配合,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学运用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发展。
  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分为A(优秀)、B(合格)、C(整改)和D(停办)四个等级。对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同时,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要作为发放办学许可证的依据,并将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与民办学校招生、收费、评先等挂钩。
  四、建立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上报机制,加强检查指导。
  每年3月底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上一年度的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上报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每年4月底以前,各市州教育局要对所属各县市区的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纳入目标管理;同时,将本地民办学校年度办学情况检查结果上报我厅。我厅将对各市州的年度办学情况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全省进行通报。
湖南省教育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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