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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浙江省海盐县
发布文号: 盐政发[2006]51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十二届县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海盐县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意见》(嘉政发[2005]76号)文件精神,实现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规范用地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是指县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县批准供地的各类出让项目投资主体在建设中履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设定的条款内容等情况进行复核验收。
    第三条 本县范围内各类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用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实行业主按约定主动申报、统一受理、归口复核、统一实施。用地复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凭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按谁审批(核准或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发改局或经贸局牵头,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和项目所在镇、开发区、风景区参加,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建设单位邀请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
    第六条 参加复核验收的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审查项目业主提供的资料,并经实地踏勘,提出相关意见。牵头部门综合各部门意见,出具用地复核验收意见。

第三章  验收依据

    第七条 复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
  (二)备案、核准或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平面布置图(标明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实施方案、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三)国土、建设等部门批准的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条款;
  (四)法律法规规章、市县政府有关规定等。

第四章  验收内容、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复核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约定的土地利用指标执行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用途、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
  (三)建设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落实情况;
  (四)项目建设期限执行情况(动工时间、竣工时间);
  (五)项目生产设备采购情况(设备清单和支付凭证);
  (六)配套设施项目建设情况;
  (七)工程档案备案情况;
  (八)复核验收部门认为其他应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等所有建设工程已完成。
  (二)整个建设项目和设备采购已取得有资质审计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设备安装完毕。
    第十条 用地复核验收要求
  (一)项目业主经自验,认为已符合土地利用指标及规划设计条件各项规定的;
  (二) 发改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国土局、建设局、审计局等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内容等进行验收;
  (三)项目总平面布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以实施业主向批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并经审查认定的为准。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项目业主必须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验收书面申请。牵头部门根据项目不同情况一次性书面告知用地复核验收所需提供资料。业主备齐有关验收资料后,牵头部门负责将资料分送各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 资料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负责审查项目业主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及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建设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建设规划执行情况、项目总建筑面积、工业生产厂房建筑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建筑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国土部门负责审查项目实际用地面积、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等。各有关部门收到申报资料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牵头部门。经审查认为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应及时通知项目建设
  单位和牵头部门;资料齐全且内容符合要求的,由县牵头部门会同各职能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用地复核验收。
    第十三条 现场验收。牵头部门确定验收时间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须指派专人准时参加。参加验收人员应随带验收资料,当场集中验收并提出相关意见,牵头部门应当场汇总各部门意见,并将结果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四条 分期验收。分期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实行分期验收。具体按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等实施。

第六章  验收结果及处理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后,各相关部门在《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并由牵头部门汇总形成用地复核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可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验收不合格的,出具限期整改等处理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验收单位。
    第十六条 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经限期整改后,已具备复核验收条件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验,并形成复验意见。复验通过的,可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限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罚或按照合同及合同补充条款的约定,由项目业主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动态跟踪及要求

    第十七条 为保证项目复核验收顺利实施,督促企业按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条款规定动工、竣工、投产,要求各镇和开发区、风景区对项目实施进程动态跟踪制度。由各镇及开发区、风景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动工进度、开工面积、投入资金)每月逐个登记,并上报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汇总后,抄送各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根据建设项目每月动态情况表,分别与各项目业主单位及时沟通协调,监督业主单位按合同要求并投入建设。各镇、开发区、风景区及各职能部门要做好服务工作,保证业主能顺利进场动工,按时竣工验收。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要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相关中介机构也必须履行职责,提供符合实际的图件、审计报告等。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参加建设项目用地复核验收的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或在验收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廉政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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