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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指导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1 生效日期: 2007-10-11
发布部门: 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京农函[2007]5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充分发挥其在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宜居城市、培养新型农民、构建和谐新农村等方面的重要支撑作用,满足广大农民对农业科技的迫切需要,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7〕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以下具体指导意见。
  一、改革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制
  (一)认真细化公益性职能。明确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公益性职能是改革的重要前提。《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基层国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八项公益性职能:关键新技术、新品种、新能源等的引进、试验示范及推广;土情、肥情、墒情、疫情等公共性农情监测、预报和处置;农业投入品及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验;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的监测;面源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土保持与水源保护,水土资源管理;农业重点公益性工程建设,规划设计与指导;乡镇推广机构和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指导与管理;农业公共信息和培训教育服务等。各区县要在《实施意见》规定的职能范围内,根据当地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发展目标和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的要求,结合种植、农机、水产等不同行业特点,对公益性职能进行细化。在细化公益性职能时,既要防止把政府应承担的公共服务简单推向市场,也要防止脱离实际任意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二)科学设置基层推广机构。各区县要根据当地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需要和农民的需求,遵循有利于业务指导、有效管理和公益性职能履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基层机构设置方式。有条件的区县,应将农业各行业服务中心(包括种植、农机、水产等,以下简称"中心")整合为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条件不成熟的区县,可维持原机构现状。"中心"下属的专业站、所,应根据"中心"机构设置方式和细化的公益性职能调整和完善,对种植、农机、水产等专业站、所,应统一名称为"××技术推广站"。
  同时,要根据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水产养殖面积,以及地方政府财力状况,在乡镇或跨乡镇设置农业综合性推广机构。在种养殖业规模大,已经形成农业优势主导(或特色)产业的区域,可跨乡镇设置区域性、专业性推广机构。区域产业特色不突出的乡镇,可在乡镇设置综合性推广机构。乡镇推广机构要统一定名为"××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对专业性区域站统一定名为"××区(县)××(作物或品种)技术推广站"或"××区(县)××区域农业技术推广站"。
  (三)落实区县对乡镇统一垂直管理职责。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加强对基层推广体系的管理与指导,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基层体系作用的统一垂直管理体制。在统一垂直管理体制下,明确区县、乡镇推广机构的职责,保证技术人员从事推广工作的时间,保障工作条件,落实经费和相关福利待遇。区县"中心"(综合中心或行业服务中心)要依据其主要业务职责,承担起对乡镇或跨乡镇推广机构的人、财、物的统一垂直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基层工作经费、人员工资等列入区县财政预算。
  (四)探索建立机制灵活的村级服务组织(点)。根据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的规模、水产养殖面积、畜禽养殖规模、从事农业劳动人员数量、服务范围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村级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点),是解决科技入户"最后一公里"的创新性实践。区县农业部门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积极支持和发展农村农民专业合作社、集约化的种植养殖规模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田间学校、科技示范户等,以其为载体,建立和发展村级基层技术服务组织(点);二是重点培养村级基层技术服务组织(点)的农业技术辅导员和推广员(以下简称农技员),发展科技示范户,形成以农技员为纽带,以示范户为核心,连接周边农户的技术传播网络;三是改革计划经济体制的"自上而下"政府推广机制,构建农户需求型的"自下而上"的技术示范推广机制,使科技信息传递、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落实到村、到场、到户,有效地解决科技入户"最后一公里"问题;四是通过政府买单和社会力量的参与,帮助农民解决产前、产中、产后对新技术、新品种、农资供应、市场信息、产品销售等方面的需求和全程服务;五是区县和乡镇农业技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村级基层服务组织(点)和农技员的指导与管理。探索建立村级服务组织(点)及农技员登记备案制和实行信息化管理。六是抓典型、加强宣传,因势利导。区县和乡镇农业技术管理部门在体制和机制改革中要不断总结发展村级服务组织(点)工作中的创新经验和模式, 抓典型、加强宣传,因势利导,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科学核定编制。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编制部门,做好机构编制测算和核定工作。注意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统一核定。由于改革后的管理体制是区县和乡镇统一垂直管理,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编制应统一核定,按程序审批。二是编制总额不突破。区县、乡镇两级农业推广机构所需编制,要统筹考虑,确保改革后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编制在现有编制总额内不增加。三是合理确定。根据区县和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的职能和任务,结合当地地理与交通状况、村庄与农户数量、农作物种类和种植面积、养殖方式和规模、农机种类和保有量等,科学测算、合理确定本区县和乡镇或跨乡镇推广机构人员编制数,并根据当地产业发展需求,注意保持各专业人员之间的合理比例。四是实现"两个确保"。基层推广机构要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总编制的比例不低于80%,确保在一线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人员不低于全区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总编制数的三分之二。五是严禁混岗混编。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允许存在人员在编不在岗及其与经营服务人员混岗混编的现象。
  二、创新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制
  (六)严格实行竞聘上岗。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人事部门,严格执行现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录、合同聘用等人事管理制度,做好区县和乡镇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工作。首先,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聘用,要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07〕35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本着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二是新补充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及《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京人发〔2005〕114号)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公布岗位、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聘前公示等程序竞争上岗,择优聘用,一般聘期为三年。三是参加竞争上岗的在编人员,应具备竞聘岗位相应专业学历或取得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聘用在编在岗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特别是长期深入农村一线推广的技术人员。仍不满编的可向社会招聘,并优先聘用长期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工作的编外人员。
  (七)建立健全考评机制。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聘用人员的考评机制,不断完善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和有关待遇分配的激励措施。要进一步创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的考评制度,要建立量化的考核评价指标和考核办法,要将解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为农民创造显著增收效益作为农技人员的重要考核内容。要积极探索区县业务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服务对象联合考核一线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新机制。推广技术人员的考核、评聘、晋升要充分听取所服务区域乡镇政府和服务农民的意见,结合本单位制定的任务指标,实施"三方"联合考核。对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再继续聘用。要制定鼓励基层技术人员深入农村开展技术服务的有关政策和措施,将进村入户推广技术、发展农民田间学校、培养科技示范户、培训新型农民的业绩与晋升晋级、职务职称评聘、公费培训和继续教育挂钩。
