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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鲁政办发(2007)63号文件精神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10-12 生效日期: 2007-10-1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泰政办发[2007]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原则,实施以政府助学金为主体,以财政投入为主渠道,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积极参与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覆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教育公平。
  二、资助政策内容
  (一)完善政府助学金制度。 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设立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资助范围和比例。政府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全市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比例为普通高中在校生的8%,以后视情况逐步加大资助比例。
  2、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具体分为3档:1档500元,2档1000元,3档1500元。
  3、经费来源。普通高中政府助学金所需经费由市(含省财政对我市的补助,下同)、县(市、区)共同承担,其中:市属学校由市级承担;县(市、区)所属学校由市、县(市、区)按6:4比例分担。
  (二)落实学费减免等政策。 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施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等救助政策。
  (三)争取社会捐资助学。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地方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制订相关的管理办法,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和市属学校开展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合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学生资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教育部门要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
  (二)确保资金落实。 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市级(含省级)应负担的资金,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经费分担比例,确保本级政府应承担资金及时足额的拨付。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要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坚决杜绝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现象,从源头上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对教育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多种媒介,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让广大受助学生进一步增强爱国热情,提高学习的自觉性、积极性。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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