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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城[2006]388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公用事业局,岳阳市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工作,保障城市供水水质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城市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要求,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城市公共集中式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单位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的督察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水质督察工作计划,编制实施方案与技术规程;
  (二)对地方执行供水水质督察计划的情况实施监督;
  (三)对地方开展水质督察工作给予指导;
  (四)对重大供水水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标准、规范、规程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全省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分析和建议,针对水质监测中出现的水质问题,提出改进工艺意见;
  (七)编制全省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及相关水质报告。

    第四条 市、州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工作,并根据省建设厅制定的水质督察制度,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水质督察工作;配合对重大水质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分析和评估;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公报和相关水质报告的制定和发布。

    第五条 城市供水水质监管实行企业自检、行业检测、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健全供水企业负责、地方供水主管部门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察、社会公众参与的水质管理机制,逐步形成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的水质监管体系。

    第六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鼓励供水企业通过实施水厂改造、采用新型管材、运用科学的工艺运行方案等手段,提高供水水质。

    第七条 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全过程监控体系,确保供水安全。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成员城市供水企业应基本具备93项指标检测能力;设区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具备42项指标检测能力;其他城市供水企业应具备11项指标检测能力。供水企业不能按标准要求自检的项目要委托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不具备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能力的,应当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要求,将水样送至省网检测站进行检测。

    第九条 根据《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水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试行)》,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费用列入供水成本。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委托湖南省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以下简称省网)成员单位,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监测、定点与不定点监测等多种监督手段,对供水水质进行监督,供水企业必须给予配合。
  省网中心站根据省建设厅委托,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对设区城市及日供水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的3个管网水监测点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水质42项指标进行定点监测。
  省网地方站根据各市、州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每年丰水期、枯水期分别对所辖地区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管网水(县级市、县管网水2份,其他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管网水1份)按《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水质42项指标进行定点监测。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半年度51项指标,由省建设厅统一安排抽检工作。

    第十一条 设区的城市及日供水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向省建设厅上报本地供水管网图与管网水质监测点。
  县(市、区)和其他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管理)部门向市、州供水主管部门上报当地的供水管网图与管网水质监测点。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水质报告制度。各城市供水企业要每月向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发生水质安全事故时,应迅速报告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发生重大水质安全事故时,还应同时报告省建设厅。
  省网地方站应当接受当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做好汇总本地上季度各供水企业的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水质事故情况和分析报告、水质定点检测督察情况报告等,并在每年的7月10日和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汇总情况报省网中心站。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重视水质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开发利用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和管理水质检测数据。

    第十三条 省网中心站汇总全省监测资料并形成督察报告,于每年的7月20日和1月20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年度汇总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四条 省和市、州供水主管部门依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和水质督察监测结果对供水企业和供水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公众对供水水质具有知情权。供水主管部门根据检测结果,每年至少两次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城市供水水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对本地区水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定期召开供水水质例会,进行水质管理工作交流、净水工艺指导、检测数据汇总、水质事故分析等。

    第十七条 为处理水质突发事件,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采样和检测。

    第十八条 城市供水水质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出现监管不到位、检测不准确、报告不及时等行为的,依照《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分别追究供水主管部门、供水企业、检测机构等相关部门和个人的责任。
  在督察中发现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合格或者其运营管理会对水质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制作处理意见书,通过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要求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关联法规        

    第十九条 城市供水水质不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的,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水单位限期整改,并依据《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供水水质检测项目、检测频率等技术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新发布的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一条 遇有特大洪涝、干旱、突发性原水污染、电力供应骤停、输配水系统人为破坏等特殊情况时,供水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制定相应处置方案,报经所在地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引用的水质检测指标说明如下:
  一、“11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余氯、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二、“42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水质常规指标。
  三、“51项指标”,指《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水质非常规指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以城市自来水或者其他原水为水源,从事城市供水深度净化处理的企业,其生产的深度净化处理水的水质督察工作,由市、州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根据《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2005)的规定,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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