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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市办发[2006]26号

各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解决我市部分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困难,推动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央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全国“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民发[2006]167号)要求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的通知》(晋办发[2006]29号)精神,市委、市政府决定从11月2日至11月30日在全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本着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传统美德,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动员社会力量踊跃参与爱心捐助,帮助灾民、贫困户等弱势群体解决安全过冬等生活困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捐助范围、原则及发放对象
  捐助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中央及省驻市单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群众。
  捐助活动坚持自觉、自愿的原则,不搞强行摊派。以捐款为主,也可以捐赠衣被、燃料、粮油等生产生活物资。
  捐赠款物主要用于援助农村灾区、贫困地区困难群众和城市困难群体,帮助城乡困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问题。
  三、捐助方式
  县以下各单位捐助的款物以单位名义送交当地民政部门社会捐助机构。中央、省驻市单位和市直单位捐助的款物送交市社会捐助接收点(地址:市中原街社会福利大厦院内,电话:2080374,联系人:柴天景)。各级民政部门社会捐助机构及所设接收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名称、地址、电话、银行帐号等,并在辖区内的宾馆、酒店、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设立募捐接收箱,方便群众捐赠。各捐助工作机构收到捐赠款物后,要向捐助者出具合法的捐赠专用凭证。
  四、组织领导
  “送温暖、献爱心”社会捐助活动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社会捐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协调,各级民政部门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拓宽接收渠道。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活动顺利开展。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保证捐助活动所需经费。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群众团体要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开展好各种形式的捐助活动。交通、公安部门对跨县(市、区)捐赠物资调运,分别凭市、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捐赠物资调拨单,开放“绿色通道”,确保运送捐赠物资的车辆优先、免费、快速通行。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有关捐赠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动捐助活动,党团员和领导干部要带头募捐,形成人人关心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五、有关要求
  (一)除每年市委、市政府组织的社会捐助活动外,各级党委、政府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社会捐助活动,未经民政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借“送温暖、献爱心”捐助活动之名进行任何形式的募捐、集资、销售等活动。
  (二)加强对捐赠款物存放和使用的管理。捐赠款物要认真核对、检查,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到帐目清楚,手续完备,严禁截留挪用。做好捐赠物资的整洗、消毒、分类包装等工作,以便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使用要进行公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散发宣传品、张贴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款物分配原则、去向和使用效果。
  (三)加强对社会捐助活动的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精心制作主题鲜明、具有感召力的捐助活动公益广告,做好社会捐助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大力宣传慈善理念、弘扬慈善文化。捐赠活动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精神文明办公室通报捐赠情况,对捐助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各级有关部门应予表彰。各单位开展捐赠活动的情况将纳入文明单位的评选内容。

中共晋城市委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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