  (八)创新技术人员培养机制。各区县要加大基层技术人员培养力度,创新基层技术人员培养机制。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分别制定区县、乡镇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规划,技术人员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短期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多种形式的培训不少于20天,以强化知识更新和服务技能提高。特别要着力培养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规模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农民田间学校、科技示范户等基层服务组织(点)的农技员,分层、分类、分领域制定培养规划,加快培养一批农村留得住的农民技术员和"土专家"。
  探索建立农业技术辅导员和推广员的职业资格准入制。分别制定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技术辅导员和推广员的职业资格准入标准,将技术职称评定与技术辅导员的资格准入有机结合,吸引和鼓励技术人员深入农村一线从事农村技术推广。辅导员的资格准入既要注重相应的学历、职称,更要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业绩,特别是基层服务组织(点)的农业技术辅导员,应以实际操作能力和业绩为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注册登记。
  三、强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保障
  (九)保障履行公益性职能所需经费。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财政投入。对区县、乡镇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及履行八项职能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立足当地实际,将重大农业技术示范推广项目、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民田间学校助农工程、农技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村基层服务组织(点)农技员培养等列入区县财政专项。
  (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各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资产设施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充实和完善区县、乡镇技术推广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条件,提高其试验示范及推广能力,完善区县和乡镇实验室建设,提高其检测、监测及检疫能力,增强农村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改革后的区县和乡镇技术推广机构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场所、必要的试验检测、监测仪器设施和科学试验示范基地。"十一五"期间,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对区县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区域站和乡镇站建设的支持,改善推广条件,锻炼推广队伍,培养推广人才,增强推广能力。
  (十一)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各区县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做好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中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工作。要通过具体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充分理解改革,积极参与改革;区县农业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认真做好改革所需各项费用的测算,将分流和安置富余人员等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清理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办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等手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分流人员落实经济补偿金,并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要把安置富余人员同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结合起来,为他们自主创业争取优惠政策;要鼓励和引导富余人员创办经营实体,为他们从事经营性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
  四、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十二)积极培育多元化推广体系。要按照构建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总体目标,大力发展各类社会化农业技术服务组织,以国有推广机构为主体,培育多元化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断满足农民多样化技术需求。鼓励和支持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协会、技术团体、农民田间学校、科技示范户等,开展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物结合、技术咨询等服务。为促进农业技术社会化服务组织发育,各级政府设立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应实行项目招标制,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均可平等参与竞标。
  (十三)大力发展经营性服务。积极稳妥地将农资供应、动物疾病诊疗、农产品加工及营销等服务,从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分离出来,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容易保护、不易流失、利润高、市场需求量大的技术及产品,应市场化运作,由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推广普及。鼓励其他经济实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参与经营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实体的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公益性农业技术服务的多种实现形式,鼓励各类技术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对部分公益性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运行。
  同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化农业技术服务的信用自律机制,规范经营性农技服务行为,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农业技术服务组织都要加强自律,坚持依法经营、诚信服务、公平竞争。
  五、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四)高度重视,主动协调。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主动协调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要把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作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建专门工作班子,主要领导亲自抓,明确议事规则和决策机制。要加强与编制、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科技、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支持,形成合力,共同推动。
  (十五)深入调研,制定方案。区县、乡镇农业部门,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环节,为区县政府制定改革方案提供决策依据;区县改革方案既要符合《实施意见》基本要求,又要立足当地实际,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其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各区县要在2007年11月中旬前,将本区县的改革方案报市基层农业技术体系改革协调小组审核,审核同意后由市基层农业技术体系改革协调小组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区县政府即可组织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力争年底前基本完成。
  (十六)精心实施,注重实效。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关系到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处理好改革、创新和稳定的关系。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动态,加强检查指导,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组织动员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积极投身改革,找准新的定位,争取更大作为。改革中要保护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施设备,及时理顺工作关系,确保各项农业技术服务正常开展,务求改革达到预期目标。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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